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555)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滬0115刑初4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戶籍地山東省菏澤市。
辯護人盧軍,山東國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于2016年2月1日以滬浦檢刑訴(2016)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12日1時55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飲酒駕駛牌號為滬C2XXXX的小型轎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楊高北路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洲海路南約10米處,先后撞擊前方遇紅燈等候的袁建平駕駛的滬FMXXXX小型轎車和王少華駕駛的滬LDXXXX小型越野客車,造成三車物損共計人民幣151,666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mg/ml。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袁建平、王少華不承擔責任。
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馬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具有物損價值人民幣15萬余元、自首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以上指控及隨案移送的證據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馬某某從輕處罰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美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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