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路某永訴江蘇鹽城某建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1閱讀量:(1577)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云民初字第4144號
原告路某永。
委托代理人程言靜,江蘇漢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鹽城某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寧縣勝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支某堯,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路某永訴被告江蘇鹽城某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某建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先依法由審判員陳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獨任審判,因原告于同年11月9日變更訴訟請求致使本案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院口頭裁定終結了本案的小額訴訟程序,轉為簡易程序審理。同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路某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言靜、被告鹽城某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某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路某永訴稱,被告在徐州市云龍區(qū)(新城區(qū))某某路*號開發(fā)建設的國信上層疊院已交付使用,我在被告的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欠我工資7256.40元未付?,F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工資7256.40元。2015年11月9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工資57926.40元。
被告鹽城某建公司辯稱,因為徐州市新城區(qū)某某路*號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時某勝,我公司和原告沒有合同關系,原告的工程款與我公司沒有關系,并且原告從時某勝處承攬的瓦工工程,原告也未提供合同,無法確定其工程量及所欠金額。
本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民初字第1833號民事判決書原告邱某玲訴被告時某勝、鹽城某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查明:2010年11月2日發(fā)包人江蘇省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徐州分公司與承包人鹽城某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施工項目為徐州市云龍區(qū)(新城區(qū))*號地*-*地塊二標段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金額為63459900元,工程承包范圍是施工圖范圍內的土建、安裝工程,工程結算造價中扣除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期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6年。鹽城某建公司將其承包工程中30#樓、32#-39#樓分包給時某勝進行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時某勝將30#樓、32#-39#樓的屋面、衛(wèi)生間、廚房、外部陽臺的防水工程分包給邱某玲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包工包料,防水涂料每平方米20元,SBS防水卷材每平方米21元。
本案經審理查明,時某勝從被告鹽城某建公司承包了徐州市云龍區(qū)(新城區(qū))*號地*-*地塊二標段工程中30#樓、32#-39#樓工程后,被告鹽城某建公司刻制了江蘇鹽城某建集團有限公司新城區(qū)*號地*-*地塊二標段資料專用章交給時某勝使用。后時某勝聯系到原告路某永,經雙方協商:由原告路某永對30#樓、32#-39#樓提供地坪、內外墻粉刷、地壟墻勞務,建筑材料由時某勝提供,按施工面積不定期結算勞務報酬。2014年9月16日,時某勝的會計劉世賦向原告出具路某永瓦工班工程結算單,結算單載明:裝修、地坪、內外粉、地壟墻工程款450421.40元,支付工程款392495元,余工程款57926.40元,工程量由技術員提供。該結算單蓋有江蘇鹽城某建集團有限公司新城區(qū)*號地*-*地塊二標段資料專用章。原告路某永取得工程結算單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勞務報酬,被告以原告應當向時某勝主張為由拒絕給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路某永提供的路某永瓦工班工程結算單及原告路某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鹽城某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路某永為被告鹽城某建公司承包的徐州市云龍區(qū)(新城區(qū))*號地*-*地塊二標段工程中的30#樓、32#-39#樓工程提供了地坪、內外墻粉刷、地壟墻勞務。2014年9月16日的路某永瓦工班結算單蓋有江蘇鹽城某建集團有限公司新城區(qū)*號地*-*地塊二標段資料專用章,原告有充分理由要求被告鹽城某建公司支付所欠勞務報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蘇鹽城某建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路某永勞務報酬57926.4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元,減半收取為625元,由被告江蘇鹽城某建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 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崔朝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