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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興民一初字第01190號
原告:劉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趙博,遼寧大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亞環(huán),遼寧來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葫蘆島供電公司。
負責人:聶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
負責人:于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子柱,遼寧凱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營業(yè)部。
負責人:陳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玉剛,遼寧凱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趙某某、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葫蘆島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2014年7月18日本院受理本案,由審判員朱家瑩、代理審判員田元元、人民陪審員楊葳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依原告申請追加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興城市分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依被告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葫蘆島供電公司申請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省分公司營業(yè)部)為本案第三人。原告庭審時撤回對被告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葫蘆島供電公司的起訴。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博,被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亞環(huán),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子柱、胡某某,第三人人保財險省分公司營業(yè)部委托代理人張玉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擁有坐落于興城市古城辦事處南二街商商服房產一處。2014年5月11日13時40分,興城市古城西街的被告趙某某所經(jīng)營的鼓樓雪糕批發(fā)店突然發(fā)生火災,造成該店以及與其相毗鄰的原告本人房產大部分損毀,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失。2014年6月16日遼寧省興城市公安消防大隊經(jīng)調查,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此起火災原因是鼓樓雪糕批發(fā)店(店主趙某某)室內東南角南墻配電箱內電器部件短路,引燃配電箱內電線絕緣層等可燃物所致。”另外,引起火災的配電箱歸二被告所有和使用,二被告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原告利益受損,有嚴重過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房屋損失費10萬元、房屋維修費5萬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以及評估費。庭審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為房屋到期后的租金損失12000元。
被告趙某某辯稱:原告將趙某某列為本案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趙某某雖與本案另一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有用電協(xié)議,但是趙某某本人在使用電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與另一被告所簽訂的協(xié)議中也沒有需要追究趙某某責任的條款和內容,所以對原告的因本次火災發(fā)生的損失,趙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辯稱:1、本案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法律體系中,除高壓供用電線路造成他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以外,低壓供用電線路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處理,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事故線路屬于電壓為380伏的低壓線路,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答辯人不是事故線路產權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明確規(guī)定,在供電設施上發(fā)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fā)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供電設施作為一種財產,產權人負有維護管理義務并承擔安全維護責任,因該物造成他人損害,由產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具有合法性。本案中,答辯人不是事故線路的產權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依法應由答辯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本案第三人負責賠償。答辯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于本案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營業(yè)部處投保了公共責任險,第三人為保險人,若法院認定答辯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則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人保財險遼寧省分公司營業(yè)部辯稱:我方認為興城市消防部門認定本案火災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電表箱的短路,故應按照供電公司的申請鑒定出短路發(fā)生的原因以確定本案火災事故的過錯責任方。如果屬于供電公司的責任,我方同意在公共責任險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鑒定費、訴訟費用我方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所有的房屋坐落于興城市古城辦事處南二街。2014年5月11日13時,興城市古城西街的鼓樓雪糕批發(fā)店(實際經(jīng)營者為趙某某)發(fā)生火災,造成該店鋪以及與其毗鄰的原告房屋不同程度過火和被煙熏。遼寧省興城市公安消防大隊于2014年5月13日對火災現(xiàn)場進行勘驗發(fā)現(xiàn),該店外走廊南側并排擺放的兩個冰柜完好,內室全部過火,內室頂棚吊頂燒毀掉落,頂棚木梁過火嚴重碳化??磕蟼鹊墓褡雍臀鱾葔叺谋竦奶蓟徒饘龠^火變色痕跡呈現(xiàn)“V”字形向上擴散。室內靠南墻設有配電箱,箱內裝有上級刀閘開關、電表和下級空氣開關,下級空氣開關背后鐵板有明顯過火變色和洞穿痕跡,上級刀閘開關與下級空氣開關相連的電線在空氣開關上方熔斷,電線熔斷處連有熔珠。上級刀閘開關處于閉合狀態(tài),其橡膠把手完好。室內西側兩個冰柜電源插頭完好,火災發(fā)生時未與插座連接,兩個冰柜未通電使用。內室西南角通向后院的木門面向室內一側過火碳化嚴重,門后背較為完好,呈現(xiàn)火勢由內室向后院蔓延的痕跡。2014年6月16日,興城市公安消防大隊出具遼興公消火認字(2014)第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火災原因認定如下:此起火災原因是鼓樓雪糕批發(fā)店(店主趙某某)室內東南角南墻配電箱內電器部件短路,引燃配電箱內電線絕緣層等可燃物所致。
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其房屋因失火造成的損失以及維修費進行鑒定。經(jīng)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委托,各方共同選擇遼寧渤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申請的上述事項進行評估。2014年12月12日,遼寧渤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2015年1月5日,遼寧渤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遼渤評鑒字(2015)第001號資產評估報告,截止本次的評估基準日即2014年12月12日,原告的房屋損失及維修費為44846元。
另查明,被告趙某某與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簽訂了《低壓供用電合同》,用電性質為餐飲,合同中規(guī)定用戶表箱內表前刀閘電源側接點處,產權分界點屬供電方,雙方按產權所屬,各自負責運行維護管理。該配電箱上有鉛封,被告趙某某不能自私開啟。2013年12月31日,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第三人處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1999版),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300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1500萬,不計免賠額。原告將其所有的房屋租賃給案外人高軍從事毛毯、地板革經(jīng)營生意,租賃期限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
上述事實,有遼興公消火認字(2014)第3號興城市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現(xiàn)場勘驗筆錄、資產評估報告、《低壓供用電合同》、公眾責任保險(1999版)保險單、房產證、租房協(xié)議書、當事人陳述等相關證據(jù)載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由于被告趙某某實際經(jīng)營的鼓樓雪糕批發(fā)店配電箱內電器部件短路引發(fā)火災,造成與趙某某毗鄰的原告所有的房屋過火和被煙熏。本案中,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承認配電箱上面有鉛封不能私自開啟,由此可知趙某某對該配電箱沒有實際的控制權,根據(jù)火災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可知趙某某當日不存在超負荷用電行為,趙某某不存在過錯,故趙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馂默F(xiàn)場勘驗筆錄中提及“配電箱內裝有上級刀閘開關、電表和下級空氣開關,下級空氣開關背后鐵板有明顯過火變色和洞穿痕跡,上級刀閘開關與下級空氣開關相連的電線在空氣開關上方熔斷”,在事故發(fā)生時,配電箱內的空氣開關沒有發(fā)揮其功能,起到切斷電源保護電路的作用。該配電箱由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負責維護管理,但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履行維護管理的義務,故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原告房屋的財產損失存在因果關系,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應對原告房屋的財產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因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已在第三人處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第三人應對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依法應首先由第三人進行理賠,公眾責任保險有合法理由拒賠的部分,則由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承擔。
對于原告主張的房屋損失及房屋維修損失,經(jīng)過遼寧渤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機構鑒定為44846元,故第三人應賠償原告44846元。
對于原告主張的租金損失12000元,原告的房屋2014年10月1日到期,因本案原告房屋現(xiàn)場勘察日為2014年12月12日,故原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之間的房租損失應予支持。因原告的房租為20000元/年,故本院支持原告的租金損失為3890元(20000元/年÷365天×71天=3890元)。
對于原告主張的評估費4000元,因該筆費用系原告申請評估房屋損失花費的合理費用,且有發(fā)票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該費用應由被告電力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承擔。
對于原告庭審時撤回對被告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葫蘆島供電公司的起訴,該行為系原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訴權所做的一種處分,該處分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第三人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劉某某房屋損失44846、租金損失3890元,以上合計48736元;
二、被告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評估費4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日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損失。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負擔2220元,由被告國網(wǎng)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興城市供電分公司負擔10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家瑩
代理審判員 田元元
人民審判員 楊 崴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郭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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