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孔某與郭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1363)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思民初字第9085號
原告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區(qū)。
委托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蘇日輝,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區(qū)。
原告唐某與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江玉華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小斌、被告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2月18日相識,2011年11月11日辦理登記結婚,2012年1月2日生育一女黃某某。因雙方婚前缺乏交流和深入認識,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加之被告長期不在家,又嗜好喝酒賭博,雙方爭吵不斷,矛盾不斷加劇。2012年9月始,被告更與第三方女性存在不正當關系,并對原告的勸告置之不理,反而大吵大鬧。為此,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便返回四川老家,與被告分居。2013年5月,原告向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但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未予準許。另,2013年8月起婚生女黃某某一直隨原告共同生活。時至今日,原告與被告已經完全喪失感情基礎,被告作為一家之主,嗜酒好賭,沒有家庭責任感,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F雙方已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和好的可能。為此,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判令如所請。故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黃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并由被告依照法律規(guī)定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至婚生女成年;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黃某答辯稱其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相識,2011年11月11日辦理登記結婚,2012年1月2日生育一女黃某某?;楹笠虮桓嬖诩視r間少、雙方欠缺溝通以及婆媳矛盾等原因,雙方發(fā)生爭吵、矛盾。為此,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返回其四川老家,與被告分居,期間更于2013年5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但本院院未予準許。其后,雙方仍未能進行良好的溝通,夫妻感情未見改善。另,2013年8月起,婚生女黃某某亦隨原告在其原籍地四川共同生活。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無法和好,亦未能達成協(xié)議。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婚生女出生證明、本院(2013)思民初字第6324號民事判決書和庭審筆錄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屢因生活瑣事發(fā)生沖突,本應及時化解,但雙方顯然未能有效溝通,致使夫妻感情不斷惡化,原告因而于2013年2月起即與被告分居并在當年5月起訴離婚,在本院作出不準許離婚的判決后,當事人雙方亦未采取更為積極的措施以彌補感情裂痕,導致原告再次啟動本次之訴;法庭審理中,原告離婚的意愿決絕,被告除表示不愿離婚的立場外,并無更為有效與誠懇的、試圖挽救婚姻的努力,客觀上雙方已經無法良好地交流與溝通,感情已經破裂,婚姻關系無以為繼。鑒于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予解除。關于婚生女的撫養(yǎng)問題,根據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孩子年紀尚幼、系女性等因素,孩子與母親共同生活將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長,另一方則必須支付相應撫養(yǎng)費用(根據孩子父親的經濟能力及目前一般的教育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1000元/月支付撫養(yǎng)費的訴求本院予以照準)。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唐某與被告黃某離婚。
二、婚生女黃某某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向原告唐某支付婚生女撫養(yǎng)費1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滿十八周歲。
本案案件受理費123元,由被告負擔。該費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江玉華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梁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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