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1閱讀量:(1536)
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路金民初字第211號
原告羅某。
委托代理人張元(一般代理),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曾羈押于臺州市黃巖看守所,于2015年6月12日釋放。
原告羅某與被告張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原審判員胡月因公有事,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小龍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案經(jīng)調解未果,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訴稱,原、被告在2005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黃巖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開植?;楹螅姘l(fā)現(xiàn)被告染有賭博惡習,生活中缺乏對原告的關心、尊重、照顧和作為一個丈夫、父親所應具有的家庭責任感。2012年,被告曾因賭博被公安機關留置審查,2013年6月,被告出現(xiàn)吸毒跡象,經(jīng)原告及家人多次規(guī)勸,被告還是置若罔聞。2014年11月12日,被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黃巖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原告這才知道,被告已染有多年吸毒史,且原、被告雙方長期處于分居狀態(tài),夫妻感情確已破裂?,F(xiàn)原告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子張開植由原告撫養(yǎng),由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未做辯稱,亦未向本院提交反證。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原告羅某與被告張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開植,現(xiàn)未成年。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明、結婚證、婚生子戶籍證明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結婚,且婚后生育一子。原告訴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xiàn)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雙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諒互讓,多為兒子的健康成長考慮,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之精神,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羅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依法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nèi),先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臺州市農(nóng)行,帳號:19-9000010400002250***)。
代理審判員 陳小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代書記員 陳 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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