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珠海市某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萬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9閱讀量:(1583)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10號
原告珠海市某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高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長青,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廣東××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萬某某,男,白族,住所地:湖南省懷化市浣陵縣,身份證號碼×××5013?,F(xiàn)羈押于廣東省懷集監(jiān)獄。
原告珠海市某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萬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賴偉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2012年7月1日入職原告處工作,在原告單位擔任業(yè)務員期間,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將原告的塑膠原料變賣,得款據(jù)為己有。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在201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2月11日期間,利用在原告擔任業(yè)務員的職務便利,先后五次將原告的塑膠原料變賣,得款據(jù)為己有;經鑒定,涉案的塑膠原料價值共計人民幣122550元。法院判決被告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被告利用職務便利將原告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不但觸犯了我國刑律,被判處刑罰;而且嚴重損害了原告單位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變賣原告塑膠原料的款項122550元及支付利息11931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變賣塑膠原料損失款122550元及利息損失11931元(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賠償實際支付日止,暫計至2014年6月30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1.(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書;2.生效證明。
被告辯稱,一、利息損失不能按1年7個月計算,只能計算9個月。因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接到刑事判決,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此前原告沒有提出民事賠償,所以原告要求利息計算1年7個月不合理。二、被告被刑事逮捕后,被告家人在辦案單位和官員的協(xié)助下,多次與原告商談賠償損失一事,但原告不同意,顯然是原告存在過錯。綜上,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請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珠海市香洲區(qū)檢察院以被告萬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訴。2012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1462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萬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上述1462號刑事判決查明:2012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11日期間,被告人萬某某利用在珠海市某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豪公司)擔任業(yè)務員的職務便利,先后五次將某豪公司的塑膠原料變賣,得款據(jù)為已有。經鑒定,涉案的塑膠原料價值共計人民幣122550元。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萬某某被抓獲。后被告人萬某某提起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珠中法刑終字第1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上述裁判已經法律效力。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至今追贓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生效的刑事判裁判已經確認被告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以職務侵占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利,造成了原告財產損失人民幣122550元,被告依法應予以賠償原告。因公安機關至今追贓未果,現(xiàn)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人民幣12255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被告家人多次與原告商談賠償,但原告不同意”為抗辯,但沒有證據(jù)支持,本院對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必然導致原告利息損失,且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12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11日期間,故被告應自2012年12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萬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珠海市某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人民幣12255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幣12255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2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計至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495元,由被告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賴偉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黃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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