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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虎民初字第1122號
原告無錫某某工業(yè)爐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錫山區(qū)東港鎮(zhèn)***鎮(zhèn)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該單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東升,上海市建緯(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蔡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無錫某某工業(yè)爐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某某、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姚建明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游進國與人民陪審員陸素珍參加評議,于2013年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無錫某某工業(yè)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東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蔡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無錫某某工業(yè)爐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1月8日,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因其個人原因向原告提出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自簽字借款之日起兩年內還款原告,被告提供至少二套房產公證抵押給原告,同時需支付銀行存款利息每年3%,并約定如有異議,原告可在簽約地(即無錫市)正式起訴被告。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即于當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0萬元(以承兌匯票形式,票號為50200051/20005671)。2012年7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還款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了被告的還款期限及金額。但時至今日,被告卻從未按約履行過任何一筆的還款義務,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75萬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5萬元為基數(shù),利率按照年利率3%計算,自2012年1月8日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蔡某某均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8日,被告陳某某、蔡某某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原告無錫某某工業(yè)爐有限公司在無錫市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甲方由于個人原因,向乙方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協(xié)議內容為:“一:甲方應從簽字借款之日開始,兩年內全額還款給乙方。二:甲方應提供至少貳套房產公證(房產需做公證),抵押給乙方,確保乙方不會因甲方到期無力還款,造成經濟損失。三、甲方需支付乙方銀行存款利息3%/年,不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借款給甲方為非盈利目的)。四、還款到期后,如果甲方還未還清所有款項,雙方可協(xié)商,如協(xié)商不成,乙方有權出售甲方所抵押的貳套房產,以資抵債,超出部分乙方退回給甲方。五:乙方只承認(銀行轉賬和現(xiàn)金還款的方式),雙方需各自保留有效證據(jù)。六:以上事宜雙方可友好協(xié)商,如有異議,乙方可在簽約地正式起訴甲方。七:此合同長期有效,直至甲方全額還清款項為止。八:此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復印、涂改無效”,落款處陳某某、蔡某某在甲方處簽名,無錫某某工業(yè)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在乙方處蓋章、簽名,《借款合同》并在末尾寫明還款到期日為2014年1月8日?!督杩詈贤泛炗啴斕欤婕磳?00萬元借款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交付被告。
2012年7月30日,原告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被告陳某某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載明:“乙方因向甲方借款大寫人民幣(貳佰萬圓)整(內容參考借條),借款形式為承兌匯票,票號為50200051/20005671(詳見匯票復印件)。因甲方考慮到乙方確實有經濟困難,故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以下還款計劃,并且如果乙方能按照以下計劃如約按時進行還款,甲方同意將還清所有款項最終期限延長至2015年8月1日。甲方只承認銀行轉賬或現(xiàn)金還款的方式,乙方需保留匯款憑證或現(xiàn)金收條。轉賬資料如下:戶名:徐某,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東湖塘支行,卡號:XXX”。還款計劃如下:2012年度:第一次還款:2012年8月1日還款金額伍萬圓整。第二次還款:2012年9月1日還款金額伍萬圓整。第三次還款:2012年10月1日還款金額伍萬圓整。第四次還款:2012年11月1日還款金額伍萬圓整。第五次還款:2012年12月1日還款金額伍萬圓整。合計貳拾伍萬圓整。2013年度:第六次還款:2013年3月1日還款金額拾萬圓整。第七次還款:2013年5月1日還款金額拾萬圓整。第八次還款:2013年7月1日還款金額拾萬圓整。第九次還款:2013年9月1日還款金額拾萬圓整。第十次還款:2013年11月1日還款金額拾萬圓整。合計伍拾萬圓整。2014年度:……。合計捌拾萬圓整。2015年度……。合計肆拾伍萬圓整。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某在甲方處簽名,被告陳某某在乙方處簽名。后被告對上述所涉200萬元借款未按照約定歸還,也未支付原告利息,原告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陳某某和蔡某某系配偶關系,兩人于1988年1月11日登記結婚,兩被告曾經于2011年7月22日辦理過補發(fā)結婚登記證手續(xù)。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匯票、《還款協(xié)議書》、(2011)蘇中證民內字第14772號公證書、蘇州市虎丘區(qū)民政局出具的證明,以及本院聽證筆錄、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兩被告未按照約定歸還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是引起本案糾紛的直接原因,對此應按約承擔歸還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責任。關于借款的歸還期限,雙方雖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兩年內歸還,也即是在2014年1月8日之前歸還,但是被告陳某某已經與原告就歸還期限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書》,關于《還款協(xié)議書》的效力,因被告蔡某某和被告陳某某系配偶關系,且兩被告均系借款人,故雖然蔡某某并未在《還款協(xié)議書》上簽名,但原告有理由相信陳某某具有相應的代理權,故原告與被告陳某某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書》應為有效,被告應按照該協(xié)議書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付息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75萬元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無錫某某工業(yè)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萬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5萬元為基數(shù),利率按照年利率3%,自2012年1月8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行:蘇州新區(qū)農行商業(yè)街支行,賬號:54840104000292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7580元,由被告陳某某、蔡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姚建明
代理審判員 游進國
人民陪審員 陸素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蔣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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