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秦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1508)
山東省茌平縣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茌民一初字第1645號
原告:趙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海軍,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蘇金玲,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徐學俊,河北邁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某商貿(mào)街西首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總經(jīng)理。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某曲周鎮(zhèn)東關村××號。
負責人:李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宋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趙某與被告秦某、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曲周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軍、被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學俊、被告某保險曲周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2014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蘇文普駕駛魯P×××××號農(nóng)用三輪汽車,在S257線茌平縣博平鎮(zhèn)邱莊村路口處朝東拐彎時,與沿S257線由西向東秦某駕駛的冀D×××××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趙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趙某當即被送至茌平縣第二某醫(yī)院治療。經(jīng)交警認定,秦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蘇文普承擔主要責任,趙某對此事故不負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種損失共計24 834.2元,其余損失待司法鑒定后確定,被告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用。后原告放棄了鑒定,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9 818.2元。
原告趙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1.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擬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原告因此受傷以及被告秦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茌平縣第二某醫(yī)院住院病歷、費用清單、住院收費票據(jù)、病員檢查證明各1份,擬證明原告的傷情以及花費醫(yī)療費的情況;
3.山東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1份,擬證明原告趙某的誤工損失;
被告秦某在法定期間內未提交書面答辯,但口頭辨稱:冀D×××××號車輛的實際車主為秦某,系掛靠于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經(jīng)營。冀D×××××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300 000元商業(yè)三者險1份,且投保有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依法賠付,如有精神損失部分,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支付。蘇文普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趙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也應由蘇文普承擔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秦某為原告趙某墊付費用2900元,要求原告依法返還。
被告秦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預交金收據(jù)1份,擬證明其為趙某墊付醫(yī)療費2900元。
被告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曲周支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但口頭辨稱:對于原告的合理合法的訴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中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蘇文普(無證)駕駛其所有的魯P×××××號農(nóng)用三輪汽車,在S257線茌平縣博平鎮(zhèn)邱莊村路口處朝東拐彎時,與沿S257線由西向東秦某駕駛的其所有的掛靠于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經(jīng)營的冀D×××××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魯P×××××號農(nóng)用三輪汽車的乘車人趙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jīng)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茌平大隊現(xiàn)場勘驗,調查分析,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聊公交茌認字【2014】第005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蘇文普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讓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秦某駕駛機動車觀察操作不當?shù)男袨檫`反了《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蘇文普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秦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趙某對此事故不負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某被送至茌平縣第二某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橫突骨折(2-5)、左肩部軟組織損傷。原告住院11天,花費醫(yī)療費6072.2元(其中被告秦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9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丈夫蘇文普護理。茌平縣第二某醫(yī)院的住院病歷中出院記錄記載:出院醫(yī)囑:1.平臥硬床板2個月;2.接骨七厘片5片bidx10天;3.定期來院復查;4.不適隨診。茌平縣第二某醫(yī)院于2014年10月29日出具的病員檢查證明載明:建議休息叁個月。
趙某、蘇文普于2014年11月5日訴至本院,蘇文普在庭審后以其本人并無損失,也未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本院依法口頭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另查明,秦某為其所有的冀D×××××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曲周支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額為300 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投保有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秦某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
在訴訟中,原告趙某主張其誤工期限為3個月,其為山東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職工,誤工費按每個月4900元計算,并提供了證據(jù)3,被告秦某和被告某保險曲周支公司以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過長為由提出異議,主張原告的誤工期限按1個月計算;以原告未提交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及工資收入證明、誤工證明及銀行流水予以佐證,且在其病歷中也顯示其職業(yè)為農(nóng)民對公司存在的真實性,且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趙某在公司工作為由提出異議,主張原告的誤工費應按照農(nóng)民標準計算。原告對其主張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實其主張。
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被告秦某和某保險曲周支公司以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需護理人員護理為由提出異議,但被告未就其主張?zhí)峁┫嚓P證據(jù)予以證實。
在訴訟中,原告趙某主張其花費交通費100元,被告某保險曲周支公司以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為由提出異議。
對原告趙某主張的營養(yǎng)費,被告秦某和被告某保險曲周支公司以原告的傷情不需要加強營養(yǎng),也沒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為由提出異議。
事故發(fā)生后,本院依據(jù)蘇文普的申請依法將冀D×××××號車輛扣押,在被告秦某于2014年10月16日交納保證金30 000元后,本院依法解除了扣押措施。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法院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jù),且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均無異議。事故認定書認定蘇文普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秦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趙某對此事故不負責任,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原告趙某的損失,因被告秦某為其所有的魯P×××××號小型普通客車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趙某的損失也未超出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根據(jù)《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首先由被告某保險曲周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付,其余部分,由被告秦某和蘇文普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雙方責任,由被告秦某按30%的比例對原告予以賠償,因秦某所駕駛的車輛掛靠于被告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經(jīng)營,被告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與被告秦某承擔連帶責任。
對原告趙某所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標準,因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主張,其誤工費應按照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其主張的誤工期限因有原告提供的病員檢查證明和住院病歷記載,且未超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準則》的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認可。
對原告趙某主張的護理期限和營養(yǎng)期限,因其主張未超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準則》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因原告之夫蘇文普為農(nóng)村居民,其護理費應按照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其營養(yǎng)費按每天30元計算。
對原告趙某所主張的交通費,因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秦某為趙某所墊付的醫(yī)療費2900元,在扣減秦某應賠償?shù)臄?shù)額后,原告趙某應予以返還。
綜上,本院認可的原告趙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6072.2元;誤工時間為3個月即90天,其誤工費為10 550.7元(90×117.23);其護理費為1289.53元(11×117.23×1);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11×100)元;營養(yǎng)費330元(11×30)。以上合計原告趙某的損失總額為19 342.43元。其中,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1 840.23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7502.2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中華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華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合計某幣 11 840.23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合計某幣7502.2元。本項合計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賠償原告趙某某幣19 342.43元。
二、原告趙某返還被告秦某墊付款某幣2900元。
三、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所確定的過付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本院過付(賬號15×××13,戶名:茌平縣某法院,匯款行:農(nóng)行茌平支行營業(yè)所),注明案號、辦案人員,并及時通知辦案人員。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之義務,應當按《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0元、原告趙某負擔11元,被告秦某負擔429元,被告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與被告秦某負連帶支付責任;保全費320元,由被告秦某負擔,被告河北省某汽車運銷有限公司與被告秦某負連帶支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某法院。
審 判 長 劉 軍
審 判 員 劉琬淇
人民陪審員 劉百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劉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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