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邢某某與劉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603)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津02民終0036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天津市東麗區(qū)華明鎮(zhèn)橡樹灣茗潤軒××號樓××號,公民身份號碼12010119××0802454X。
委托代理人譚昊,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娜,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某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住天津市南開區(qū)廣開四馬路凱興天寶公寓××號樓××門××號,公民身份號碼120106197706××××××。
委托代理人袁方,北京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邢某某因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東民初字第54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譚昊、王娜,被上訴人劉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系某公司的實際管理者。被告與某公司原系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簽有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14年12月之前被告任某公司的營業(yè)部經(jīng)理,自2014年12月開始被告任某公司的城市經(jīng)理,2015年8月31日被告提出辭職?,F(xiàn)登記在被告名下的車牌號碼為津HL1549梅賽德斯-奔馳牌BJ6453F4A小型普通客車一輛系2015年5月以貸款方式購買,該車的購置費用包括定金10000元、首付款97400元、購置稅30598.29元、貸款手續(xù)費5000元、保險和車船稅14886.68元均為原告出資。原告在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間以銀行轉賬方式每次向被告匯款11000元,共計44000元,庭審中被告表示上述款項系原告贈予其用于歸還涉訴車輛貸款的款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還購車款各項費用共計201884.97元(其中包括定金10000元、首付款97400元、購置稅30598.29元、貸款手續(xù)費5000元、保險和車船稅14886.68元、貸款還款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201884.97元為基數(shù),自立案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時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張涉訴車輛的先期購置費用及此后部分還貸款項系其出資,對此被告予以認可,但被告主張系原告自愿贈予行為故不應返還。現(xiàn)原告對于被告所述系贈予的意見不予認可,而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又不足以證明本案訴爭款項系原告贈予的事實存在,故被告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于被告的此一答辯意見不予采信?,F(xiàn)原告主張被告返還訴爭款項,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被告邢某某返還原告劉某人民幣201884.97元;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邢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28元,減半收取2164元,由被告邢某某負擔;保全費1529元,由被告邢某某負擔。
上訴人邢某某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單位公車,對于這一事實原審沒有查清,被上訴人主張返還是雙方基于何種法律事實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審未予查清,原審也未認定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定理由可以主張返還。
被上訴人劉某辯稱,同意原審法院判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庭審中,上訴人提交二份證據(jù)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據(jù)1、照片一張,證明涉案車輛的鑰匙兩套都在上訴人手里;證據(jù)2、理財二部業(yè)績總覽,證明上訴人為單位創(chuàng)造的業(yè)績;證人劉佳、關雪梅、李陽中出庭作證,證明涉案車輛權屬及上訴人在單位的業(yè)績。
經(jīng)質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及證人出庭所作證言的真實性均不認可,不同意上訴人的證明目的。
經(jīng)合議庭評議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及申請證人出庭所作證言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它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的車牌號碼為津HL1549梅賽德斯-奔馳牌BJ6453F4A小型普通客車一輛系2015年5月以貸款方式購買,該車輛的先期購置費用及此后部分還貸款項系被上訴人出資,對上述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無異議?,F(xiàn)被上訴人起訴主張涉案車輛系借用上訴人購車指標為公司購買的公車,并非為上訴人個人購買,因上訴人已離開公司,上訴人應當返還購車款,但被上訴人未就雙方借名購車達成合意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請求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的主張,本院應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本院應予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民初字第547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164元、保全費152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328元,共計8021元,由被上訴人劉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楊 琳
審 判 員 吳文琦
代理審判員 盧 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呂琳超
速 錄 員 王 帥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