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3閱讀量:(1918)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歷刑初字第493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西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陜西省西安市戶縣。因犯慣竊罪于1983年11月1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8月29日刑滿釋放;因綹竊于1990年8月4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1991年6月30日解除勞動教養(yǎng);因犯盜竊罪于1992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1月27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7月15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因盜竊于2009年4月30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2010年12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F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馮延強,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刁兆太,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歷下檢公訴刑訴(2013)5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盜竊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韓冰霜、劉夢雅、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馮延強、刁兆太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3年3月31日10時許,被告人杜某某竄至濟南市歷下區(qū)**醫(yī)院華美樓,尾隨失主王某至一樓收費大廳11號繳費窗口,用事先購買的掛號單遮擋失主視線,將失主放于上衣口袋內的白色蘋果4型手機(價值1975.68元)盜走;
2、2013年4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杜某某竄至濟南市歷下區(qū)**醫(yī)院華美樓,尾隨失主金某至地下一層超聲波護士站,采用上述手段,將失主放于上衣口袋內的白色OPPO牌X907型手機(價值1942.78元)盜走;
3、2013年4月21日10時許,被告人杜某某竄至濟南市歷下區(qū)**醫(yī)院華美樓,尾隨失主尤某某至一樓市級醫(yī)保收費窗口,采用上述手段,將失主放于上衣口袋內的白色蘋果4S型手機(價值2821.96元)盜走;
4、2013年4月24日10時許,被告人杜某某竄至濟南市歷下區(qū)**醫(yī)院華美樓,尾隨失主張某至二樓8號收費窗口,采用上述手段,將失主放于上衣口袋內的白色蘋果5型手機(價值3999.86元)盜走。
以上,被告人杜某某盜竊作案4起,盜竊數額共計10740元。案發(fā)后,贓物均未追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杜某某的戶籍信息和表現材料、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解除勞動教養(yǎng)證明書、陜西省戶縣人民法院(83)戶法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書、本院(2008)歷刑初字第140號刑事判決書、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2010)槐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被告人杜某某的辨認筆錄、失主王某、金某、尤某某、張某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材料和發(fā)破案經過、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杜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杜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本應從輕處罰;但鑒于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實施盜竊,屢教不改,且本次犯罪系在醫(yī)院內秘密竊取病人或其親友財物,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杜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辯護觀點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應當僅以被告人杜某某實施的盜竊次數確定被告人的罪名及刑罰、因盜竊數額遠未達到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而認定累犯加重處罰的幅度不應超過10%的辯護觀點,不僅自相矛盾,而且于法無據,盜竊罪是財產型犯罪,涉案數額不僅是確定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情節(jié),亦是量刑的重要依據,舍盜竊數額而僅以取盜竊次數確定犯罪及刑罰,系本末倒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張秀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葉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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