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良與楊某春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7閱讀量:(127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一初字第2258號
原告:張某良。
委托代理人:郭渠江,新疆百豐天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汪波,新疆百豐天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春。
原告張某良訴被告楊某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齊澤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良的委托代理人郭渠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春經本院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于2014年5月24日,給被告提供木方18248根,貨款合計為237224元,大板2400張,貨款合計為1860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貨款,被告以各種理由一直拖欠至今不給原告還款。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貨款423224元,并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楊某春未到庭進行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24日,給被告提供木方18248根,貨款合計為237224元,大板2400張,貨款合計為1860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據(jù),內容載明“今收到張某良木方18248根,貨款合計為237224元,大板2400張,貨款合計為186000元整,總計欠貨款423224元,欠款人楊某春”。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種理由一直拖欠至今不給原告還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據(jù),原告陳述及本案庭審筆錄存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貨款,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據(jù)為證,原被告?zhèn)€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應盡快給原告付清全部欠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楊某春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春償還原告張某良貨款423224元。
本案起訴標的金額423224元,確認給付標的金額423224元,占起訴標的100%,已收案件受理費7648.36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給原告退費3824.18元,由被告負擔3824.18元,財產保全費2636.12元、送達郵寄費60元(原告均已交納),均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負擔的費用可連同案款一并給付原告。
以上被告應給付原告款額合計429744.3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原告全部付清。逾期未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齊澤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馬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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