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與鞏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417)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1002民初700號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張利利,河北張克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鞏某。
委托代理人肖蘇,河北天源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杰,河北天源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鞏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海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利利、被告鞏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肖蘇、張杰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在廊坊市安次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丙。自2014年6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后為了孩子原告撤訴,但被告還是拒絕回家照顧孩子,原告多次找村委會以及鄰居調解,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不同意回家生活,因此,原被告感情破裂?;楹笠浑p兒女一直跟隨原告父母生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子女李某乙、李某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感情沒有破裂。被告因生產(chǎn)兩個孩子致使不能再生育,為了兩個孩子能健康成長,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丙。原告于2015年初向廊坊市安次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申請,自愿撤回了對被告的起訴。
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拒絕回家照顧孩子,也不同意回家生活,原被告婚姻已名存實亡。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不支付撫養(yǎng)費。對此,被告不予認可,認為原告以要求被告在家照顧孩子為由阻攔被告外出工作,被告在家照看子女及原告爺爺奶奶已經(jīng)非常辛苦,后被告外出工作了一年,在此期間原告沒有外出,在家也不幫忙照看孩子,并且經(jīng)常因瑣事與被告爭吵。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離婚?;樯钅骋?、婚生子李某丁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二人撫養(yǎng)費共計2500元。
關于共同財產(chǎn)及債務,原告陳述,原被告無共同財產(chǎn),對此被告不予認可,認為有一處房產(chǎn)在原告名下,房子是原告婚前的,而婚后該住房有改裝翻修,而后用于出租,被告要求分割此房出租7年的房屋租金。但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民事裁定書、在職證明、診斷證明、住院病案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雖因一些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猜疑,但不足以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被告婚后生育一雙兒女,現(xiàn)均為幼兒時期,原被告離婚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極為不利,只要原被告互諒互讓,相互理解,雙方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家庭感情,共同面對困難,解決分歧,共同為家庭的美好明天去努力拼搏,仍然是一個美好而又幸福的家庭。故對原告要求離婚及其它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甲與被告鞏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及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海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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