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周某、王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1109)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裕民一初字第00591號
原告:趙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常瑛,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蘇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劉學良,安徽大別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周某、王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瑛、被告王某、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學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7月6日14時25分,周某駕駛車牌號為皖N×××××的小貨車,在六安市裕安區(qū)駱家庵中學,因未保持安全車速,與趙某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發(fā)生側面相撞,致兩車受損、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付誤工費2794.80元(82.20元/天×34天)、護理費220元(55元/天×4天)、伙食補助費80元(20元/天×4天)、營養(yǎng)費80元(20元/天×4天)、交通費100元、財產損失1280元計4554.8元。
被告周某未作書面答辯。
被告王某未作書面答辯,當庭口頭答辯:1、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有異議,我方承擔次要責任。2、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3、對投保情況無異議。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未作書面答辯,當庭口頭答辯:1、被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本公司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合理的賠付。2、原告的訴請過高,過高部分應予以剔除。3、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如下:
(一)原告舉證:
1、戶口簿復印件,證明原告?zhèn)€人身份信息,主體適格。
2、駕駛證、體檢回執(zhí)單、行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主體適格。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周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4、出院記錄及結帳清單,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療情況及產生的各項醫(yī)藥費。
5、發(fā)票兩張,證明原告所有的摩托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損及維修產生的費用。
6、保單復印件兩份,證明肇事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7、交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花的交通費。
8、原告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證明,證明原告居住在城市,相關賠償標準應按城鎮(zhèn)居民進行計算。
被告王某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4、5、6、7、8均無異議。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質證:對證據(jù)1無異議,但原告系農業(yè)戶口。對證據(jù)2無異議。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責任劃分有異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jù)4,請求法院核實。對證據(jù)5有異議,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原告沒有評估,應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對證據(jù)6無異議。對證據(jù)7應以30元發(fā)票為準。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具備合法性,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應以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經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4、5、6、7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不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認定、采信的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7月6日14時25分,周某駕駛車牌號為皖N×××××的小貨車,在六安市裕安區(qū)駱家庵中學,因未保持安全車速,與趙某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發(fā)生側面相撞,致兩車受損、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趙某某于2010年7月8日被送入六安市立醫(yī)院治療,于7月12日出院,王某墊付醫(yī)藥費1617.30元。趙某某的摩托車維修費1280元。經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另查明:皖N×××××的小貨車登記車主是王某。2010年3月11日,王某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均為2010年3月12日至2011年3月11日。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被告周某駕駛車輛未保持安全車速致使原告趙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及財產損失,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依法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付。原告的損失確定如下:誤工費1312.4元(38.6元/天×34天)、護理費220元(55元/天×4天)、伙食補助費80元(20元/天×4天)、營養(yǎng)費80元(20元/天×4天)、交通費40元(10元/天×4天)、維修費1280元計3012.4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趙某某誤工費1312.4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趙某某護理費220元、伙食補助費80元、營養(yǎng)費80元、交通費40元計420元。
三、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趙某某維修費1280元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款合計3012.4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3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金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韓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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