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與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1448)
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商初字第2573號
原告呂某,女,漢族,1940年出生,住濟南市市中區(qū)。
委托代理人齊放,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海軍,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男,漢族,1953年出生,戶籍地址歷下區(qū)。
原告呂某與被告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為30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呂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呂某訴稱,2011年9月26日,被告馬某向原告呂某借款20萬元并約定利息。原告呂某通過其女兒劉某于當日將借款20萬元轉(zhuǎn)賬至被告馬某賬戶內(nèi)。因被告馬某當時無法償還上述款項,截止2013年9月27日,被告馬某共計欠原告呂某本息合計共27.6萬元。同日,被告馬某向原告呂某出具借條一份,證明被告馬某向原告呂某借款27.6萬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9月27日。后經(jīng)原告呂某多次催要,被告馬某拒不返還借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馬某返還原告呂某人民幣27.6萬元及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判令訴訟費由被告馬某承擔。
原告呂某為證實其主張?zhí)峁┤缦伦C據(jù)即:
證據(jù)1、2013年9月27日,被告馬某出具的借條一份,借款金額27.6萬元;
證據(jù)2、2011年9月26日,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某某支行加蓋印鑒出具的轉(zhuǎn)賬憑條一份,轉(zhuǎn)賬金額20萬元,收款人是馬某,匯款人是劉某;
證據(jù)3、戶口本一份,證明劉某是原告呂某的女兒。
被告馬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書面答辯及證據(jù)。
綜合分析當事人所舉證據(jù),結(jié)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法庭調(diào)查情況,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1年9月26日,付款人劉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某某支行向收款人馬某轉(zhuǎn)賬人民幣20萬元。
2013年9月27日,被告馬某出具的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呂某人民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時間: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9月27日。另查明,付款人劉某系原告呂某的三女兒。
庭審中,原告呂某陳述:因原告呂某與被告馬某系朋友關(guān)系。2011年9月26日,被告馬某向原告呂某借款20萬元并約定第一年的利息為20%,第二年的利息為15%。原告呂某通過其女兒劉某于當日將借款20萬元轉(zhuǎn)賬至被告馬某賬戶內(nèi)。被告馬某未出具借條。后因被告馬某遲遲未還款。經(jīng)計算截止2013年9月27日,被告馬某共計欠原告呂某本息合計共27.6萬元,其中本金20萬元,利息7.6萬元。被告馬某向原告呂某出具借條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原告呂某與被告馬某之間借貸關(guān)系明確,借款數(shù)額清晰,被告馬某應向原告呂某償還借款。根據(jù)原告呂某訴稱及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馬某所出具借條中確定的借款27.6萬元中借款本金應為20萬元,7.6萬元為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第6條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告呂某與被告馬某之間約定的借款利率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馬某應向原告呂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截止2013年9月27日止的利息7.6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第7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本案中,原告呂某請求以借款金額27.6萬元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原告呂某所主張的借款27.6萬元中已經(jīng)包括7.6萬元的利息,因此原告呂某所主張的計息方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調(diào)整,對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呂某主張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到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計息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第6條、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償還原告呂某借款27.6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馬某支付原告呂某利息(以借款本金2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自起訴之日即2014年12月2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三、駁回原告呂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440元,保全費人民幣1900元,合計人民幣7340元,由被告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文
人民陪審員 梁 穎
人民陪審員 劉立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曉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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