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周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1397)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169號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許正君,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安全,金安區(qū)孫崗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訴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善堂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正君,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5年初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農歷正月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辦理結婚登記?;楹笊蛔印S捎诨榍半p方缺乏了解,婚后又因倆人性格存在極大差距而常發(fā)生爭吵。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依法給付撫育費,原告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證據二原被告及其婚生子的身份信息復印件,證明原被告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
被告周某對上述兩份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周某在庭審中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述離婚理由均與事實不符,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被告周某為證明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三份證據:
證據一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身份情況;
證據二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婚姻情況;
證據三戶口簿復印件,證明原被告及其家庭成員信息情況。
原告王某對被告提供證據并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被告所舉證據認定如下:
原被告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原、被告身份,婚生子情況,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等有關事實,符合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要求,本院均予以采信。
結合上述認定采信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農歷正月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1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同年2月2日婚生一子周某甲(現在隨其祖父母生活)?;楹?,原被告間因家庭瑣事等原因發(fā)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依法辦理結婚登記,雙方系合法有效婚姻。原被告間雖存在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原、被告雙方如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強溝通,互諒互讓,切實負起各自應盡的家庭責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離婚。
本案訴訟費2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善堂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邵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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