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與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270)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12號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陳志健,浙江新臺州(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江蘇省通州市三余鎮(zhèn)光明村×組×××號。
原告章某訴被告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據原告章某的申請,對被告葉某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志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章某起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共欠原告借款68178元,其承諾于2015年1月15日前歸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但被告以自己的債權尚未收回等各種理由拖延拒付。201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歸還了借款9500元,但尚欠58678元至今未還。故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返還借款58678元;二、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章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庭審中出示了借條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8178元的事實。
被告葉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原告章某提交的證據材料,經本院審查,符合有效證據的構成要件,本院在向被告葉某送達了起訴狀、證據副本后,被告葉某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異議,本院確認以上證據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
根據到庭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和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章某現(xiàn)金68178元”,原告自認被告已歸還9500元,尚欠58678元至今未還。為此原告訴來本院,請求上判。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葉某未及時返還借款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現(xiàn)原告章某要求被告葉某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葉某返還原告章某借款5867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67元,減半收取633.5元,財產保全申請費702元,由被告葉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共二份,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67元。對財產案件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賬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孟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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