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王某某、天津市某三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8閱讀量:(1588)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民初字第6492號
原告李某某,天津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天津市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后勤。
委托代理人劉淑霞,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展鳴,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天津市某三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長江道**號。
負責人王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某平,安全副科長。
委托代理人蔣某國,安全員。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qū)十一經(jīng)路**號人保大廈。
負責人高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尤振平,職員。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天津市某三公司(以下簡稱公交三公司)、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天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昝淑娟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天津市某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1日20時00分許,王某某駕駛牌照號為津A×××××的紅灰色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車在天津站世紀鐘三經(jīng)路環(huán)島第一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解放橋附近,遇李某某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王某某車輛的前部與李某某身體接觸,造成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公交認字(2014)第03105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F(xiàn)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1、醫(yī)藥費22618.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誤工費31320元;護理費13080元;殘疾賠償金144927.6元;交通費1635.8元;鑒定費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jù):
一、事故認定書復印件1份;
二、指定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復印件1份;
三、醫(yī)療費票據(jù)80張、住院病案2份;
四、診斷證明書52張、誤工證明1份;
五、身份證復印件1份、收條3張、勞動合同復印件1份、銀行流水復印件1份;
六、鑒定費發(fā)票1張;
七、戶口本復印件1份;
八、交通費發(fā)票、附加費發(fā)票。
被告王某某、公交三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是天津市某三公司的,王某某是公交三公司司機,是職務行為。事故車在人保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10萬元。事故后,公交三公司為原告墊付門診醫(yī)療費3555.2元,住院費墊付了100726.32元,共計104281.52元;第一次住院期間陪護費6300元(每天180元,35天)。其他意見同意保險公司。
被告王某某、天津市某三公司提供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各1份。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在人保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10萬元。對原告醫(yī)藥費無異議,但對超交強險的按責任比例并且剔除10%非醫(yī)保,對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yǎng)費同意25元*90元/天;誤工費證據(jù)不足,工資過高,不認可,同意居民服務業(yè)270天;護理費,請的護工,沒有合同,說服力不強,同意按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90天;殘疾賠償金按法院的標準計算;交通費過高,認可500元;鑒定費不同意;精神撫慰金同意4000元。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分述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后果
2014年10月1日20時00分許,王某某駕駛牌照號為津A×××××的紅灰色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車在天津站世紀鐘三經(jīng)路環(huán)島第一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解放橋附近,遇李某某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王某某車輛的前部與李某某身體接觸,造成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公交認字(2014)第03105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后,公交三公司為原告墊付門診醫(yī)療費3555.2元,住院費墊付了100726.32元,共計104281.52;陪護費6300元。
審理中原告對其傷情進行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經(jīng)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醫(yī)學評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李某某左上肢損傷符合九級傷殘;面部損傷符合十級傷殘、胸部損傷符合十級傷殘。誤工期評定為270天,營養(yǎng)期評定為90天,護理期評定為90天。
另查,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公交三公司名下的事故車在人保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限10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及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佐證,經(jīng)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訴請賠償?shù)膬热菁耙罁?jù)
1、醫(yī)療費
原告本次主張醫(yī)療費22618.62元,并提供證據(jù)二、三予以佐證,原告提供的票據(jù)22614.62元,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
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此次事故原告共住院47天,原告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3、營養(yǎng)費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500元(一天50元×90天),原告營養(yǎng)期經(jīng)鑒定為90天,考慮原告?zhèn)椋驹鹤们榭紤]原告每天25元營養(yǎng)費。原告營養(yǎng)費2250元,本院予以支持。
4、誤工費
原告主張誤工費31320元(按每月3480元計算9個月),并提供勞動合同、誤工證明及銀行流水予以佐證,原告誤工期經(jīng)鑒定為270天。故原告誤工費為3480元×12個月÷365天×270天=30890.95元。
5、護理費
原告主張護理費13080元(請護工101天),原告提供證據(jù)五予以佐證。原告護理期經(jīng)鑒定為90天,第一次住院期間35天護理費是由公交三公司墊付,原告未提供護理合同及護理發(fā)票等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原告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33882元÷365天×(90天-35天)=5105.5元。
6、殘疾賠償金
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144927.6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左上肢損傷符合九級傷殘;面部損傷符合十級傷殘、胸部損傷符合十級傷殘,故原告殘疾賠償金為:31506元×22%×20年=138626.4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左上肢損傷符合九級傷殘;面部損傷符合十級傷殘、胸部損傷符合十級傷殘,故酌情考慮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8、鑒定費
原告主張鑒定費4000元,并提供鑒定費發(fā)票予以佐證,原告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9、交通費
原告主張交通費1635.8元,并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紤]原告就醫(yī)情況,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的實際損失為:醫(yī)療費22614.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誤工費30890.95元、護理費5105.5元、殘疾賠償金13862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4000元、交通費1635.8元。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管機關認定原告李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的效力予以認定。被告公交三公司名下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內對原告合理損失予以賠償。故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共計120000元。在商業(yè)限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2614.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誤工費30890.95元、護理費5105.5元、殘疾賠償金38626.4元、鑒定費4000元、交通費1635.8元,共計99823.27元的80%,計79858.61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共計120000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12614.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誤工費30890.95元、護理費5105.5元、殘疾賠償金38626.4元、鑒定費4000元、交通費1635.8元,共計99823.27元的80%,計79858.61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4元,減半收取642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46元,被告天津市某三公司負擔5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昝淑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書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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