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與胡某武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1閱讀量:(1712)
安徽省含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含民三初字第00084號
原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地址含山縣。
負責人:蔡某麗,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晶,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邦華,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武,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安徽省含山縣運漕鎮(zhèn)。
委托代理人:葉振東,安徽品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玉萬,安徽品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與被告胡某武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晶、夏邦華到庭參加訴訟,胡某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葉振東、何玉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訴稱:1999年10月,原告于含山縣運漕鎮(zhèn)東大街購買門面房一間,建筑面積33.60平方米,并于2000年9月辦理房產登記(房產證號:含房權證運漕字第7200022號)。2012年6月起,被告非法侵占案涉房產,致原告無法履行與案外人訂立的房產買賣合同。被告的侵權行為不僅損害了原告的房產所有權,同時因原告無法交付房產履行買賣合同造成經濟損失及信譽影響。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1、被告停止對案涉房產的侵占排除妨害,并賠償因侵占房產導致原告接除房屋拍賣合同支付的賠償款人民幣伍萬元,并按同地段標準計算侵占期間房租以賠償原告損失;2、被告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胡某武辯稱:答辯人作為房屋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對該地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答辯人的行為既不違法也無過錯,因此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請。一、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登記在答辯人名下,答辯人對該地塊享有物權,任何人不得侵犯。該宗土地包括涉案房屋所占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在答辯人名下,含山縣政府核發(fā)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至今仍是合法有效的。依據《物權法》第十七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妨害,包括被答辯人在內。二、被答辯人所持有的涉案房產權證書,是不合法的,處于當然無效的狀態(tài)。在現今的一物一權的情況下,當年含山縣運漕鎮(zhèn)政府在沒有相關手續(xù)的情況下,將答辯人的房屋拆遷。且鎮(zhèn)政府在土地一、二級市場沒有出售的權利,開發(fā)公司偽造答辯人的簽名,以答辯人出地,開發(fā)公司出錢,合作建房的名義。此后開發(fā)公司將其中一間房屋出售給答辯人。不管鎮(zhèn)政府拆遷及開發(fā)公司建房,手續(xù)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涉案房屋所占用地使用權仍是答辯人合法擁有情況下,被答辯人所持有涉案房屋產權證,是不合法當然無效的。
經審理查明:(一)1999年,運漕鎮(zhèn)人民政府實施舊城改造,拆遷了胡某武所有的位于含山縣運漕鎮(zhèn)上大街34號房屋,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含房權證運漕字第7310257號,登記房屋所有人胡某武、房屋坐落含山縣運漕鎮(zhèn)上大街34號后,建筑面積85.18平方米。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含國用(1990)字第1357號,載明:土地使用者胡某武,座落運漕鎮(zhèn)上大街34號,地號1304020101071,用途住宅,使用權類型劃撥,使用權面積164.36平方米。含山縣運漕鎮(zhèn)舊城改造指揮部與陳永蘭(胡某武妻子)于1999年12月4日簽訂了《運漕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上述房屋被拆除。(二)之后,在胡某武被拆除的地塊上,開發(fā)公司建造了商品房,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購買了其中一間門面房,并于2000年9月18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該房屋所有權證編號含房權證運漕字第7200022號,載明房屋所有權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含山縣營業(yè)部,房屋坐落含山縣運漕鎮(zhèn)東大街,建筑面積包括分攤合計33.60平方米。(三)2012年6月,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所購買的上述門面房被胡某武侵占,并被換掉門鎖。(四)2012年6月,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的上級中國人壽馬鞍山分公司委托北京嘉禾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對上述涉案的門面房進行拍賣,被買受人王慶華競得,因胡某武的侵占無法交付,中國人壽馬鞍山分公司與王慶華于2012年9月28日簽訂《關于解除運漕房產買賣協(xié)議》,除退還給王慶華購房款和傭金外,還賠償給王慶華補償金50000元。涉案房屋,經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以致訴訟。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當事人陳述、房屋所有權證(含房權證運漕字第7310257號)、編號為含國用(1990)字第135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含房權證運漕字第7200022號房屋所有權證、北京嘉禾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的復印件、《關于解除運漕房產買賣協(xié)議》、王慶華兩份收條復印件、以及馬鞍山中院(2013)馬行終字第00019號行政判決書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段餀喾ā返谌畻l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胡某武的房屋早在1999年就被運漕鎮(zhèn)人民政府征遷,作為特定房屋的標的物早已滅失,其物權也隨之消滅。其持有的已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含房權證運漕字第7310257號)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為含國用(1990)字第1357號)理應交回或被依法注銷。不再具有物權的證明效力。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在原征遷地塊上購買重新開發(fā)建設的一間門面房,手續(xù)合法,主觀上并無過錯,且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依法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胡某武強行占有該門面房的行為構成侵權,于法相悖,胡某武以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仍登記在其名下,仍享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的抗辯觀點其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對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主張的要求胡某武對涉案房屋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訴請應予支持。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在明知涉案門面房存在糾紛,可能導致無法交付的情況下,仍然將涉案門面房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最終因無法交付給買受人而向買受人支付5萬元的賠償款,本院認為,此損失屬合同擴大損失的范疇,應由其自己承擔。其要求胡某武承擔這解除拍賣合同而支付的賠償款5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最后,中國某某含山支公司主張胡某武按同地段標準計算侵占期間房租以賠償原告損失的訴請,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支撐。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原告訴請的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武對原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所有的房屋(房屋坐落含山縣運漕鎮(zhèn)東大街,該房屋所有權證編號含房權證運漕字第7200022號)停止侵占、排除妨害。
二、駁回原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30元,由原告負擔1050元,被告負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成正林
審 判 員 楊 辰
人民陪審員 楊科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徐晨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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