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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木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木商初字第283號
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某某區(qū)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春,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程宇,女,黑龍江省竇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涂娟娟,女,遼寧謹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富,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現(xiàn)住木蘭縣。
被告宋某福,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現(xiàn)住木蘭縣。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德,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黑龍江省明水縣。
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與被告宋某富、宋某福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程宇、涂娟娟,被告宋某富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某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訴稱,2013年9月8日,被告宋某富駕駛一臺車牌號為MX****夏利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東興鎮(zhèn)南緯一道街與東經(jīng)一路路口時與孫某駕駛的銀剛牌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孫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2014年5月,孫某將原告與被告宋某富起訴至木蘭縣人民法院,法院經(jīng)過審理做出了(2014)木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孫某85110元。原告提起上訴后,哈爾濱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孫某賬戶打款85110元,履行了賠付義務,孫某也出具收條確認收到款項。原告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過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木蘭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宋某富屬于無證駕駛,被告宋某福作為車輛所有人對事故發(fā)生也存在過錯,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先予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宋某富償還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金85110元,被告宋某福在其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宋某富辯稱,宋某富駕駛宋某福提供合法的夏利轎車是在主路上靠右正常行駛,造成這起交通事故完全是孫某瘋狂駕駛違法拼裝三輪摩托車造成的。三輪車沒有合法手續(xù),孫某沒有駕駛證,輔路車輛沒有避讓主路車輛,完全無視交通法規(guī)。這樣行為會給行人及車輛造成嚴重后果。木蘭縣交警大隊做出了責任認定,宋某富在這起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孫某負主要責任。宋某富沒有駕駛證,但也要受到拘留15天的法律制裁。而孫某卻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由于孫某的不法行為,宋某富也是受害者,并根據(jù)責任劃分也已經(jīng)賠償了孫某8000多元錢。在這種情況下,一審、二審法院都判決給了孫某高額賠償。況且宋某富依法也做了一定賠償,他不可能再進行再次賠償。這樣是不公平也不合法的。
被告宋某福辯稱,根據(jù)交通法規(guī),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上交強險,而宋某福的夏利轎車已按規(guī)定上交了交強險。根據(jù)合同法及保險法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相應保險公司必須履行賠償責任。這里強調“強制”是必須的,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在2015年3月21日早7點30分在中央財經(jīng)頻道報道新交通法規(guī)定,機動車沒有上交強險或逃逸發(fā)生事故后由國家有關部門賠償,這里沒有說明事后要追加肇事者的責任。宋某福所擁有夏利轎車在出事時不到2年,車輛的所有手續(xù)都合法有效。發(fā)生事故后哈爾濱公安局有關技術部門做了車痕鑒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完全符合機動車規(guī)定標準。在發(fā)生事故后,被告沒有發(fā)生逃逸而是積極救助傷員。在這種情況讓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道理的,除非車輛廠家也一同承擔責任。綜上,宋某福在本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被告宋某富、宋某福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jù)并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原告陽光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舉示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A1,保險單一份。待證實:被告宋某福于2013年2月21日與原告簽訂《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強制保險》合同,約定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chǎn)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起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
證據(jù)A2,民事判決書2份。待證實:案涉交通事故已經(jīng)一審、二審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孫某85110元。
證據(jù)A3,招商銀行付款回單。待證實:原告向孫某付賠償款85110元。
證據(jù)A4,收條1份。待證實:孫某收到原告賠償款。(欠條上是85150元,屬于孫某筆誤)。
證據(jù)A5,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宋某富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孫某負主要責任,被告宋某富負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宋某富、宋某福對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共同質證認為:對證據(jù)A1、A2、A3、A4、A5沒有異議。
被告宋某富舉示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B1,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待證實:孫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宋某富負次要責任。
原告對被告宋某富舉示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B1沒有異議。
被告宋某福舉示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C1,司法鑒定意見書。待證實:被告宋某福所有的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證據(jù)C2,機動車行駛證。待證實:事故車輛是合法手續(xù)。
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對被告宋某福舉示證據(jù)質證認為:證據(jù)C1,真實性和證明問題沒有異議。但是與本案無關,因為原告要求被告宋某福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是被告宋某福作為車輛所有人沒有盡到管理義務。證據(jù)C2,真實性和證明問題沒有異議,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
本院確認:證據(jù)A1、A2、A3、A4、A5、B1、C1、C2具有真實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8日6時30分,被告宋某富駕駛黑MK****夏利牌小型轎車(該車車輛所有人為宋某福,宋某福將該車輛借給宋某富使用)。宋某富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行駛至東興鎮(zhèn)南緯一道街與東經(jīng)一路路口時與孫某駕駛的銀剛牌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孫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木蘭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宋某富負事故次要責任。2014年5月6日,孫某將原告與被告宋某富訴至本院。經(jīng)審理,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木民初字第6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孫某8511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jīng)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11月28日原告履行了賠付義務,將85110元匯至孫某賬戶內(nèi),孫某出具收條確認收到此款。
本院認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經(jīng)法院判決,已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向受害人賠償。被告宋某富為無證駕駛機動車,原告有權就已支付的費用向其追償,但追償?shù)姆秶鷳谇謾嗳说呢熑蜗揞~內(nèi)。鑒于法院判決宋某福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為30%,結合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情況,則宋某富在其責任限額內(nèi)向原告承擔責任,即承擔金額為25533元(85110元×30%)。故對原告訴訟請求部分支持。宋某福為該機動車所有人,在未核實借用人員是否具有駕駛車輛資格的情況下,二人為兄弟,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將車輛借給其使用,疏于管理,對造成該次事故具有過錯責任,應當對宋某富的賠償數(shù)額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富給付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墊付保險賠償金25533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宋某福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某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8元,由被告宋某富負擔,被告宋某福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 文
人民陪審員 郭純?nèi)A
人民陪審員 王 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孫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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