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英與濟南市某制桶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590)
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天民一初字第8號
原告劉某英,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路舜惟,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元才,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住濟南市。
被告濟南市某制桶廠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16336711-4),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喜,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斌,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英與被告濟南市某制桶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制桶廠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英的委托代理人路舜惟、劉元才,被告某制桶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英訴稱:原告劉某英系被告某制桶廠公司退休職工,原告劉某英退休時,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未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2014年11月20日,濟南市天橋區(qū)濼口街道辦事處發(fā)出《通告》,通知符合條件的退休職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原告劉某英到有關部門申報后,被告知應到退休時的企業(yè)領取。原告劉某英到被告某制桶廠公司處要求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無果,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劉某英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4833元。2、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劉某英支付逾期損失(以4833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承擔。
被告某制桶廠公司辯稱:第一,被告某制桶廠公司認為原告劉某英已經(jīng)退休享受養(yǎng)老待遇,與被告某制桶廠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也不存在勞動爭議,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是2010年11月15日由濟南市印鐵制桶廠改制而來,原告劉某英不應當向被告某制桶廠公司要求支付獨生子女養(yǎng)老補助。第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原告劉某英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仲裁時效。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劉某英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原告劉某英原系濟南市印鐵制桶廠職工,2005年12月辦理了退休手續(xù),并于同年12月29日領取了養(yǎng)老金證,載明退休單位為濟南市印鐵制桶廠。2006年1月,原告劉某英開始領取養(yǎng)老金。
2014年12月12日,原告劉某英作為申請人,以被告某制桶廠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濟南市天橋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1、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劉某英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4833元。2、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劉某英支付逾期損失。該委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濟天勞人仲不(2014)66號仲裁決定書,以申請人的申請超過了仲裁申請時效為由,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原告劉某英于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請求:1、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劉某英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4833元。2、判令被告某制桶廠公司向原告劉某英支付逾期損失(以4833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承擔。
另查明,濟南印鐵制桶廠原系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于2010年12月6日改制為被告某制桶廠公司。1981年9月15日,原告劉某英生育一子。1981年10月20日,原告劉某英取得了獨生子女優(yōu)待證。2004年濟南市法人單位在崗職工年度平均工資為1506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劉某英提交的仲裁決定書、通告、養(yǎng)老金證、獨生子女優(yōu)待證、戶口簿,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提交的發(fā)改委文件、企業(yè)法人改制登記申請表等證據(jù),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只有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經(jīng)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二)…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yè)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qū)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fā)給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原告劉某英于2005年11月10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于2005年12月29日取得了養(yǎng)老金證,根據(jù)原告劉某英提交的獨生子女優(yōu)待證、戶口簿等材料均可證實原告劉某英符合享受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待遇的條件,應在退休時一并支付。關于原告劉某英訴訟請求是否超過申訴時效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原告劉某英已于2005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xù)并開始領取退休后的養(yǎng)老保險待遇,自此原告劉某英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因原告劉某英未能舉證證明其仲裁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其于2014年12月12日才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確已超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原告劉某英主張自2014年11月20日濟南市天橋區(qū)濼口街道辦事處張貼通告時計算仲裁申請時效,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告劉某英要求被告某制桶廠公司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yǎng)老補助及逾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劉某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 峰
人民陪審員 張淑敏
人民陪審員 張士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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