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6-20閱讀量:(2107)
洛陽市吉利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306民初63號
原告:洛陽市××區(qū)××鄉(xiāng)××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某樂。
委托代理人:劉全發(fā),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河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瑞君。
原告洛陽市××區(qū)××鄉(xiāng)××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訴被告河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林公司”)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原告××村委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作出受理決定。2016年1月19日本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guān)法律文書。2016年3月9日,本院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村委的訴訟代理人劉全發(f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園林公司經(jīng)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村委訴稱,2007年5月1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將原告持有的××園林公司49%的股份轉(zhuǎn)讓給被告,由被告返還原告先期投資的490000元、520000元,并支付原告墊付的銀行貸款利息296958元、247132萬元,共計1554090元。被告已支付1354090元,尚欠原告200000元。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07年5月18日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被告××園林公司在答辯期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5月18日原告××村委(作為甲方)與陳瑞君(作為乙方)、被告××園林公司(作為丙方)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丙方是由甲方持49%股份,乙方持51%股份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二、甲方將49%的股份全部轉(zhuǎn)讓給乙方。本協(xié)議簽訂后,丙方全部歸乙方所有,本協(xié)議簽訂前及簽訂后丙方的所有債權(quán)債務均與甲方無關(guān)。三、乙方購買甲方49%的股份的具體履行辦法如下:1.丙方在信用社的現(xiàn)有貸款198萬元的本金及利息,由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2.甲方的雙委成員以個人名義為丙方所借貸資金12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由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按期償還;甲方代墊的利息296958元,由乙方于2007年12月30日前付給甲方20萬元,剩余部分在2008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3.丙方在信用社貸款250萬元(甲方代償還52萬本金之前)的利息已由丙方同銀行結(jié)清。其中甲方墊付的利息247132從甲方所欠丙方的款項中抵減。4.甲方向村民張勝的借款45萬元,2007年5月1日以前的利息由甲方承擔;2007年5月1日后的本金及利息(按年息10%)由乙方與張勝協(xié)商更換借據(jù),并由乙方負責于2008年5月1日前償還完畢。5.丙方向甲方雙委個人借款(權(quán)月香3萬元、解莊28萬元、張軍榮5萬元、張選成5萬元、張銀生5萬元、張某樂20萬元)共計66萬元,2007年5月1日以前的利息由甲方承擔;2007年5月1日后的本金及利息(按年息10%)由乙方負責于2008年5月1日前償還;6.甲方投入丙方的49萬元及52萬元待甲、乙雙方算賬結(jié)束后由乙方于2008年10月30日前付清給甲方。7.甲、乙雙方算賬完畢后,乙方應在一個月內(nèi)辦理丙方的工商變更登記,甲方給予協(xié)助。8.甲方于2006年底為丙方墊付的土地租金,待甲、乙雙方算賬完畢后十日內(nèi)付給甲方。四、第三條中由乙方負責償還的所有款項,丙方均應負連帶償還責任。五、甲、乙雙方應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七日內(nèi)對丙方賬目進行算賬,任何一方不得拖延。六、乙方應在本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nèi)履行,逾期每筆未付款項按日百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七、本協(xié)議經(jīng)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原告××村委、被告××園林公司、陳瑞君分別在協(xié)議下方簽字、蓋章。根據(jù)上述協(xié)議約定,原告××村委將股權(quán)轉(zhuǎn)讓給陳瑞君后,陳瑞君應支付原告××村委投資款490000元、520000元、墊付利息款296958元,共計1306958元;被告藍天園林應支付原告××村委墊付利息款247132元;被告××園林公司及陳瑞君應支付原告××村委款項共計1554090元。2013年2月1日、2014年1月25日被告××園林公司先后向原告退回投資款300000元、271282元,共計571282元。庭審中,原告××村委陳述因其欠被告××園林公司款項771282元,其自愿予以扣除。綜上,陳瑞君欠原告××村委款項為200000元,經(jīng)多次催要未付。
以上事實由原告××村委提供的《協(xié)議書》一份、收據(jù)兩份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在卷資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zhuǎn)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quán),原告××村委與陳瑞君、被告××園林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系當事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被告××園林公司在陳瑞君未按約定向原告××村委支付投資款的情況下,應依約定對陳瑞君負責償還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村委要求被告××園林公司支付2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園林公司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權(quán)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洛陽市××區(qū)××鄉(xiāng)××村村民委員會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計算,自2008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洛陽市××區(qū)××鄉(xiāng)××村村民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4元,由被告河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白利軍
代審 判員 陸金鳳
人民陪審員 李居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康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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