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與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6閱讀量:(1718)
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遷民初字第794號
原告馬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榮滿,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郁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張玉峰,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楊立國獨任審判,于2011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榮滿,被告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玉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的丈夫馬某立因與他人入股購買鉤機(挖掘機)需要,于2009年12月從原告處借款10000元。馬某立當時說在春節(jié)前就償還,并給付適當利息。2010年1月18日馬某立因意外事故死亡。被告雖然承認以上借款,但至今未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
被告口頭辯稱,一、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無任何證據(jù)可以證實;二、被告之夫馬某立對外所欠的外債,均是被告婆婆陳素清所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的丈夫馬某立因與他人入股買鉤機(挖掘機)需要,于2009年12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0年1月18日馬某立因意外事故死亡。對此債務被告承認但與原告未達成還款協(xié)議,故原告起訴來院。
本院依據(jù)原告申請,調(diào)取了東荒峪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馬某民等于2010年8月2日對郁某某做的詢問筆錄,該筆錄第三頁上數(shù)第九行載明“(馬某立)從馬蘭新手借了三萬,秋濤大名我不知道手借了一萬,馬某某手借了一萬”,對該詢問筆錄的真實性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異議。
被告提交的證據(jù)有:馬某立生前欠債清單(復印件)一份。其證實馬某立生前欠債情況。
依據(jù)原告申請,證人馬某(男,1959年6月5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東荒峪鎮(zhèn)松棚子村。身份證號:××)出庭做證。其證實馬某立死后,其書寫了一份馬某立生前債務的清單,該證據(jù)能夠證實馬某立生前債務情況。同時證實原告當庭提交的該清單(復印件)是其所寫,與原件一致。
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對證人馬某的證言有異議,證言不真實,對其書寫的馬某立生前債務清單(復印件)不認可,且該份清單上無被告簽字,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依據(jù)被告申請,證人郭某(女,1988年5月13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舊城鄉(xiāng)龍王廟村,身份證號:××。系被告姨妹)出庭做證。其證實該筆債務不存在,是被告的婆婆陳素清讓被告承認的。被告承認其夫馬某立生前的該筆債務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本院認為,本院依據(jù)原告申請調(diào)取的東荒峪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馬某民等于2010年8月2日對郁某某的詢問筆錄(復印件),經(jīng)質(zhì)證,原、被告對其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對被告郁某某在該份筆錄中陳述的“(馬某立)從馬某某手借一萬……”,予以采信。證人郭某雖證實被告承認該筆債務不是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但因郭某是被告親屬,其證言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不予采信。原告雖提交了馬某立生前欠債清單(復印件),證人馬某也證實該清單是其所寫且與原件一致,但因被告未在該份清單上簽字認可,且該清單為復印件,原告不能提供原件,故對證人馬某證言及馬某立生前欠賬清單(復印件)不予采信。馬某立向原告借款是用于買挖掘機,被告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供該筆債務是馬某立個人債務的證據(jù),故原告要求被告郁某某償還該筆債務應予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二)款、第十條、第二十條、第六十九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郁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馬某某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5元,由被告郁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立 國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毛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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