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鳳與貫?zāi)迟I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659)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高民初字第9362號
原告趙某鳳(曾用名趙某鳳),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廊坊市廣陽區(qū)某某小區(qū)*棟*單元***室。身份證號:23212719800306****。
委托代理人辛玉卓,河北張克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貫?zāi)场?/p>
原告趙某鳳與被告貫?zāi)迟I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鳳的委托代理人辛玉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貫?zāi)辰?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鳳訴稱,2012年我給被告貫?zāi)抽_始供應(yīng)地板磚,截止2013年6月4日被告貫?zāi)彻灿嬐锨肺邑浛?00000元。被告貫?zāi)秤?013年6月4日為我出具了欠條一張。此后我們之間業(yè)務(wù)停止,雖經(jīng)我多次催要,被告貫?zāi)惩锨肺业?00000元貨款至今沒有償還。為維護我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貫?zāi)持Ц段邑浛?00000元并判令被告貫?zāi)持Ц段依?,利息為?013年6月4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標準計算。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貫?zāi)吵袚?/p>
被告貫?zāi)碂o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2年起原告趙某鳳給被告貫?zāi)抽_始供應(yīng)地板磚,截止2013年6月4日被告貫?zāi)彻灿嬐锨吩孚w某鳳貨款200000元。被告貫?zāi)秤?013年6月4日為原告趙某鳳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上書寫的內(nèi)容為:“今欠趙某鳳磚款200000元(貳拾萬元整)。貫?zāi)?013年6月4日”。上述事實,有原告趙某鳳提交的欠條原件一張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貫?zāi)惩锨吩孚w某鳳貨款200000元屬實,原告趙某鳳出示的欠條真實、有效,被告貫?zāi)硲?yīng)承擔給付原告趙某鳳貨款200000元的民事責任。原告趙某鳳要求被告貫?zāi)嘲淬y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并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貫?zāi)秤诒九袥Q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趙某鳳貨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2150元(已減半收取),財產(chǎn)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貫?zāi)吵袚?/p>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高 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劉素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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