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8閱讀量:(1586)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銀民終字第97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
委托代理人:金雪巖,寧夏浩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
上訴人楊某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2014)興民初字第4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雪巖,被上訴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楊某、王某于1997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1998年8月2日生育一女王某某,2006年12月14日協(xié)議離婚,后于2007年8月31日登記復婚。復婚后,楊某、王某常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打過楊某?,F(xiàn)楊某起訴離婚,王某同意離婚。楊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間以27萬余元購買了銀川市興慶區(qū)房屋,其中首付17萬余元、貸款10萬元,該房屋面積95.7平方米,房屋產(chǎn)權證登記王某所占份額55.7平方米,楊某所占份額40平方米。辦理貸款后,楊某、王某共同償還銀行貸款22000元,剩余78000元系王某父親代為償還。2009年11月15日,王某父親王某某出具《贈與協(xié)議》一份,表明其將向銀行償還的78000元貸款贈與王某個人。2012年4月,楊某、王某以94800元購買長城牌旅行車一輛。楊某稱因王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楊某左眼眶腫脹,2012年5月4日楊某前往銀川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就診,并于同日在銀川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經(jīng)鑒定,楊某傷情屬輕微傷。2013年楊某、王某的婚生女王某某就讀賀蘭一中,王某向其父親借款3萬元用于支付王某某的擇校費。本案在一審審理過程中,經(jīng)協(xié)商,楊某、王某確認銀川市興慶區(qū)房屋現(xiàn)價值55萬元,寧AGH484號長城牌旅行車現(xiàn)價值6萬元。雙方同意除上述房產(chǎn)及車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均歸楊某所有。經(jīng)詢問,婚生女王某某愿意與王某共同生活。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準予楊某與王某離婚;2.婚生女王某某由楊某撫養(yǎng),王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至王某某獨立生活時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4.案件受理費由王某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楊某、王某離婚后于2007年8月31日復婚,但夫妻感情并未恢復,現(xiàn)楊某要求離婚,王某同意離婚,為此準予楊某、王某離婚?;樯跄衬骋?5歲,其自愿要求與王某共同生活,尊重其意愿,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撫養(yǎng)。現(xiàn)王某某就讀于高中,因楊某、王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各自工資收入,根據(jù)王某某的生活學習需要,酌情確認楊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撫養(yǎng)費800元至王某某獨立生活時止。因楊某、王某確認長城牌旅行車價值6萬元,該車系楊某、王某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平均分割?,F(xiàn)楊某主張車歸王某所有,由王某支付車款對價,王某同意,故確認該車輛歸王某所有,王某給付楊某車款3萬元。銀川市興慶區(qū)房屋價值55萬元,因王某父親代為償還該房屋銀行貸款78000元,并于2009年11月15日出具《贈與協(xié)議》,將78000元贈與王某,故該78000元系王某父親對王某的個人贈與,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chǎn),故該房屋屬于楊某、王某共有并可分割部分的價值為472000元(550000元-78000元)。關于涉案房屋產(chǎn)權歸屬爭議,因該房屋系楊某、王某雙方共有,楊某占有40平方米,王某占有55.7平方米,王某所占份額較大,且婚生女王某某自愿與王某共同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角度考慮,確認銀川市興慶區(qū)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楊某房屋對價197300元(472000元÷95.7㎡×40㎡)。對于王某主張因婚生女王某某擇校向其父借款3萬元,因王某提交的借條系王某單方出具,且證人王某某系王某父親,其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債務的真實性,故對王某主張的3萬元夫妻共同債務不予支持。綜上,王某應支付楊某車、房對價款227300元(30000元+1973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準予楊某與王某離婚;二、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撫養(yǎng),楊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撫養(yǎng)費800元直至王某某獨立生活時止;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三、長城牌旅行車、銀川市興慶區(qū)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楊某車、房對價款227300元。案件受理費200元,財產(chǎn)分割費650元,共計850元。楊某負擔425元,王某負擔425元。
宣判后,楊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法院以婚生女王某某自愿與王某生活為由,判歸王某某由王某撫養(yǎng),這是不當?shù)?。首先,王某某是女孩,且已?jīng)15歲,隨母親生活更方便更有利于其成長。其次,王某某愿意同王某共同生活,是出于心疼母親,是無奈的選擇。再次,一審法院已查明王某有毆打楊某的事實,但沒有據(jù)此考慮王某某隨王某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情況。故判決王某某歸楊某更有利于其成長。二、一審法院將長城牌旅行車,銀川市興慶區(qū)鳳凰北街房屋都判決歸王某所有,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在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中有王某毆打楊某的事實,但沒有認定王某屬于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少分財產(chǎn)這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有利于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來講,請求法院改判長城牌旅行車,銀川市興慶區(qū)鳳凰北街房屋歸楊某所有。三、一審法院將78000元認定為王某的個人財產(chǎn),系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涉案的《贈與協(xié)議》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無法確定,王某與其父親是父子關系,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因此,一審法院在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將78000元認定為王某的個人財產(chǎn),系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1、撤銷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2014)興民初字第43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第三項;2、改判婚生女王某某由楊某撫養(yǎng),王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撫養(yǎng)費36000元(3年×12個月×1000元/月);3、改判長城牌旅行車及銀川市興慶區(qū)鳳凰北街房屋歸楊某所有;4、由王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王某辯稱,一、王某某八個月斷奶后就由王某的母親帶大,王某的父親是寧大教授,給王某某請了家教,為此王某某更適合與王某一起生活。二、王某與楊某第一次結婚王某的父親在安居購買了房屋,王某與楊某復婚前王某的父親賣了安居的房屋,購買銀川市興慶區(qū)鳳凰北街房屋房款是由賣安居房屋所得款以及王某的父親拿出多年的積蓄和王某夫妻共同籌集17萬余元,又向銀行貸款10萬元購買的。其中貸款78000元由王某的父親向銀行支付。為此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楊某上訴請求改判女兒王某某由其撫養(yǎng),汽車及房屋歸其所有。
一、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一審審理過程中,王某某表示愿與王某共同生活,一審法院尊重王某某的意愿,判決王某某由王某撫養(yǎng)。楊某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違背了王某某的真實想法及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楊某要求改判王某某由其撫養(yǎng)的訴請不予支持。
二、關于財產(chǎn)分割問題。對于長城牌旅行車,楊某二審主張歸其所有。但一審時楊某主張歸王某所有,王某也同意。原審據(jù)此按照楊某與王某確認車價6萬元,判決該車輛歸王某所有,由王某給付楊某車輛款3萬元,判決結果并無不當。關于銀川市興慶區(qū)房屋。該房屋的購買價為27萬余元,其中貸款10萬元,一審時楊某也認可是由王某父親償還78000元,王某的父親將78000元贈與王某,房屋中王某所占比例大于楊某,且孩子王某某愿意隨王某共同生活。故原審從房屋情況和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fā),判決該房屋歸王某所有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楊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楊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利英
審判員 范寧萍
審判員 施 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陳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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