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彭某與李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6閱讀量:(1521)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長民初字第1425號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坡、劉芳,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杰,石家莊市長安奧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某訴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立芹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坡,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彭某訴稱,原、被告1992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前認識時間較短,沒有感情基礎,婚后被告經(jīng)常打罵原告,且被告經(jīng)常喝酒,賭博、不顧家,感情不好。被告不照顧原告,2015年4月20日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至今?,F(xiàn)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00元,婚后所蓋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30萬元及回遷房300平米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甲辯稱,原、被告經(jīng)充分了解后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某丙,已成年。****年**月**日婚生一女李某乙,現(xiàn)為在校學生。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雖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但并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諒互讓,勤于溝通,相互包容,夫妻和好并非無望,因此不宜草率離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彭某、被告李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7100元,減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立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楊紅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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