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和與孔某娟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6閱讀量:(1350)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民初字第1121號
原告唐某和,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宇,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孔某娟。(未出庭)
原告唐某和訴被告孔某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孔某娟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開庭傳票,現公告期限屆滿,被告孔某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承諾于2013年3月25日之間前將欠款還清,并親自書寫借條交付于原告。債權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錢,但被告幾經推脫,現已拒絕和原告聯系,杳無音信,致使原告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借款20000元及2013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的逾期利息700元;2、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供如借條一份。
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鄰居關系。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于當日將現金20000元交予被告,被告在其身份證復印件上書寫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有孔某娟找唐某和借人民幣貳萬元整。借款人:孔某娟 2013年3月15日到2013年3月25日還清”。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以及提供的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通過原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條,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形成借貸關系。我國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為借款人,負有及時返還原告全部借款的義務。同時,相關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日期為2013年3月25日,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日應為2013年3月26日,原告主張到2015年3月11日,在此期間中國人民銀行1-3年同期貸款利率為6.15%,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數額并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數額,因此,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孔某娟一次性歸還原告唐某和借款人民幣20000元及2013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間的利息700元。
如果被告孔某娟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元,公告費600元,共計918元,由被告孔某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茜
代理審判員 吳曉飛
人民陪審員 李兵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吳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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