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6-01閱讀量:(1504)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16號
原告董某某,餐館服務員。
委托代理人王華,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個體工商戶。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市西陵一路**號中環(huán)廣場**樓。
代表人閆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峰,湖北三峽律師事務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自豪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華,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訴稱,2015年2月18日12時0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臨時車牌號為鄂E×××××轎車,沿枝江市百里洲鎮(zhèn)馮戴路由東向西行駛至2公里時,與吳曉萍駕駛的車牌號為鄂E×××××的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吳曉萍及摩托車乘車人原告董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吳曉萍及原告董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被送枝江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被診斷為:1、左脛骨上段骨折;2、頭皮血腫。出院醫(yī)囑:全休三月,繼續(xù)鉸鏈支具外固定4-6周,適當功能鍛煉,加強營養(yǎng),定期拍片復查。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F(xiàn)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1、二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21275.3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李某某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可,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也認可。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先行賠付。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辯稱:1、對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保險公司愿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分項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醫(yī)療費由法院核實。3、誤工費,誤工天數(shù)應以實際住院天數(shù)為準,應當按照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計算。4、護理費,每日護理標準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由法院認定。6、營養(yǎng)費不應支持。7、交通費,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建議交通費2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9、財產損失,不應支持。10、事故發(fā)生后已經給原告賠償11286.2元。
經審理查明,本期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原告?zhèn)蟮闹委熃涍^如原告所述。
同時查明,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于2015年1月30日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500000元。原告受傷后,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已經賠償原告11286.2元。
以上事實有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枝江市人民醫(yī)院病情證明及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原告戶口薄、交強險保單、商業(yè)三者險保單、原告的收入證明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一)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1、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董某某受傷,被告李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應對原告董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因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公司先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按照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二)關于原告損失的核定問題。1、醫(yī)療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5603.17元,均有正規(guī)醫(yī)療費票據(jù)佐證,本院予以采信。2、誤工費,結合醫(yī)囑及住院天數(shù),原告誤工天數(shù)認定為98天。原告收入缺少足夠證據(jù)證實,被告同意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其誤工費計算7713.5元(28729元/年÷365天×98天)。3、護理費,對每日護理標準,可參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護理天數(shù)以實際住院天數(shù)為準,其護理費計算629.7元(28729元/年÷365天×8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為400元(50元/天×8天)。5、營養(yǎng)費,原告的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其營養(yǎng)費酌情認定為240元(30元/天×8天)。6、交通費為原告?zhèn)蟊厝灰l(fā)生的費用,結合原告住院治療情況,本院酌情認定200元。7、財產損失,缺少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8、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次交通事故并未給原告造成嚴重傷害,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認定原告董某某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5603.17元、2、誤工費7713.5元,3、護理費629.7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5、營養(yǎng)費240元,6、交通費200元,合計14786.37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全額賠付,保險公司已經賠償11286.2元,還需賠償3500.17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董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4786.37元,已賠11286.2元,尚欠3500.1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
二、駁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減半收取150元(原告董某某已預交),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自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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