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竇某甲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653)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潁民一初字第00610號
原告:張某甲,女,19**年**月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彥,安徽松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竇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恩中,男,安徽省潁上縣慎城鎮(zhèn)城關中心學校法律顧問。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竇某甲為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東亮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彥、被告竇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恩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2013年6月4日,我與竇某甲協(xié)議離婚。雙方在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婚生二子女均隨竇某甲生活,撫養(yǎng)費由竇某甲自理。協(xié)議離婚后,我日夜思念子女,加之已做節(jié)育手術,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變更婚生女竇某乙隨我生活,撫養(yǎng)費由我自理。
原告張某甲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2、離婚協(xié)議書一份;3、阜陽市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一份。
被告竇某甲辯稱:張某甲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不具備法定的變更條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被告竇某甲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1、被告的身份證、戶口本各一份;2、離婚協(xié)議書一份;3、潁上縣迪溝鎮(zhèn)謝彭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一份,證明婚生二子女,現(xiàn)在隨竇某甲生活,一直生活很好。
根據庭審時舉證、質證,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本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張某甲、竇某甲于2006年結婚,婚后生育二子女,男孩取名竇某丙,2006年9月出生,女孩取名竇某乙,2009年11月出生。2013年6月4日,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協(xié)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二子女均隨竇某甲生活,撫養(yǎng)費由竇某甲自理。張某甲可隨時探望二子女?,F(xiàn)二子女一直隨竇某甲生活,且生活很好。2014年2月12日,張某甲以離婚后日夜思念子女,且已做了節(jié)育手術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變更婚生女竇某乙由其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2、3號證據,被告向法院提交的2、3號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父母撫養(yǎng)子女,是義務,也是權利。原、被告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非因法定事因,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權不得隨意變更?,F(xiàn)在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婚生二子女一直隨被告竇某甲生活,并且生活得很好。因為原告張某甲未向法院提交婚生子女隨竇某甲生活,不利于子女成長的證據,僅以思念子女,做過節(jié)育手術為由,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理由不成立,也無法律依據。故本院對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東亮
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高廣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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