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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云商初字第1195號
原告江蘇某信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某某路1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國紅,該公司法務。
委托代理人樸燕妮,該公司法務。
被告馬某奎。
委托代理人張學偉,江蘇金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梅。
被告某某卓瑪。
原告江蘇某信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公司)與被告馬某奎、馬某梅、某某卓瑪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國紅、被告馬某奎委托代理人張學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梅、某某卓瑪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信公司訴稱:2011年5月12日,原債務人陳某與江蘇徐某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某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XGRZ-01-201105-0387)一份。合同約定,徐某租賃公司通過融資租賃形式向陳某出租徐某牌QY**K*-*汽車起重機三臺,設備單價為87.5萬元,馬某奎為陳某履行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徐某租賃公司履行了合同項下設備交付義務。但陳某、馬某奎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拖欠徐某租賃公司多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償還。
2012年6月9日,徐某租賃公司與原告簽訂《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將其對陳某、馬某奎依據(jù)上述合同所享有的主債權以及合同從權利全部轉(zhuǎn)讓給原告。
2012年9月18日,原告與被告馬某奎、某某卓瑪就其中一臺起重機(發(fā)動機號:D911403****,車架號:LXGCPA324BA00****)的欠款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陳某將上述車輛轉(zhuǎn)讓給被告馬某奎承租,原《融資租賃合同》涉及該車輛的權利義務及《還款協(xié)議書》全部由被告馬某奎履行,被告某某卓瑪自愿為被告馬某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及《還款協(xié)議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還款協(xié)議書》第二項款項償還方式約定:“被告馬某奎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33期,每期支付23124元;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4期,每期支付39939元。以上被告馬某奎共計需向原告支付欠款922848元。如被告馬某奎任何一期逾期,則原告不放棄違約金43750元,被告馬某奎仍應將該款項支付給原告”。
《還款協(xié)議書》第三條第1項約定:“如被告馬某奎任何一期未按協(xié)議約定按期、足額支付,視為全部款項到期。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馬某奎立即付清協(xié)議確定的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項及違約金”,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馬某奎未按期足額支付款項,應當視為全部款項已經(jīng)到期。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馬某奎僅支付90000元,至今尚欠832848元及違約金43750元。
被告馬某梅系被告馬某奎配偶,該債務形成于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據(j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某某卓瑪為被告馬某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及《還款協(xié)議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依據(jù)《擔保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對被告馬某奎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馬某奎、馬某梅共同支付原告欠款832848元、違約金43750元,合計876598元;2、被告某某卓瑪對上述所有款項承擔連帶擔保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
被告馬某奎辯稱:1、原告在訴狀中所述欠款數(shù)與客觀事實不符,被告除已償還92000元外,另向原告支付兩筆款項,被告人在西藏,未能到青海老家,故暫時不能提供打款憑證。2、對于所欠原告欠款數(shù)額,被告愿意自2016年5月起按照每月25000元的標準分期償還。3、鑒于被告目前沒有實際償還能力,如原告不同意該償還方案,可以將涉案車輛拉回。
被告馬某梅、某某卓瑪未到庭,亦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根據(jù)原、被告訴辯陳述,結(jié)合案情,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如下:
1、原告要求被告馬某奎、馬某梅共同支付欠款832848元、違約金43750元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2、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卓瑪對上述所有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相應的事實和合同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馬某奎、馬某梅系夫妻關系。
2011年5月12日,江蘇徐某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出租人、甲方)與陳某(承租人、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編號:XGRZ-01-201105-****)一份,合同約定:一、租賃設備及其購買甲方根據(jù)乙方對出賣人和租賃設備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設備,并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設備為QY**K*-*汽車起重機三臺,設備單價87.5萬元,設備金額262.5萬元。租賃設備及其出賣人由乙方自主選擇,乙方對租賃設備的選擇負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二、起租日和租賃期限本合同的起租日為租賃設備正式交付日,設備租賃期限為自正式交付之日起48個月,即48期,首個月租金付款日為2011年6月17日。四、履約保證金、首期租金、手續(xù)費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履約保證金和首期租金分別為13.125萬元(設備金額的5%)和26.25萬元(設備金額的10%),手續(xù)費4.725萬元(融資金額的2%);因乙方任何情況下的違約,導致本合同終止,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五、租金支付及延遲利息乙方每月支付月租金5.685萬元,本合同確定的月租金總額為272.88萬元(月租金總額為月租金乘以租賃期限),本合同確定的租金總額為299.13萬元(租金總額為首期租金加上月租金總額);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應付到期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或未按時償還甲方墊付的任何費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日雙倍利率支付遲延款項在遲延期間的利息,利息將從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款項中首先扣除,直至乙方向甲方償付完畢全部逾期款項及逾期利息為止。六、租賃利息本合同租賃年利率為7.25%,本利率為固定利率,合同簽訂后遇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diào)整,本合同利率不調(diào)整。七、租賃設備所有權承租期內(nèi),設備的所有權屬甲方,乙方僅有使用權。十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過5天或不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時,甲方有權停止設備運轉(zhuǎn)、扣除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并采取下列措施(甲方有權選擇其中一種)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全部損失:(1)要求乙方立即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應付款項;(2)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賃設備。因乙方違約造成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設備時,乙方仍應繼續(x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關費用,且每日按照設備總金額的千分之一承擔違約金(自拖欠租金之日起算,截至設備返還之日)。十七、合同轉(zhuǎn)讓本合同履行期間,在不影響乙方權利和義務情況下,甲方有權轉(zhuǎn)讓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并通知乙方,但無需獲得乙方同意,本合同所有條款對甲方及乙方繼受人具有約束力。
合同簽訂后,陳某向徐某租賃公司支付首期租金26.25萬元、履約保證金13.125萬元、手續(xù)費4.725萬元、保險押金每臺車1萬元,共計3萬元。
2012年6月9日,徐某租賃公司(以下協(xié)議中稱甲方、出讓人)與某信公司(以下協(xié)議中稱乙方、受讓人)簽訂《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甲方基于融資租賃合同將對陳某享有的主債權以及從權利依法轉(zhuǎn)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受讓價格為2654421元。
2012年6月9日,徐某租賃公司分別向陳某、馬某奎、馬某梅送達《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根據(jù)我公司與某信公司簽訂的《債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我公司已經(jīng)將與你在2011年5月12日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所享有的主債權以及從權利依法轉(zhuǎn)讓給受讓方某信公司,請你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nèi)向受讓方履行債務。
2012年6月20日,某信公司分別向陳某、馬某奎送達《催款函》,該函載明:徐某租賃公司已將融資租賃合同權利轉(zhuǎn)讓與我公司,并已履行債權轉(zhuǎn)讓通知義務,合同主要條款及欠款明細如下(逾期截止日為2012年6月17日):購機時間:2011年5月12日,產(chǎn)品型號:QY**K*-*,設備價格:262.5萬元,每月租金:5.685萬元,已付租金:16.346662萬元,逾期租金:57.558338萬元,待付租金:198.975萬元,逾期利息:3.206921萬元,違約金:72.1875萬元,合計:331.92776萬元。
2012年9月18日,陳某(轉(zhuǎn)讓人)與被告馬某奎(受讓人)簽訂《轉(zhuǎn)讓協(xié)議》一份,約定:轉(zhuǎn)讓人于2011年5月12日與徐某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徐某租賃公司通過融資租賃形式向陳某出租徐某牌QY**K*-*汽車起重機三臺,現(xiàn)陳某將其中一臺汽車起重機承租權轉(zhuǎn)讓給馬某奎(發(fā)動機號:D911403****,車架號:LXGCPA324BA008615),原《融資租賃合同》及還款協(xié)議書確定的所有權利義務由受讓人履行。陳某、馬洪奎均在該轉(zhuǎn)讓協(xié)議上簽字并捺印。
同日,某信公司(甲方)與馬某奎(乙方、主債務人)、某某卓瑪(丙方、保證人)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各方共同確認,截至2012年8月17日,乙方拖欠甲方欠款計242732元;尚未到期租金33期,每期18950元,共計625350元,以上共計848082元。乙方違約金43750元,現(xiàn)甲方免除乙方全部違約金,僅收取差旅費2000元。二、款項償還方式1、差旅費2000元乙方于2012年9月20日之前支付給甲方。2、尚未到期租金33期,每期18950元,共計625350元,自2013年3月28日起支付至2015年11月28日。3、截至2012年8月17日,乙方拖欠甲方欠款共計242732元,其中120000元乙方按照年利率10%分33個月還清,每月償還4174元,共計償還137742元,自2013年3月28日起償還至2015年11月28日。剩余122732元乙方按照年利率10%分4個月還清,每月償還39939元,共計償還159756元,自2015年12月28日起償還至2016年3月28日。4、如乙方任何一期逾期,則甲方不放棄違約金43750元,乙方仍應將該款項支付甲方。三、乙方保證按照第二條“款項償還方式”約定支付款項,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的一種或幾種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1、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本協(xié)議約定按期、足額支付,視為全部款項到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付清本協(xié)議確定的包括到期、未到期的全部款項922848元及違約金43750元,共計966598元。3、乙方如未按本協(xié)議履行支付義務,應按照設備總款的10%支付違約金。四、丙方為乙方履行本協(xié)議及原《融資租賃合同》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某信公司在該協(xié)議上蓋章,乙方馬某奎、丙方某某卓瑪均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并捺印。
還款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馬某奎僅支付92000元(其中90000元為租金,2000元為差旅費),余款未再支付。
經(jīng)本院分配舉證責任,被告馬某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其向原告支付除92000元以外租賃費用的原始憑證以及與被告馬某梅離婚的相應證據(jù)。
本院認為:
一、徐某租賃公司與陳某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原告某信公司與被告馬某奎、某某卓瑪之間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書》均系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主體適格,內(nèi)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徐某租賃公司將涉案全部債權轉(zhuǎn)讓與原告某信公司、陳某依據(jù)《融資租賃合同》將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轉(zhuǎn)讓與被告馬某奎的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被告馬某奎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還款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原告某信公司履行相應義務。被告馬某奎僅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故被告馬某奎應向原告某信公司承擔上述合同債務。
由于馬某奎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且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案融資租賃關系未發(fā)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涉案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馬某奎、馬某梅應共同向原告承擔上述合同債務。
被告某某卓瑪在《還款協(xié)議書》上簽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真實,且保證時間未超過法定期限,故被告某某卓瑪對擔保債務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由于被告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項的訴訟請求,因有事實及合同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43750元的訴訟請求,結(jié)合原融資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條款以及利息的約定,兩者疊加數(shù)額過高,且在《還款協(xié)議書》中對到期租金10%的年息約定中亦包括了原融資租賃合同的利息,故對于“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約定不予支持,履約保證金及保險登記押金亦應沖抵相應前期租金,故原告訴請款項中應當扣除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履約保證金13.125萬元相對應的一臺設備保證金43750元和保險登記押金10000元,考慮被告的違約情形,被告應當支付違約金25000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馬某奎、馬某梅償還原告江蘇某信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欠款779098元、違約金25000元;
二、被告某某卓瑪對上述債務向原告江蘇某信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江蘇某信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65元、公告費560元,由原告負擔1039元、三被告負擔120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銀行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賬號為:32×××02)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姚 凱
人民陪審員 路 偉
人民陪審員 路振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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