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與李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0閱讀量:(1416)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奉法民初字第02609號
原告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川,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剛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袁衍隆、人民陪審員胡其金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荆詻]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某訴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龍王村公路處務工,工作是打墊層。經與被告結算,原告未結工資有3159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條為具。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為此,原告特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資31590元,并從2014年2月1日起按2%支付該款利息(約10100元),共計4169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向本院舉示證據:1、原、被告主體資格證明,2、結算清單、工資欠條,證明被告所欠原告工資。
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荆詻]有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抗辯的權利。
原告何某某舉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采信,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根據原告當庭陳述及向本院舉示證據,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原告何某某組織人工為被告李某某承包的農村公路務工(打墊層)。2013年2月4日,經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勞務工資31590元,并于2013年10月16日出具書面欠條,約定由被告李某某在2013年臘月15日前支付,若不能按時付清,應從次月起按月息兩分計算資金占用損失。2015年6月9日,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勞務工資31590元并從2014年2月1日起按2%支付資金占用損失,共計4169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原、被告依法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原告完成了相應的勞務工作,被告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務工資。被告為原告出具勞務工資欠條,并約定支付期限及超期支付的利息,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勞務工資并計算資金占用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勞務工資及資金占用損失共計41690元。
案件受理費842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被告李某某負擔之金額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繳納至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本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李 剛
審 判 員 袁衍隆
人民陪審員 胡其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田 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