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6閱讀量:(1996)
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川民初字第03669號
原告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芳、劉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女。
委托代理人張大書,河南沐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陳某(以下簡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芳、劉琬琳、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大書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9月原、被告通過網絡相識。半年后于2013年3月8日登記結婚。2013年9月9日生育一子,名吳某。由于原、被告戀愛時間不長,雙方在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礎之下遂倉促結婚,婚后才發(fā)現(xiàn)雙方性格不合、價值觀差異較大。2014年2月原、被告雙方矛盾激化。無法再共同生活,原告無奈搬離兩人婚后租住的房屋,被告兒子吳某回老家河南居住至今。2014年6月,被告以雙方感情卻已破裂在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過離婚,后原告提管轄權異議,被告撤訴?,F(xiàn)原、被告雙方感情仍未修復,一直處于分居狀態(tài),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綜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和好之可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準許離婚的情形?,F(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同意與原告離婚。二、要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被告撫養(yǎng),由原告一次性付清每月?lián)狃B(yǎng)費1500元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理由為:1、2014年2月原告在孩子四個月大的時候,離家出走,至今沒有看望過孩子未拿過一分錢的生活費用,不盡為人夫為人父之責任。由于原告對孩子沒有親情父愛,孩子由其撫養(yǎng),不能保證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2、孩子自出生以來,一直和被告及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并由外公外婆帶大,孩子與媽媽及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外公外婆要求并有時間和能力幫助照顧撫養(yǎng)外孫。判決孩子由被告撫養(yǎng),能保持孩子的生長環(huán)境不發(fā)生大的變化,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3、原告無固定工作及固定住所,四處打工漂泊,孩子的爺爺奶奶在山村,其家庭經濟狀況及生活環(huán)境無法與被告相比,被告為其父母的獨生子女,其父母為國家正式退休人員且身體健康,享有固定的退休養(yǎng)老金且擁有住房170平方,在周口市能夠保證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及生活環(huán)境。4、原告依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從2014年2月至18歲,支付標準按照周口市的生活標準,考慮到孩子生活、上學。醫(yī)療等費用開支,以每月1500元為宜,由于原告和被告距離過遠,從保護婦女兒童的角度考慮,如果原告不例行支付義務,易造成執(zhí)行不易,所以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三、原、被告雙方無夫妻共有財產可供分割。理由為,1、位于武漢市漢南區(qū)東荊街船頭山1號武漢碧桂園淺月灣七街196棟1-3層27室為被告婚前其父母為其貸款所購房屋,系被告?zhèn)€人財產,與原告無關。2、自雙方2013年3月8日結婚至2014年2月分居,在婚后不到一年的時間內,被告償還房屋貸款,是用的被告父母的錢,與原告無關。故原告提出分割被告婚前房屋的主張依法不應支持,應駁回其該項訴訟請求。3、相反,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卻用夫妻財產償還其父母的債務,實屬對被告共有財產權的侵害,被告保留追回該部分錢款的權利。綜上所述,被告認為,雙方感情走到今天的地步,純屬原告不負責任拋妻棄子的行為所造成的。請求判決孩子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從2014年2月始每月15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信息復印件,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2、結婚證原件,證明原、被告之間有合法的婚姻關系;3、被告離婚起訴狀、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原告管轄協(xié)議申請書,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復印件,證明被告曾因夫妻關系破裂起訴至法院,后由于被告提管轄異議,被告被迫撤訴,證明原、被告雙方關系卻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4、工作證明復印件,證明原告有穩(wěn)定的工作,有更好的能力撫養(yǎng)小孩;5、武漢市房屋產權登記信息查詢單復印件、房屋抵押記載信息單復印件,證明位于武漢市漢南區(qū)東荊街船頭山1號武漢碧桂園淺水灣七街196棟為被告婚前貸款購買,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2、3無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原告有更好的能力撫養(yǎng)孩子。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原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1、中國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二份,證明2013年3月9日被告母親陳素琴匯款3萬元給陳某,供其還房貸;2、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孩子現(xiàn)名陳某某,已入被告父親陳均安戶口簿上。
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該3萬元是用于還貸,對證據(jù)2無異議。
原、被告雙方對對方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內容客觀真實,形式合法有效,與本案的案件事實相關聯(lián),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jù),為有效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與被告通過網絡相識,網戀半年后于2013年3月8日在周口市川匯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楹蠖司幼≡谖錆h所租房屋內。2013年9月9日生育一子陳某某。由于原、被告雙方在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礎下倉促結婚,婚后矛盾不斷。2014年2月,原告搬離租住的房屋至今,期間原告從未照看過孩子陳某某,僅給被告匯款4000元,后被告帶孩子回周口娘家居住。雙方一直沒再共同生活。2014年6月,本案被告以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本案原告離婚。后陳某撤訴。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另查明,2011年11月2日被告以按揭方式在武漢市漢南區(qū)東荊街船頭山1號武漢碧桂園淺月灣七街購有房屋。該房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2013年3月9日,被告的父母給被告匯款30000元。被告陳述該款用于了還房屋貸款。原、被告雙方婚后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導致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睦?,F(xiàn)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雙方均認可已無夫妻感情,為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主張,符合法定條件,本院予以準許?;樯雨惸衬?,年齡尚幼,且一直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4年2月離家后,一直未盡撫養(yǎng)義務,兼顧原、被告雙方家庭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婚生子陳某某隨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根據(jù)原告收入情況,原告每月應承擔撫養(yǎng)費1000元至兒子陳某某十八周歲至??紤]到原、被告雙方不在同一地方生活,且相距距離較遠,撫養(yǎng)費不宜按年支付。座落于武漢市漢南區(qū)東荊街船頭山1號武漢碧桂園淺月灣七街的房屋系被告婚前購買且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所以該房屋的產權歸被告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被告的個人債務。因原告提供不出共同還貸的證據(jù),所以原告以婚后共同還了該房屋的貸款為由,要求被告補償其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吳某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二、婚生子陳某某由被告陳某撫養(yǎng),原告吳某某對陳某某有探望權。
三、原告吳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1000元,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陳某某十八周歲止。支付方式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判決生效當月至2021年12月的,2022年1月1日支付自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2026年1月1日支付自2026年1月至陳某某十八周歲的。
座落于武漢市漢南區(qū)東荊街船頭山1號武漢碧桂園淺月灣七街的房屋歸被告陳某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被告陳某的個人債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艷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楊麗娟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