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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張某波等人合同詐騙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1閱讀量:(5053)

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濟刑初字第340號

公訴機關(guān)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男,19××年××月××日出生。

指定辯護人趙偉利,河南俊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波,男,19××年××月××日出生。

指定辯護人楊志軍,河南濤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韓某偉,男,19××年××月××日出生。

指定辯護人李振東,河南凌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濤,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軒軍強,河南洛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平,女,19××年××月××日出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指定辯護人陳娟娟,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公訴刑訴(2014)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張某波、韓某偉、張某濤、李某平、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及其辯護人趙偉利、被告人張某波及其辯護人楊志軍、被告人韓某偉及其辯護人李振東、被告人張某濤及其辯護人軒軍強、被告人李某平、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娟娟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一)2013年11月26日,在籍某甲(另案處理)的授意下,被告人許某、李某平以許某的名義從鄭州某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租賃一輛豫A1MF10號牌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由被告人張某濤、劉某某開到濟源,劉某某以車主汪某某的名義,通過被告人韓某偉介紹,將該車抵押給蔣某某和蔣某甲,借款30萬元。

(二)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張某波為了還錢,在洛陽市廣嘉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租賃一輛豫C8H397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偽造該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后,伙同張半堂(另案處理)到濟源,在被告人韓某偉的介紹下,將該車以車主劉某甲的名義抵押給牛某甲,借款12萬元。

(三)2013年11月7日,在籍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某平伙同被告人張某濤,拿著偽造的洛陽市廣嘉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一輛豫CZB196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到濟源,通過被告人韓某偉介紹,由李某平冒充車主金某甲,將該車抵押給牛某甲,借款15萬元。

(四)2013年11月10日,閆某甲(另案處理)在洛陽好運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租賃一輛豫C0108A號牌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后和被告人張某濤偽造該車手續(xù),以8萬元將車抵押給牛某甲。

(五)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平在鄭州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豫AR313A號牌廣州本田CRV轎車,后被告人張某濤偽造該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和盧某甲(另案處理)一起到濟源,通過被告人韓某偉介紹,以車主田軍曉的名義,以13萬元將車抵押給薛某甲。

(六)2013年12月18日,在籍某甲的授意下,權(quán)某甲和王某甲在洛陽市飛盛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豫AL952B號牌東風本田艾力紳商務(wù)車,籍某甲讓被告人張某濤通過被告人韓某偉抵押該車,韓某偉遂讓張某濤偽造該車的委托手續(xù),后張某濤和閆某甲通過韓某偉以23萬元將該車抵押給薛某甲。

公訴機關(guān)對上述事實提供了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許某、張某波、韓某偉、張某濤、李某平、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許某參與一起犯罪,詐騙金額45.6萬元;張某波參與一起犯罪,詐騙金額13.9萬元;韓某偉參與五起犯罪,詐騙金額123.6萬元;張某濤參與五起犯罪,詐騙金額120.7萬元;李某平參與三起犯罪,詐騙金額82.1萬元;劉某某參與一起犯罪,詐騙金額45.6萬元,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許某辯稱,籍某甲讓其租車時只說押車借錢用于資金流轉(zhuǎn),且之前籍某甲也抵押過車,并及時還錢取回車輛,其沒有詐騙的故意;詐騙數(shù)額應(yīng)按實際騙取的數(shù)額28.2萬元計算;租賃豫A1MF10號牌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與李某平無關(guān)。其辯護人辯稱,詐騙數(shù)額應(yīng)扣除利息,實際騙取數(shù)額是28.2萬元;許某以其真實姓名簽訂租車合同,沒有對車輛進行隱藏,而是直接交給籍某甲,且汽車完全在租賃公司的控制范圍內(nèi),許某也沒有收取錢財逃逸,其行為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許某是被籍某甲高額利息脅迫才參與到本案中,主觀惡性不大,且籍某甲將車輛借走后,許某并未參與抵押貸款詐騙,許某只是提供車輛,系從犯。

被告人張某波辯稱,其是2013年10月底租車,11月底臨時用錢才抵押車輛,沒有詐騙的預(yù)謀。其辯護人辯稱,張某波并不是為了詐騙而租賃,是在租賃期間產(chǎn)生的犯意,主觀惡性?。慌D臣椎慕杩畋窘鹗?1.04萬元,張某波實際得款8.04萬元,詐騙數(shù)額應(yīng)按8.04萬元計算。

被告人韓某偉辯稱,其未簽訂租車合同,沒有參與籍某甲、張某濤的預(yù)謀,也沒有支配抵押車輛得來的借款,其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的共犯;其提供線索將張某波抓獲,系立功。其辯護人辯稱,車輛價格應(yīng)按涉案車輛的低配鑒定;韓某偉僅對號牌為豫C8H397、豫AR313A、豫AL952B車輛抵押過程中存在明知造假而抵押的行為,其他兩起犯罪事實,僅是居中介紹,不是犯罪;詐騙金額應(yīng)按車輛抵押款計算;韓某偉協(xié)助被害人找到張某波,量刑時予以考慮。

被告人張某濤辯稱,其不知道號牌為豫CZB196、豫A1MF10車輛的來源,都是籍某甲安排的;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實認可;其并未參與租車,只是居中介紹,也沒有使用抵押車輛得來的借款。其辯護人辯稱,租賃車輛均為實名且提供了擔保人,租賃到期后車輛也全部追回,因此租賃車輛的行為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車輛的價值不應(yīng)作為本案的詐騙數(shù)額;抵押車輛時偽造部分車主身份和車輛信息,將租賃車輛抵押給他人獲取借款的行為應(yīng)認定為詐騙,詐騙數(shù)額為借款數(shù)額,但應(yīng)扣除支付的利息部分;涉案車輛鑒定價格只針對車輛登記信息做出價格判斷,無法顯示車輛的實際價值,不應(yīng)采信;張某濤按照籍某甲的安排抵押車輛融資借款,并將借款交給籍某甲,系從犯;張某濤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李某平辯稱,其租車時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實身份證,并不知道是詐騙;詐騙數(shù)額應(yīng)以抵押時的借款數(shù)額認定。

被告人劉某某辯稱,對于抵押車輛其并不是完全知情,也沒有使用抵押借款的錢;車輛的鑒定價值較高。其辯護人辯稱,詐騙數(shù)額應(yīng)為28.2萬元;劉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較小,系從犯;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有退贓情節(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張某波為了還錢,在洛陽市廣嘉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嘉汽車公司)租賃了一輛豫C8H397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期限一個月。張某波偽造該車的車輛登記證等手續(xù)后,于2013年10月30日伙同張半堂(另案處理)到濟源找被告人韓某偉,韓某偉在明知此車不是張某波、張半堂的情況下,仍介紹二人將該車質(zhì)押給被害人牛某甲,騙取借款12萬元,由張半堂冒充車主劉某甲出具借條。當場扣除利息0.96萬元,實際得款11.04萬元。該車已被廣嘉汽車公司通過車載GPS追回。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3.9萬元。案發(fā)后,韓某偉退給牛某甲2.3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張某波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在廣嘉汽車公司租了一輛豫C8H397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期限一個月。然后其找車托做了車主劉某甲的假車輛登記證。當時其急著還信用卡,張某濤給其說了用車抵押弄錢的方法,張某濤說抵押車必須有行車證和車輛登記證,但租賃公司不會把車輛登記證給其,想抵押必須做個假的。張某濤給其介紹了韓某偉,說韓某偉能幫其把車抵押出去。后其給韓某偉打電話,說是張某濤介紹的,有輛車想抵押。其和張半堂開著其租賃的帕薩特轎車到濟源,和韓某偉見面后,發(fā)現(xiàn)張半堂和韓某偉認識,他們把名字為劉某甲的車輛登記證書和行車證給韓某偉,韓某偉看后說是假的,張半堂說就是假的,朋友想用錢,讓他想想法。韓某偉讓張半堂打了張12萬元的欠條,說扣去0.96萬元利息和1萬元保證金,給其10.04萬元。實際韓某偉給了其1.04萬元現(xiàn)金,往卡上打了7萬元。張某濤說韓某偉說還得扣1萬元保證金,其朋友張志強欠張某濤0.7萬元也從中扣,還有0.3萬元也沒給。8.04萬元其用于還信用卡和貸款。因為韓某偉知道其拿的車輛登記證是假的,當天給其1.04萬元時,韓某偉讓其給他打了張12萬元的欠條。其把車給韓某偉,不清楚抵押給誰了。后來韓某偉通過電話與其聯(lián)系,韓某偉和牛某甲的親戚找到其,最后牛某甲一人把其帶到公安機關(guān)。

2、被告人韓某偉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張某濤打電話說張某波有輛車想抵押借錢。見面時張某波和張半堂開了一輛黑色帕薩特轎車,他們拿出轎車的行車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讓其看,其一看不是張半堂他們的車,說手續(xù)是假的。張半堂一直說沒有問題,到時找不到張某波,他把錢給其。其帶著二人見牛某甲,他們把車輛的行車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給牛某甲,張半堂以車主的名義給牛某甲打了一張12萬元的借據(jù),期限一個月,月息8分。牛某甲當場給張某波1.04萬元,剩余10萬元轉(zhuǎn)到其卡上。其擔心以后出問題,就讓張某波和張半堂給其打了一張12萬元的借據(jù),借款人是張某波,擔保人是張半堂。隨后其分兩次給張某波轉(zhuǎn)款7萬元,另向張某波借款1萬元,為防止到期后張某波不給利息,還扣了1.3萬元保證金,還有0.7萬元是張某濤讓其扣張某波的欠款。2014年元月份,牛某甲打電話說車被洛陽汽車租賃公司的人弄走了。2.3萬元保證金其在2014年1月13日還給了牛某甲。

3、同案犯張半堂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張某波打電話讓其跟他到濟源押車弄點錢。其和張某波開著抵押的黑色轎車到濟源找到韓某偉,韓某偉說車輛行車證等手續(xù)是假的。

因為其和韓某偉早就認識,就讓韓某偉幫忙,韓某偉先讓其打張借條,寫車主的名字,后張某波又給韓某偉打張欠條,其簽名擔保。

4、被害人牛某甲的陳述,證實2013年11月30日,韓某偉打電話說有個朋友有一輛帕薩特轎車,想抵押給其借12萬元。其看了車況覺得還可以,就同意了。當時一個自稱劉某甲的車主提供了豫C8H397號牌帕薩特轎車的行車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并給其打了一張12萬元的借條,期限一個月,月息8分。隨后其把12萬元轉(zhuǎn)到他們提供的一張卡上。其給了韓某偉1000元好處費。到期后,韓某偉說續(xù)一個月的利息,再用用。2014年1月10日,洛陽的一個轎車租賃公司和洛陽市公安局的民警把該車扣走,其才知道被騙。報案后,韓某偉退給其2.3萬元。因當時是韓某偉介紹抵押的,其讓韓某偉必須把人找到,韓某偉和其親戚在洛陽找到了張某波,其把張某波扭送到公安機關(guān)。

5、證人朱某甲(系廣嘉汽車公司部門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張某波在其公司租賃了豫C8H397號牌帕薩特轎車,期限一個月,到期后聯(lián)系不上張某波,公司通過車載GPS系統(tǒng)在濟源把車追回。租車提供所租車輛的行車證、車輛保險單、一把車鑰匙,車輛登記證等其他東西不給。

6、廣嘉汽車公司租賃合同、張某波身份證、駕駛證復(fù)印件,證實張某波于2013年10月28日在廣嘉汽車公司租賃豫C8H397號牌帕薩特轎車,期限一個月。

7、豫C8H397號牌轎車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機動車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復(fù)印件,證實豫C8H397號牌轎車所有人為劉某甲。

8、借條復(fù)印件一份,證實以豫C8H397號牌轎車為抵押,向牛某甲借款12萬元,落款為“劉某甲”,時間為2013年11月30日。

9、濟源市價格認證中心濟價證鑒字(2014)077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豫C8H397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的價格為13.9萬元。

10、辨認筆錄二份,證實牛某甲辨認出張某波、張半堂將豫C8H397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抵押給自己。

11、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羈押證明、抓獲經(jīng)過,證實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12、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二)2013年11月3日,“張興輝”在廣嘉汽車公司租賃了一輛豫CZB196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期限一個月。2013年11月7日,在籍某甲(另案處理)的授意下,被告人李某平拿著偽造的豫CZB196號牌帕薩特轎車相關(guān)手續(xù),與張某濤駕駛該車來到濟源,通過韓某偉介紹,將該車質(zhì)押給被害人牛某甲,騙取借款15萬元,由李某平冒充車主金某甲出具借條,期限一個月??鄢?.9萬元,實際得款14.1萬元。該車已被廣嘉汽車公司通過車載GPS追回。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5萬元。

另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張某濤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平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1月份的一天,籍某甲說有一輛黑色帕薩特車的車主是個女的,讓其冒充車主金某甲和張某濤一起到濟源抵押車。其和許某欠籍某甲有錢,不去的話,籍某甲不愿意。該車是豫CZB196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在車上,其見車輛登記證是金某甲的名字和信息,金某甲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其。到濟源后,張某濤和韓某偉聯(lián)系,韓某偉領(lǐng)著他們見了牛某甲,牛某甲看車后讓打條走手續(xù)。其就以金某甲的名義打了張15萬元的借條,期限一個月,月息6分。當時直接扣掉利息0.9萬元。后韓某偉讓其給他2萬元保證金并給其打了條,他們拿著12.1萬元走了。用來抵押車的假手續(xù)應(yīng)該是張某濤做的。

2、被告人張某濤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0月還是11月份的一天,籍某甲讓其找韓某偉幫忙把一輛黑色帕薩特(車牌照是豫C后面有個196)車押出去,后其和李某平開車到濟源,通過韓某偉向牛某甲押了15萬元,李某平和牛某甲打條走手續(xù)。這是其第一次來濟源干這種事情,不清楚是冒充別人的名字抵押,后來的幾輛車其知道。由于該車被租賃公司開走,韓某偉扣了2萬元保證金。

3、被告人韓某偉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9月,張某濤打電話說有個朋友資金周轉(zhuǎn)不開,看能不能用車抵押借錢,其給鄭紅兵說后,鄭紅兵給其介紹了牛某甲。張某濤和車主開了一輛黑色凱美瑞轎車和其找到牛某甲,經(jīng)商量該車抵押了8萬元,期限一個月,還錢后將車開走。其通過此方式給張某濤介紹抵押了7輛車,每次都是張某濤和車主一起來,把車抵押拿錢后就走,借款到期還錢開車。2014年1月7日,鄭紅兵打電話說抵押在牛某甲處的一輛帕薩特轎車不見了,當時抵押了15萬元。

4、被告人許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向籍某甲借款17萬元。2013年11月份,籍某甲說加上利息其應(yīng)還28萬元,其沒錢,籍某甲讓其去租車公司租車,然后他們把租來的車押出去,押出去多少錢就頂其多少錢的賬。其沒辦法,在洛陽市聚合租車公司租了一輛黑色現(xiàn)代越野車,后來聽說他們押給別人,一二十天就把車開回來讓其還給租車公司。

籍某甲的公司有零首付購車業(yè)務(wù),買車人只需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和征信證明等相關(guān)手續(xù),公司墊付首付款買車,然后憑車以客戶的名義申請辦理信用卡,接著用車到小額擔保公司以客戶的名義擔保貸款,客戶需要支付一些服務(wù)費。這些手續(xù)實際七天就完成了,但他們給客戶說是三個月,因為需要用客戶的車抵押借款,繼續(xù)周轉(zhuǎn)掙錢,抵押時用偽造的身份證。籍某甲的公司最少有六個人,分別是籍某甲、盧某甲、閆某甲、張某濤、“嚴”、張某甲,公司沒有注冊,籍某甲是一把手,盧某甲負責零首付買車,其他都是工作人員。

2013年12月份,公司又用客戶的車去抵押掙錢,但車主是女的,籍某甲說身份證上必須顯示女的。盧某甲說李某平和車主年齡相仿,讓李某平去。李某平害怕不愿意去,其說欠別人有錢,這樣能緩一段時間不還利息。其把一切情況包括怎樣運作以及用假的身份證的事都給李某平說了后,不清楚李某平和誰一起開車到濟源,好像押的是13萬元。公司讓李某平交照片做假身份證,讓她拿著假身份證去抵押車弄錢。李某平知道去干什么,如果不說清楚她是不會簽字的。

5、被害人牛某甲的陳述,證實2013年11月的一天,韓某偉說有人有輛帕薩特轎車,以車抵押想用16萬元。11月7日中午,韓某偉領(lǐng)著三四個人開了一輛豫CZB196號牌黑色帕薩特車找其,其看后覺得車況可以抵押15萬元。其中一個女的自稱是車主金某甲,提供了車輛的行車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身份證復(fù)印件,給其打了一張15萬元的借條,期限一個月,月息6分。手續(xù)辦完后,其把15萬元轉(zhuǎn)到對方提供的銀行卡上,并給韓某偉1000元好處費。到期后,其給韓某偉打電話,韓某偉說續(xù)一個月的利息,再用一個月。2014年1月6日其發(fā)現(xiàn)車不見了,打110報警,經(jīng)過調(diào)查是洛陽的轎車租賃公司開走了,車是他們租來抵押給其,其才知道被騙了。

6、證人朱某甲(系廣嘉汽車公司部門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張興輝在其公司租賃了豫CZB196號牌帕薩特轎車,過了幾個月聯(lián)系不上,公司通過車載GPS系統(tǒng)在濟源把這輛車追回。

7、廣嘉汽車公司租賃汽車申請表、租賃合同、張興輝身份證、駕駛證復(fù)印件,證實“張興輝”于2013年11月3日在廣嘉汽車公司租賃豫CZB196號牌帕薩特轎車,期限一個月。

8、豫CZB196號牌轎車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機動車信息、行駛證復(fù)印件,證實豫CZB196號牌轎車所有人為金某甲。

9、金某甲身份證(實際頭像為李某平)、抵押轉(zhuǎn)讓協(xié)議、借據(jù)、收條復(fù)印件,證實2013年11月7日,李某平冒充金某甲,以豫CZB196號牌轎車抵押,向牛某甲借款15萬元,期限一個月。

10、濟源市價格認證中心濟價證鑒字(2014)077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豫CZB196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的價格為15萬元。

11、辨認筆錄二份,證實牛某甲辨認出李某平、張某濤將豫CZB196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抵押給自己。

12、洛陽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證明,證實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張某濤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洛陽刑警支隊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13、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三)2013年11月10日,閆某甲(另案處理)在洛陽好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運汽車公司)租賃了一輛豫C0108A號牌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期限一個月,由王某甲擔保。被告人張某濤等人偽造了豫C0108A號牌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后,于2013年12月31日開車到濟源找被害人牛某甲,以車主李江輝的名義,將該車質(zhì)押給牛某甲,騙取借款8萬元。該車已被好運汽車公司通過車載GPS追回。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11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張某濤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籍某甲、閆某甲、張某甲、權(quán)某甲、路某甲等人從鄭州、洛陽租汽車,然后偽造車輛證件,由其找韓某偉把車抵押,從中牟利,其得4萬元,后又退給籍某甲1萬元。2013年12月份的一天,閆某甲開了一輛黑色凱美瑞轎車讓其一起到濟源抵押,兩人到關(guān)林找托做了該車的車輛登記證,閆某甲自己做了車主的身份證,但身份證是閆某甲的圖像。后來他們將車以8萬元抵押給牛某甲。

2、被告人韓某偉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9月,張某濤打電話說有個朋友資金周轉(zhuǎn)不開,看能不能用車抵押借錢。張某濤和車主開了一輛黑色凱美瑞轎車和其找到牛某甲,其介紹后,抵押的事他們商量。最后該車抵押了8萬元,月息6分,車主打了欠條。

3、被害人牛某甲的陳述,證實2013年12月31日,張某濤打電話說其朋友有一輛凱美瑞轎車想抵押給其借點錢。張某濤和一個男的開車來濟源找其,其看后覺得還可以,就借給自稱叫李江輝的車主8萬元,此人給其打了借條,提供了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車證、身份證復(fù)印件。隨后其把錢給他們轉(zhuǎn)過去。該車在2014年1月10日被洛陽的一個轎車租賃公司和洛陽市公安局扣走了。

4、證人陳某甲(系好運汽車公司人員)的證言,證實閆某甲于2013年11月10日在其公司租賃豫C0108A號牌豐田凱美瑞轎車,王某甲是擔保人,期限一個月。租賃到期后,發(fā)現(xiàn)車失控了,閆某甲也聯(lián)系不上,公司通過車載GPS在濟源把車輛收了回來。租車時只給對方行車證和車鑰匙,車輛登記證等不提供。

5、好運汽車公司租賃合同、閆某甲駕駛證、身份證、王某甲身份證復(fù)印件,證實閆某甲于2013年11月10日在好運汽車公司租賃豫C0108A號牌凱美瑞轎車一輛,期限一個月,擔保人為王某甲。

6、好運汽車公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豫C0108A號牌轎車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機動車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復(fù)印件,證實李江輝為好運汽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豫C0108A號牌轎車所有人為李江輝。

7、手寫借條復(fù)印件,證實以豫C0108A號牌轎車為抵押,借款8萬元,落款為“李江輝”,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

8、濟源市價格認證中心濟價證鑒字(2014)077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豫C0108A號牌黑色豐田轎車的價格為11萬元。

9、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四)2013年11月26日,在籍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許某明知租車用于抵押借款,仍從鄭州某汽車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帥汽車公司)租賃了一輛豫A1MF10號牌白色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期限一個月。被告人張某濤偽造了該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后,于2013年11月29日伙同被告人劉某某將該車開到濟源,通過韓某偉介紹,質(zhì)押給被害人蔣某某和蔣某甲,借款30萬元,劉某某以車主汪某某的名義出具借條。當場扣除了1.8萬元利息,實際騙取借款28.2萬元。韓某偉從中借到5萬元。該車已被龍帥汽車公司通過車載GPS追回。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45.6萬元。案發(fā)后,劉某某退出贓款25萬元,取得被害人蔣某某和蔣某甲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許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2月份,籍某甲公司的人問其要利息,籍某甲又讓其去租車。為了頂其欠賬的利息,其拿著身份證、公司給的租金到鄭州中州大道的一個租車公司租了一輛豐田霸道車,到洛陽后,籍某甲直接把車開走,后來籍某甲說車押濟源了。其這樣做,押的錢可以頂其欠賬的利息。抵押車的錢大多數(shù)交給籍某甲,有的也交給張某濤,但最后都交給籍某甲。

籍某甲的公司運作正常時,還錢后把車還回租車公司,如果沒有還的話繼續(xù)付租金。2013年11月底、12月初的時候,公司的資金運轉(zhuǎn)有點緊張,就大量做業(yè)務(wù)押客戶的車重新抵押現(xiàn)金。2013年12月份,其和盧某甲在一起時,聽說很多客戶問他們要車,不然就告他們詐騙。此時其感覺他們的資金鏈斷了,還抵押車的利息和本金有點吃力。因其和妻子租的白色豐田霸道車抵押期限已超了幾天,籍某甲和張某濤打電話讓其和權(quán)某甲來濟源和韓某偉見面說車的事情,后濟源的人報案。籍某甲開始做零首付車,因為資金鏈斷,資金周轉(zhuǎn)不開,就讓他們租車抵押,用抵押的錢周轉(zhuǎn)。

2、被告人韓某偉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1月底,張某濤打電話說有輛車想抵押借款,和一個自稱車主的男子駕駛一輛白色豐田霸道越野車來到濟源,其和他們一起把該車在蔣某甲處抵押了30萬元,“車主”提供了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本人身份證復(fù)印件,并給蔣某甲打了借據(jù)。其當時需要錢周轉(zhuǎn),就從中向張某濤借了5萬元,因籍某甲是張某濤的老板,車主是籍某甲的外甥,張某濤讓其給籍某甲打了5萬元的借據(jù)。張某濤給其3萬元,2萬元頂賬,該款其已還給籍某甲。第二天蔣某甲給其3000元好處費。每次張某濤來抵押車輛借錢,都說籍某甲公司用錢。其見過一次籍某甲,籍某甲說能給其一些綠化的工程干,其才幫忙給他們介紹抵押車輛。

3、被告人張某濤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籍某甲給其500元,并讓其開一輛白色豐田霸道車找托辦理該車車主汪某某的車輛登記證。辦完手續(xù)后,籍某甲讓其和他的外甥劉某某去濟源找韓某偉押車,通過韓某偉把該車押了30萬元,劉某某冒充車主汪某某走了相關(guān)手續(xù),并打了條。給的30萬元,扣去利息1.8萬元,籍某甲讓給韓某偉5萬元。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舅籍某甲打電話讓其去洛陽,到洛陽后,籍某甲讓其與張某濤聯(lián)系。見面時張某濤開輛白色豐田霸道車,其見車上放有車輛的行車證、車輛登記證、身份證,身份證上是其照片,但信息是汪某某的,其問張某濤,張某濤讓其不用說話就行。后來見到韓某偉,聽說車抵押用錢利息方面的事后,其知道是讓其冒充車主抵押車。其打電話問籍某甲,籍某甲說用二十天款。后來韓某偉領(lǐng)著幾人拿車輛手續(xù)復(fù)印,并對其說“杰,來打個借條”,其就打了張30萬元的借條,上面寫的是“汪某某”。韓某偉應(yīng)該知道其真實身份,因為當晚其和韓某偉、張某濤三人在洗浴中心時,張某濤多次叫其旭陽。當天對方給了5萬元,第二天韓某偉給張某濤20多萬元,后其見張某濤給了韓某偉幾萬元,剩下的錢張某濤拿著。后來其問籍某甲,知道該車除去利息總共借了不到三十萬元。車的手續(xù)是誰做的其不清楚。

5、被告人李某平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0月份許某知道籍某甲讓其租車冒充別人抵押車輛的事情。因其和許某欠籍某甲錢,籍某甲讓他們租賃車再抵押出去弄錢,不去的話,籍某甲逼著他們要錢,沒有辦法,其和許某于2013年11月26日在龍帥汽車公司租了輛豐田霸道車。開始其和許某在龍帥汽車公司租了輛奧迪轎車,幾天后籍某甲說奧迪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調(diào)不出來,意思是假手續(xù)沒法做,但租賃公司不同意退車,又讓他們租了一輛白色豐田霸道越野車,他們把車交給了籍某甲。

6、被害人蔣某某、蔣某甲(又名蔣小某)的陳述,證實2013年11月27日左右的一天,蔣某甲對蔣某某說,洛陽有一輛豐田霸道車想抵押借錢,有錢的話兩人湊些。后蔣某某和丈夫閃明星、蔣某甲一起看車。見面時對方有韓某偉、“汪某某”、張某濤三人。韓某偉說“汪某某”他們是洛陽一家搞城市綠化的公司,“汪某某”是老板的外甥,公司資金周轉(zhuǎn)不開,想把公司的車抵押借30萬元,用一個月,月息6分。“汪某某”和張某濤不怎么說話,“汪某某”和韓某偉把該車的注冊登記證書和汪某某的身份證原件給他們看,當時核實了該車登記車主是汪某某。當天蔣某某取2萬元,蔣某甲取3萬元,共給韓某偉5萬元。二人把“汪某某”的身份證和行車證復(fù)印到一張紙上,讓“汪某某”給蔣某甲打了一張借條,并將車停到蔣某某家的車庫。第二天,蔣某甲拿7萬元,蔣某某拿18萬元給張某濤、韓某偉、汪某某三人送去,韓某偉讓直接扣除利息1.8萬元,蔣某某又交給韓某偉23.2萬元。借款到期后,韓某偉說他們過幾天來開車,后來又說正在湊錢。之后發(fā)現(xiàn)車庫的卷閘門被人破壞,車已經(jīng)沒有了。

7、證人權(quán)某甲的證言,證實其跟著籍某甲干,籍某甲和盧某甲在鄭州辦理信用卡提升額度套現(xiàn),還有車輛租賃抵押,他們沒有注冊公司,老板是籍某甲,張某濤、盧某甲、張某甲、許某是股東,其是打雜的。通過與韓某偉、薛某甲接觸,其知道張某濤通過韓某偉在濟源抵押有車輛,月息6分。后其聽韓某偉說張某濤找他介紹抵押到濟源的一輛豐田霸道車停在車庫里,車庫門被撬,車被開走了。

8、證人吳署光(系龍帥汽車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3年11月26日,許某在其公司租賃一輛豫A1MF1O號牌白色豐田霸道車,給了一把車鑰匙和行車證,其他手續(xù)未給。因違約,公司通過車載GPS從濟源追回來。

9、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某退贓25萬元,取得被害人蔣某甲和蔣某某的諒解。

10、龍帥汽車公司汽車租賃合同、許某身份證、駕駛證復(fù)印件,證實許某于2013年11月26日在龍帥汽車公司租賃一輛豫A1MF10號牌豐田霸道越野車,期限一個月。

11、豫A1MF10號牌豐田蘭德酷路澤行駛證、車輛注冊信息表、“汪某某”身份證、借條復(fù)印件,證實豫A1MF10號牌豐田蘭德酷路澤(即豐田霸道越野車)的車主為汪某某,劉某某以汪某某的名義,將該車抵押給蔣某甲,借款30萬元。

12、抓獲經(jīng)過,證實劉某某于2014年5月6日被南陽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13、濟源市價格認證中心濟價證鑒字(2014)077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豫A1MF10號牌白色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的價格為45.6萬元。

14、辨認筆錄二份,證實蔣某某辨認出劉某某、張某濤將豫A1MF10號牌轎車抵押給自己。

15、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五)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平在河南東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汽車公司)租賃了一輛豫AR313A號牌東風本田思威牌CRV轎車。后被告人張某濤找人偽造了該車的車輛登記證、身份證復(fù)印件等相關(guān)手續(xù),于2013年12月13日和盧某甲(另案處理)一起到濟源,通過被告人韓某偉介紹,以車主田軍曉的名義,將該車質(zhì)押給被害人薛某甲,騙取借款13萬元。當場扣除利息1.04萬元,實際得款11.96萬元。該車已被東方汽車租賃公司追回。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21.5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平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2月9日,其和籍某甲、盧某甲在東方汽車公司租過一輛豫AR313A號牌廣本CRV。

2、被告人韓某偉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1月份,張某濤和一個自稱車主的男子駕駛一輛白色CRV越野車到濟源找其,想抵押借款。其就和他們一起找到薛某甲抵押了13萬元,車主提供了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本人身份證復(fù)印件,并打了借據(jù)。其得3000元。2014年1月6日,薛某甲打電話說,那輛本田CRV不見了,他報了案。其問張某濤,張某濤說不知道,第二天其又去找張某濤,張某濤說車丟了,他們準備錢給人家,但一直沒弄到錢。

3、被告人張某濤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2月份,籍某甲讓其開一輛廣本CRV越野車找托做該車車主田中曉的車輛登記證。辦完后,籍某甲讓其和盧某甲到濟源找韓某偉把該車抵押出去弄錢。三人見面后,韓某偉看了車輛登記證和身份證,讓把身份證收起來,說是假的。后來準備要車的人沒有要。韓某偉說再給他們聯(lián)系一下,并讓他們把行車證和身份證復(fù)印到一張紙上,復(fù)印完后讓他們坐車上不用下來,還說不要把假身份證拿出來。他們把一套假的手續(xù)給韓某偉,韓某偉和那個人商談,最后盧某甲打了13萬元的條子,后來其知道該車押給了薛某甲。

4、被害人的薛某甲的陳述,證實2013年12月13日,韓某偉和兩個男子開一輛豫AR313A號牌白色思威牌CRV越野車,自稱是田軍曉的男子說他是車主,將CRV越野車抵押給其借款13萬元,“田軍曉”給其打了欠條,并將身份證復(fù)印件、CRV越野車的行車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復(fù)印件給其。韓某偉說用一個月,八分利息,韓某偉提三分利息。其扣除一個月利息后給韓某偉卡上轉(zhuǎn)了11.96萬元,又給韓某偉3000元。2014年1月6日其發(fā)現(xiàn)車不見了。

5、證人王宏權(quán)(東方汽車公司的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9日,李某平在其公司租了一輛豫AR313A號牌白色本田CRV轎車,期限10天,到期后聯(lián)系不上李某平,也沒有見到車,感覺有問題,就找收車公司把該車從洛陽追回。租車提供隨車行駛證,不提供車輛登記證書等。

6、東方汽車公司車輛交接單、交易記錄、李某平身份證和駕駛證復(fù)印件,證實李某平于2013年12月9日在東方汽車公司租賃豫AR313A號牌本田思威牌轎車。

7、豫AR313A號牌本田思威牌轎車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機動車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復(fù)印件,證實豫AR313A號牌車輛所有人為田軍曉。

8、田軍曉身份證、田軍曉手寫借條復(fù)印件各一份,證實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張某濤伙同他人冒充田軍曉,以豫AR313A號牌車輛抵押,向薛某甲借款13萬元。

9、濟源市價格認證中心濟價證鑒(2014)077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豫AR313A號牌思威牌轎車的價格為21.5萬元。

10、辨認筆錄三份,證實薛某甲辨認出張某濤和盧某甲將豫AR313A思威牌轎車抵押給自己;張某濤辨認出其和盧某甲到濟源抵押豫AR313A號牌轎車。

11、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六)2013年12月18日,在籍某甲的授意下,權(quán)某甲在洛陽市飛盛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盛汽車公司)租賃了一輛豫AL952B號牌東風本田艾力紳商務(wù)車,由王某甲擔保。車輛登記證顯示此車是鄭州路邦快捷租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邦租車公司)所有。被告人張某濤偽造該車的相關(guān)手續(xù)后,于2013年12月19日和閆某甲(另案處理)通過被告人韓某偉介紹,將該車質(zhì)押給被害人薛某甲,騙取借款13萬元。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27.6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韓某偉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2月份,張某濤和一個自稱車主的男子駕駛一輛深色本田艾力紳商務(wù)車到濟源找其抵押借款。其就和他們一起找薛某甲抵押了23萬元,車主提供了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本人身份證復(fù)印件,并給薛某甲打了借據(jù)。其向張某濤借了1萬元周轉(zhuǎn)。

2、被告人張某濤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籍某甲讓權(quán)某甲租輛東風本田艾力紳車,讓其找韓某偉把該車抵押出去,其看車輛登記證的名字是公司名,后其把車牌號告訴韓某偉,韓某偉說該車是租賃公司的車,讓籍某甲打電話。之后籍某甲給韓某偉打電話讓他幫忙,定重謝。后來韓某偉打電話讓其準備該租車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公章,其做好后,和閆某甲到濟源找到韓某偉,韓某偉看后說還需要公司給閆某甲一個委托書,韓某偉領(lǐng)著閆某甲到復(fù)印店打了一個公司的委托書,并蓋了他們拿的公章。韓某偉和薛某甲聯(lián)系后,該車在薛某甲處抵押了23萬元,閆某甲打的條,其簽字擔保。韓某偉拿了3萬元,其又從韓某偉處借了1萬元。

3、被害人薛某甲的陳述,證實2013年12月19日下午,韓某偉和兩個男子開了一輛豫AL952B號牌黑色本田艾力紳商務(wù)車見其,韓某偉說車是兩個男子公司的,其中一個自稱閆某甲的說公司委托他將商務(wù)車抵押給其,并給其看了他本人的身份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公司的公章、機動車登記證書還有委托書,最后說23萬元抵押給其,8分利息,一個月后還。閆某甲給其打借條,同來的男子張某濤做擔保,其當場給張某濤7萬元,余款分兩次轉(zhuǎn)到張某濤的中行卡上。韓某偉從中得了5000元,后來家里人打電話說抵押的那輛艾力紳車要被人強行開走,因為開車的人是租賃公司的,拿有車的手續(xù),其才發(fā)現(xiàn)車是權(quán)某甲租的。

4、證人李某乙(系飛盛汽車公司工人)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18日下午,權(quán)某甲和王某甲在其公司租了一輛棕色的東風本田艾力紳商務(wù)車,租期20天。租期到后,電話聯(lián)系不上權(quán)某甲和王某甲。公司根據(jù)車載GPS找到該車,準備開車時,一群人不讓開,才知道車被抵押了。租車時公司只給行車證和一把車鑰匙。

5、證人權(quán)某甲的證言,證實張某濤說公司用車叫其去租輛車,手續(xù)都弄好了,其簽個字就行。后來他倆和一個洛陽市戶口的女的一起到租賃公司租了一輛本田商務(wù)車,其簽了租賃協(xié)議,女的擔保,車被張某濤開走了。公安機關(guān)通知其時才知道該車被張某濤通過韓某偉抵押在濟源了。其沒有委托任何人對該車進行抵押。

6、飛盛汽車公司租賃合同、權(quán)某甲身份證、駕駛證和戶口本、王某甲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復(fù)印件,證實權(quán)某甲于2013年12月18日在飛盛汽車公司租賃了豫AL952B號牌棕色本田艾力紳商務(wù)車,王某甲擔保,期限20天。

7、豫AL952B號牌本田艾力紳牌轎車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機動車信息、行駛證復(fù)印件,證實豫AL952B號牌轎車是路邦租車公司所有。

8、閆某甲身份證、借條、路邦租車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委托書復(fù)印件,證實豫AL952B號牌轎車向薛某甲抵押借款23萬元,使用的是偽造的路邦租車公司的委托書。

9、濟源市價格認證中心濟價證鑒(2014)077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豫Al952B號牌棕色艾力紳汽車的價格為27.6萬元。

10、辨認筆錄二份,證實薛某甲辨認出閆某甲和張某濤將豫AL952B號牌棕色艾力紳汽車抵押給自己。

11、戶籍信息,證實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濤在他人的授意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伙同被告人許某、李某平、劉某某等人,通過被告人韓某偉介紹,采取偽造車輛登記證等手段,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擔保,將租賃的車輛假冒車主的名義質(zhì)押“借款”,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張某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張半堂,通過韓某偉介紹,采用上述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許某參與一起犯罪,詐騙金額28.2萬元,數(shù)額巨大;張某波參與一起犯罪,詐騙金額11.04萬元,數(shù)額巨大;韓某偉參與三起犯罪,詐騙金額46萬元,數(shù)額巨大;張某濤參與四起犯罪,詐騙金額71.16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李某平參與二起犯罪,詐騙金額26.06萬元,數(shù)額巨大;劉某某參與一起犯罪,詐騙金額28.2萬元,數(shù)額巨大,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定性不準,本院予以糾正。

關(guān)于被告人許某辯稱租賃豫A1MF10號牌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與李某平無關(guān)的辯解理由,經(jīng)查,租賃合同顯示該車的承租人是許某,除許某和李某平的供述外,無證據(jù)證明李某平參與租賃該車,因此該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guān)于被告人許某及其辯護人辯稱籍某甲讓許某租車時只說押車借錢用于資金流轉(zhuǎn),且以真實姓名簽訂租車合同,涉案車輛也在租賃公司的控制范圍內(nèi),許某沒有詐騙的故意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許某和李某平的供述可以證實許某知道籍某甲的公司租車后偽造車輛手續(xù),冒用車主的名義將車輛抵押借款,且在知道籍某甲資金運作緊張,可能無力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仍幫助籍某甲租車用于質(zhì)押“借款”,使被害人受到經(jīng)濟損失,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共犯,因此該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波及其辯護人辯稱張某波并不是為了詐騙而租賃,而是在租賃期間產(chǎn)生的犯意,沒有詐騙預(yù)謀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可知,張某波偽造被租賃車輛的登記證等手續(xù)后,伙同被告人張半堂將該車質(zhì)押給牛某甲,騙取“借款”后到期不還,使牛某甲受到經(jīng)濟損失,足以認定張某波有詐騙的故意,因此該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韓某偉的辯護人辯稱韓某偉不知道豫CZB196號牌和豫A1MF10號牌車輛抵押過程中造假的辯解理由,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韓某偉知道豫CZB196號牌和豫A1MF10號牌車輛的手續(xù)系偽造,其參與介紹質(zhì)押兩車“借款”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行為,故該辯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納。關(guān)于被告人韓某偉辯稱其未簽訂租車合同,也沒有參與籍某甲的預(yù)謀,沒有支配抵押車輛得來的借款,其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共犯的辯解理由,經(jīng)查,韓某偉明知張某濤等人質(zhì)押車輛的手續(xù)系偽造,仍為其質(zhì)押車輛實施詐騙犯罪提供幫助,屬于共同犯罪,因此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被告人韓某偉及其辯護人認為韓某偉提供線索抓獲張某波,系立功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根據(jù)張某波、韓某偉的供述、牛某甲的陳述及到案經(jīng)過,可以認定牛某甲通過韓某偉找到張某波后,由牛某甲將張某波扭送至公安機關(guān),韓某偉不屬于立功,因此該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但該情節(jié)可以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濤辯稱其不知道號牌為豫CZB196、豫A1MF10車輛的來源,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張某濤明知李某平所持的豫CZB196號牌黑色帕薩特轎車車輛登記證等手續(xù)是偽造的,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濤明知李某平不是該車車主,因此其行為不應(yīng)作為犯罪處理;至于豫A1MF10號牌轎車,因張某濤偽造了該車的手續(xù),可以認定其明知非本人車輛仍質(zhì)押“借款”,騙取他人款項,應(yīng)按共犯處理。對于張某濤的辯護人關(guān)于張某濤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認定張某濤積極參與實施多次詐騙活動,在共同犯罪中應(yīng)系主犯,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李某平辯稱其租車使用的是自己的身份證,并不知道詐騙的辯解理由,經(jīng)查,李某平租賃汽車后冒用車主金某甲的名義對租賃車輛抵押,足以證實其知道租賃車輛的用途,因此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劉某某辯稱抵押車輛時其并不是完全知情的辯解理由,經(jīng)查,張某濤、劉某某的供述及相關(guān)書證,足以證實劉某某冒用車主汪某某的名義將車輛抵押,并出具借條,因此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波、張某濤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許某、韓某偉、李某平、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濤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平、劉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積極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可以宣告緩刑。參考被害人的意見,結(jié)合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案發(fā)后的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韓某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李某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七、對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連歡歡

人民陪審員 楊 珉

人民陪審員 馬國戰(zhàn)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徐曉蕾

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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