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某、劉某某等與賈某、趙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2閱讀量:(1742)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北民初字第3202號
原告:曹某某,無業(yè)。
原告:劉某某,唐山鋼鐵公司工人。
原告:劉妍宜萱。
法定代理人:王晨茜,無業(yè)。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文龍,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唐山市公安局巡警支隊文職輔警。
委托代理人:張志偉,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唐山市協(xié)和醫(yī)院護士。
委托代理人:王偉,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某,無業(yè)。
被告:張某某,無業(yè)。
被告:華某,無業(yè)。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宏,北京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唐山市開平區(qū)新苑路**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曹某某、劉某某、劉妍宜萱訴被告賈某、趙某某、程某某、張某某、華某、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曹某某、劉某某、劉妍宜萱法定代理人王晨茜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文龍,被告賈某及委托代理人張志偉、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偉、程某某、張某某、華某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宏、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劉某某、劉妍宜萱訴稱:被告賈某系冀B×××××號車輛的所有權人及駕駛員。被告趙某某系冀B×××××號車輛的所有權人。受害人劉佳系冀B×××××號車輛的乘車人。被告程某某系程偉之父、被告張某某系程偉之母、被告華某系程偉之妻。2013年4月8日23時38分許,被告賈某駕駛冀B×××××號車輛沿建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西山道交口向東左轉彎時,與沿建設路由南向北直行、程偉駕駛的冀B×××××號車輛碰撞,致雙方車輛、交通設施受損,劉佳死亡,程偉、賈某、謝斌受傷,程偉經唐山市工人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3年4月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賈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程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佳、謝斌無責任。被告賈某所在的冀B×××××號車輛的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被告程某某、張某某、華某應在繼承程偉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責任。后原告多次找到六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六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451600元、喪葬費2126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7282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798686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賈某辯稱:我方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不計免賠30萬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部分應當由我方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另外對于原告的損失還應有其他被告也就是程偉所駕駛車輛所涉及到的被告車主優(yōu)先在該車輛的強制險部分進行理賠。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數額過高,特別是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請法院依法進行判定。我方雖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但在整個事故中我方的責任較小起的作用較小,主次責任應按照8比2進行分責,其他意見同質證意見。
被告程某某、張某某、華某辯稱:被告程偉死后沒有留下什么遺產,反而留下了很多債務,工商銀行對他實際控制的公司進行起訴,他個人承擔全部責任,現(xiàn)在是債務累累,沒有給三位被告留任何遺產。本案中涉及保險公司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是否就本案賠償數額提起訴訟或其他的意見,我庭下再提交三被告的意見。請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趙某某辯稱:我是冀B×××××號埃爾法小型普通客車的原車主。2013年2月初,我的兒子李維漢將該車賣給程偉,雙方未辦理變更登記,但該車已經實際交付程偉,程偉是該車的實際車主。車輛交付后,我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我方不應對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辯稱:要求提供我司承保車輛年檢有效的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本事故中有其他的死者和傷者,應保留相應的保險賠償份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數額過高,具體在質證中發(fā)表質證意見。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不應由我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8日23時38分許,被告賈某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建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西山道交口向東左轉彎時,與沿建設路由南向北直行的被告程某某、張某某之子程偉駕駛的冀B×××××號牌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謝斌、劉佳)碰撞,致雙方車輛、交通設施受損,劉佳死亡,程偉、賈某、謝斌受傷,程偉經唐山市工人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3年4月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程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賈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劉佳、謝斌無責任。被告賈某所有的冀B×××××號車輛于2013年1月18日在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19日0時起至2014年1月18日24時止)。被告趙某某主張冀B×××××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經口頭協(xié)議已賣與程偉,但未提充分證據。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451600(22580元×20年×1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5487(13641元×14年÷2人)元,喪葬費21266(42532元÷12月×6月)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上述費用合計588353元。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中冀B×××××號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程偉已死亡,其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訴權,傷者謝斌于2014年8月22日因本次交通事故訴訟至本院,另案處理。
以上查明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開支票據及其他書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451600元、喪葬費2126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72820元,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無其他收入來源,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劉妍宜萱的被撫養(yǎng)費,本院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結合原告實際年齡為四歲,承擔撫養(yǎng)義務人數為2人,本院支持95487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原告主張?zhí)幚硎鹿嗜藛T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因未提交任何證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賈某在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賠償限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故被告賈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在其保險限額內賠付。因本次交通事故傷者謝斌已另案起訴,程偉繼承人未表示放棄訴權,故在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三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趙某某為程偉駕駛的冀B×××××號車的車主,將未按期年檢的車輛交于程偉駕駛,被告趙某某辯稱已將事故車輛賣予程偉,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應對原告超出交強險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程某某、張某某、華某在繼承程偉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原告超出交強險損失50%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給付原告曹某某、劉某某、劉妍宜萱共36666.67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劉某某、劉妍宜萱共165505.9元。
二、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曹某某、劉某某、劉妍宜萱110337.27元。
三、被告程某某、張某某、華某在繼承程偉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曹某某、劉某某、劉妍宜萱275843.17元。
上述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4294元,由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開平鎮(zhèn)營銷服務部負擔948元,由曹某某、劉某某、劉妍宜萱負擔1535元,由趙某某負擔517元,程某某、張某某、華某負擔12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 麗
代理審判員 李樹杰
人民陪審員 張麗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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