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羅某,栗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333)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062號
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教師。
委托代理人鄧輝,重慶夔府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羅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謝安徽,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粟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謝安徽,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奉節(jié)縣永安鎮(zhèn)詩城西路**號**單元**號,注冊號:500236000******。
法定代表人羅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謝安徽,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與被告羅某、粟某、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方思乂獨任審理,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鄧輝,被告羅某、粟某的委托代理人謝安徽,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的委托代理人謝安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被告羅某和粟某系夫妻關系,自2012年9月29日始,羅某因煤礦經(jīng)營所需向原告借款后于2014年4月1日通過結算本金及利息共欠原告231426元,約定月利率為1.5%,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對該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后被告羅某一直未予償還借款,原告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1426元,并按月利率1.5%計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羅某、粟某、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辯稱,借款事實存在,借條雖由被告羅某出具,載明公司系擔保人,但是該借款非用于個人消費,用于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實際使用人是公司,所以應由公司負責償還,請法院依法裁決。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羅某和被告粟某于2009年3月12日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被告羅某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雙方于2014年4月1日重新進行結算,由被告羅某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確定借款金額為231426元,約定月利率為1.5%,未約定還款期,并由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未約定具體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后被告羅某一直未償還借款,原告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1426元,并按月利率1.5%計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李某舉示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被告羅某及粟某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婚姻登記證明(原件)1份、公司基本情況表(復印件)、借款單(原件)1份等在卷佐證。對原、被告陳述一致的事實予以確認;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經(jīng)審查,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均未舉示證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羅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成立,雙方重新進行結算確定借款金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羅某作為借款人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對于借款的利息,因雙方約定月利率為1.5%,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羅某應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本案被告羅某與被告粟某系合法夫妻關系,該債務系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粟某亦負有給付義務,二被告應共同償還借款本息。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自愿為其提供保證,其作為保證人應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因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具體保證方式,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依法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對被告羅某、粟某辯稱,該借款實際使用人系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應由公司予以償還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羅某作為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條載明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系保證人,該借款用途不影響借款人的認定,故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某、粟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31426元,并按月利率1.5%計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22元,減半收取266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羅某、粟某、重慶民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方思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盧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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