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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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商初字第1879號
原告王某,女,19**年出生,漢族,現(xiàn)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程才,山東利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19**年出生,漢族,現(xiàn)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興東,山東元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才、被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興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訴稱,被告張某于2011年8月16日在濟南某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購買豐田TV7164GD轎車一輛,因當時被告張某稱其所有的儲蓄均在股票賬戶中用于股票買賣,便要求原告王某代其付款并承諾有錢就償還原告王某。因當時原、被告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原告王某便分別使用原告王某的浦發(fā)銀行、招商銀行、興業(yè)銀行、交通銀行信用卡共計為被告張某支付100860.6元購車及保險等費用,原告王某替被告張某支付后,雖經(jīng)多次催還,但被告張某至今未償還,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860.6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原告王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濟南市車管所調(diào)取的豐田TV7164GD的車輛信息,所有人為被告張某;
證據(jù)2、濟南某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傳真的購車發(fā)票(傳真件),證明車輛的購車本金、稅款及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張某;
證據(jù)3、浦發(fā)銀行信用卡對賬單(復(fù)印件),金額24000元,證明2011年8月4日王某代張某支付購車定金;
證據(jù)4、招商銀行信用卡對賬單,金額5萬元,證明2011年8月16日王某代張某支付購車款;
證據(jù)5、興業(yè)銀行信用卡對賬單,金額2.2萬元,證明2011年8月16日王某代張某支付購車款;
上述共計9.6萬元,為購車款。
證據(jù)6、交通銀行信用卡對賬單,金額4860.6元,證明2011年8月16日王某代張某支付車輛保險;
證據(jù)7、招商、民生、光大、浦發(fā)、交通、興業(yè)銀行2011年9月-10月原告王某對賬單八份,證明被告張某所稱100900元還款系原告王某所有。其中72636元系POS套現(xiàn),原告王某手頭現(xiàn)金是3.5萬元,王某2011年11月18日在廣州外地出差;
證據(jù)8、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4日,原告王某借記卡中信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明被告張某所稱的2.3萬元、4萬元系原告王某歸還其他銀行的款項,且原告王某的中信銀行的借記卡由被告張某持有;
證據(jù)9、2011年10月28日到2011年11月28日,原告王某借記卡招商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被告張某所稱的34900元系被告張某用原告王某的款歸還招商銀行信用卡欠款,被告張某持有原告王某的招商銀行借記卡,同時,被告張某提交的證據(jù)3中的3000元是取款;
證據(jù)10、原告王某自記手寫賬本兩頁,證明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賬戶的存款,存款系原告王某給付被告張某。
被告張某辯稱,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2011年8月16日原、被告去豐田汽車公司共同買車,被告張某并沒有讓原告王某付款,是原告王某執(zhí)意要付款。原、被告之間沒有說錢的事情,被告張某也沒有說過有錢就償還。原、被告不是借貸法律關(guān)系,被告張某認為購車時原告王某所付車款是原告王某對被告張某的贈與。但后來車輛登記在被告張某名下,被告張某也不想虧欠原告王某,就把款項給予原告王某,且多付款兩萬多元,原告王某應(yīng)返還被告張某多支付的款項。
被告張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2011年10月25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中信銀行賬戶柜臺存款2.3萬元;
證據(jù)2、2011年10月28日,被告張某分四筆向原告王某招商銀行賬戶打款共計3.49萬元;
證據(jù)3、2011年10月30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招商銀行打款3000元;
證據(jù)4、2011年11月8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中信銀行柜臺存款4萬元;
證據(jù)5、2013年10月3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招商銀行賬號存款1元;
證據(jù)1-5證明原告王某支付的雙方共同買車的錢,被告張某已全部還給了原告王某,共計100900元。
證據(jù)6、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書、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調(diào)解書、和解協(xié)議各一份,證明原告王某曾因其它糾紛起訴被告張某,雙方達成調(diào)解,并雙方一次性解決所有糾紛;
證據(jù)7、2012年1月6日被告張某打入原告王某中信銀行賬戶27000元,證明被告張某共計向原告王某支付了127900元。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張某對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jù)1、2、4、5、6、7、8、9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內(nèi)容有異議;對原告王某提交的證據(jù)3、10真實性有異議。原告王某對被告張某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明內(nèi)容均有異議。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確認的事實及庭審查明的事實,綜合確認事實如下:
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2011年8月16日,被告張某在濟南某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購買購買豐田TV7164GD轎車一輛。原告王某通過浦發(fā)銀行、招商銀行、興業(yè)銀行分三筆代被告張某支付購車款共計9.6萬元。當日,原告王某通過交通銀行向濟南某保險代理有限責(zé)任公司付款4860.6元。原告王某稱該4860.6元為代交張某車輛保險費,被告張某不予認可。
2012年9月,原告王某因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起訴被告張某,以被告張某擅自利用原告王某股票賬戶,對王某股票進行交易,其中造成損失1.1萬元,被告張某已向原告王某賠償,對另外造成的損失20960元,要求予以賠償。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上訴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濟商終字第×號民事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協(xié)議內(nèi)容為:“張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款項9000元,已于2013年4月1日簽訂和解協(xié)議時當場過付;雙方再無其他糾紛;一審案件受理費320元,以及二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0元,均由王某負擔(dān)。
2011年10月25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中信銀行賬戶存款2.3萬元。2011年10月28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招商銀行賬戶存款四筆共計3.49萬元。2011年11月8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中信銀行賬戶存款4萬元,上述款項共計9.79萬元,原告王某對收到上述款項無異議,但原告王某認為上述款項均系原告王某交付于被告張某,由被告張某代為存款。此外,2013年10月3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招商銀行賬戶存款1元。2012年1月6日,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中信銀行賬戶存款2.7萬元,原告王某認為該2.7萬元有1.6萬元是原告王某的錢,另外的1.1萬元為(2012)歷民初字第×號案中,原告王某認可的被告張某已向其支付的1.1萬元炒股損失賠償款。
原告王某另稱,由于代被告交納購車款及保險費,每月其信用卡均需按時還貸。2011年10月12日晚至11月18日,原告王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外地出差,故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12日從四家銀行套現(xiàn)款共計7.2萬元以及手頭現(xiàn)金3.5萬元,共計10.7萬元交付被告張某,委托張某代為信用卡還貸。被告張某收到上述款項后先用于張某股票賬戶炒股,于信用卡還貸日前分別存入原告王某各信用卡。被告張某于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28日,2011年11月8日向王某賬戶存款的共計9.79萬均系原告王某給付被告張某。被告張某對原告王某所述不予認可,認為購車款9.6萬元系原告王某基于情侶關(guān)系的贈與,其已用自有款項全部還清。
原告王某為證實被告張某向其賬戶支付的9.79萬元是其交付給張某的,提供王某招商、民生、光大、浦發(fā)、交通、興業(yè)銀行2011年9月-10月對賬單八份,上述銀行賬單明細顯示,原告王某招商銀行賬戶于2011年10月12日向濟南某公司支付10087元,原告王某中國光大銀行賬戶于2011年10月12日向濟南某電子公司支付15132元,原告王某浦發(fā)銀行賬戶于2011年10月12日向濟南某某公司支付23713元,原告王某交通銀行賬戶于2011年10月12日向濟南某物流公司支付23704元。2011年9月至10月原告王某在其他物流公司亦有多筆大額消費。此外,原告王某各銀行賬單顯示,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20日、10月27日、11月1日、11月4日曾于廣州刷卡消費。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貸法律關(guān)系。原、被告對原告王某代被告張某交納購車款9.6萬元均無異議,對原告王某是否代被告張某交納了車輛保險費有爭議。由于原告王某交通銀行賬戶于購車當日向濟南某保險代理有限責(zé)任公司付款4860.6元,且收款方為保險代理公司,故該款項應(yīng)認定為原告王某代被告張某支付。原告王某主張與被告張某間存在借貸法律關(guān)系,被告張某不予認可,被告張某認為雙方是贈與法律關(guān)系。原、被告雖曾為情侶關(guān)系,但原告王某對代被告張某支付款項性質(zhì)負有舉證責(zé)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zé)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zé)任的當事人承擔(dān)不利后果。現(xiàn)原、被告互有款項往來,原告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涉案款項為借貸款。作為借款出借人,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wù),交付借款同時應(yīng)向借款人索取借據(jù)及書面憑證。由于原告王某疏忽大意導(dǎo)致無法證實款項性質(zhì),應(yīng)承擔(dān)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王某主張被告張某借款,請求予以償還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2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歡
人民陪審員 王力平
人民陪審員 田相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葉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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