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1382)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仙商初字第1914號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下簡稱仙居工行),住所地:仙居縣安洲街道城北西路**號。
負責(zé)人:李某某,系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該行職工。
委托代理人:潘崇富,浙江鼎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項某某。
原告仙居工行與被告項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項某某立即歸還原告牡丹卡透支本金9958.74元及利息、滯納金(至2015年9月5日的利息、滯納金為7380.79元,2015年9月6日后的利息、滯納金按中國某銀行牡丹信用卡合約規(guī)定計算到付清之日止);2、要求判令被告項某某支付給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項某某承擔(dān)。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dāng)庭宣告判決。原告仙居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吳某某、潘崇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項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14年4月9日,被告項某某向原告申請辦理牡丹信用卡個人卡,被告在閱讀了《中國某銀行牡丹卡章程》及相關(guān)合約和申請表以后,于當(dāng)天填寫《牡丹卡個人卡申請表》,并在申請表上聲明:本人知悉并保證遵守牡丹卡章程,已閱讀并了解《牡丹卡領(lǐng)用合約》,自愿遵守合約的規(guī)定。原告按約發(fā)放給被告項某某授信額度為10000元牡丹貸記卡(卡號為52×××25)。被告項某某領(lǐng)卡使用后,2014年5月22日透支本金7000元開始,截止2015年9月5日,被告項某某尚欠原告透支本金9958.74元,利息、滯納金7380.79元。期間原告經(jīng)多次催討未果。
本院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項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透支款本金9958.74元及利息、滯納金(2015年9月5日前為7380.79元,從2015年9月6日起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支付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計算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項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出的費用(律師代理費)1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58元、公告費650元,合計908元,由被告項某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先預(yù)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58元,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臺州市財政局,賬號:19900001040000225089001,開戶銀行:臺州市農(nóng)行。)
審 判 長 徐妙芳
人民陪審員 陳建國
人民陪審員 蔣朝旺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吳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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