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顏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3閱讀量:(1426)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319號
原告顏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乃城,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HAZAMA****(間*),男,19**年**月**日生,日本國籍,住日本神奈川縣座間市向日葵區(qū)*街道***太平洋苑南林間***號,護照號碼TFXXXXXXX。
原告顏某某訴被告間*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乃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間*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11月在上海市松江區(qū)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2001年2月12日在上海市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由于相識時間較短,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間逐漸發(fā)現(xiàn)彼此性格、志趣不能相投。被告希望在日本穩(wěn)定工作,原告希望有較多時間在中國生活。因為意見未能達成一致,感情上出現(xiàn)裂痕。2005年初被告帶著日本離婚手續(xù)到中國找原告簽字,原告簽字后被告回國,但至今被告未來中國辦理相關離婚手續(xù),從此杳無音信將近十年。原告通過多種方式聯(lián)系被告,一直沒有得到過回應。原告訴諸法院,請求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
被告間*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2001年2年12日雙方在上海市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在日本共同生活,2004年起,雙方因性格不合、今后的發(fā)展方向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于2005年初回國后雙方分居至今,之后,雙方?jīng)]有任何聯(lián)系,原告遂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以上事實,有婚姻登記證明、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原、被告多年來一直分居生活,且沒有任何聯(lián)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據(jù)此本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xiàn)原告要求離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顏某某與被告HAZAMA****(間*)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760元,由原告顏某某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 鶯
審 判 員 蔣木金
人民陪審員 陸為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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