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與張××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6閱讀量:(1463)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字第6416號
原告呂××,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宇,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
原告呂××與被告張××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任繼松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及委托代理人張宇、被告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相識,2010年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楹笥捎诩彝キh(huán)境,生活理念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經(jīng)常吵架,影響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近兩年對婚姻是否有必要存續(xù)的問題多次協(xié)商,并于2014年間口頭達成協(xié)議,均同意離婚,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協(xié)議離婚?,F(xiàn)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我與原告認識時間很長,雖然我在異地工作,但是并不能導致我與原告夫妻感情破裂。我自2012年底至北京工作,每周周五回家,我與原告在生活上雖然有些觀念不同,但是并未到離婚的地步,在北京時我也給原告打電話進行溝通。所以現(xiàn)在我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于2012年9月前往北京工作,原被告于2014年初開始分居至今。在此期間,原被告曾協(xié)議離婚未果?,F(xiàn)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庭審過程中被告表示仍愿意挽回婚姻。本案經(jīng)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一經(jīng)締結,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尊重相互體諒,冷靜化解矛盾而不應以不適當?shù)姆绞浇鉀Q問題。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礎較好,婚后感情尚可?,F(xiàn)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請理由不充分,因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冷靜分析婚姻生活過程中產(chǎn)生問題,共同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亦希望在異地工作的被告能夠更多地關心照顧原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呂××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繼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尹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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