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林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465)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歷城少民初字第305號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個體經營戶,住山東省單縣
委托代理人盧軍,山東國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方),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某縣,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六灶鎮(zhèn)果園鹿達路*號**號樓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林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林某某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公告送達。本案由審判員王聰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邢仁全、李麗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林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6月27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林某宇。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較短,婚后缺乏共同語言,經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劇烈爭吵?,F(xiàn)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判令原、被告離婚;原告撫養(yǎng)婚生子林某宇,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500元至林某宇獨立生活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林某某缺席,未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200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11年6月27日登記結婚,2012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林某宇,現(xiàn)跟隨被告生活。原告自述,雙方自2014年8月開始分居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結婚證、戶口本各1份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至今已經九年有余,并育有一名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由于雙方性格不同,難免會產生一定的分歧并因生活瑣事發(fā)生一定的糾紛。但是,原、被告從相識、相知、相戀到組建家庭并非易事,且原、被告子女尚小,父母在子女成長及性格養(yǎng)成中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父愛、母愛缺一不可。只要雙方能夠對家庭負責,以家庭為重,加強溝通交流,相互理解,多為對方著想,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并從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多做考慮,雙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林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聰
人民陪審員 邢仁全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致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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