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狄某與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501)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曲息商初字第41號
原告:狄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陳巖,山東眾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工。
原告狄某訴被告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孔維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巖、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狄某訴稱,2012年10月13日,被告因資金緊張向我借款2000元,并向我出具欠條,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償還。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欠款2000元及逾期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齊某辯稱,欠款2000元是事實,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被告因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歸還。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欠款2000元及逾期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齊某欠原告狄某借款2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亦認可,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利息,由于雙方沒有約定,應以2000元為本金,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齊某償付原告狄某欠款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30日至本判決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齊某全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孔維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段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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