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9閱讀量:(1673)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36號
原告李某,男,漢族,住,身份證號碼:×××183X。
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漢族,住,身份證號碼:×××184X。
委托代理人黃澤武,廣東方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文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霞,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澤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在重慶云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原告與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原告與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無共同語言,被告脾氣暴躁,經(jīng)常因為瑣事與原告爭吵,只要原告做的事不如被告心意,被告就發(fā)脾氣罵人;為了家庭和小孩著想,原告多年來忍氣吞聲,逆來順受。此外,被告經(jīng)常干預原告的工作,私自取走公司的貨款,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導致原告精神長期處于極度緊張和壓抑的狀態(tài)。因家庭瑣事及公司的問題,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原告與被告均多次提出離婚,雙方己無法繼續(xù)生活,并已分居。為擺脫多年來痛苦、壓抑,特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原告經(jīng)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判決婚生女兒李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無需承擔女兒李某某的撫養(yǎng)費。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jù):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結婚。原告的經(jīng)濟基礎優(yōu)于被告,原告請求撫養(yǎng)女兒,無需被告支付女兒撫養(yǎng)費,如果對女兒的撫養(yǎng)權有爭議,可以征求女兒的意見。兒子已經(jīng)年滿22周歲,由兒子決定跟誰生活。
被告張某辯稱,一、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結婚之前雙方戀愛2年多時間,婚姻存續(xù)了23年,感情基礎長達25年,夫妻感情基礎非常扎實。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是原告單方的主張,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原告對被告有一系列的過錯,但被告都是忍讓,被告這么多年來始終為維護家庭穩(wěn)定、小孩健康成長而努力付出。二、如果法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我方要求女兒與被告一起生活,并要求原告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大兒子李弢于1993年10月4日出生,現(xiàn)已成年;小女兒李某某,2002年12月17日出生,現(xiàn)年僅12周歲,處于青春期,與母親共同生活多年,其與母親一起生活有利于李某某的身心健康成長。同時,原告有責任、有義務為女兒李某某每年30000元學費及生活費負責,包括多年前承諾每月1萬元家庭開支的責任。三、原告應承擔父親、丈夫的責任,雙方近30年的感情,不是一撮而就,被告希望雙方共同挽回這段婚姻,而不是在一夜之間破裂。離婚對女兒李某某的影響特別巨大,被告希望給女兒保留一個完整的家。原告要真誠面對自己的家庭和小孩,一起努力維系好共同的家庭。綜上,被告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及證明內容:1.公安機關核發(fā)的《戶口本》,證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員關系;2.原、被告在2010年1月簽訂的《經(jīng)營合作協(xié)議》,反映原告承諾每月支付10000元作家庭費用;3.原告于2010年6月因未支付上述2費用而出具的《付款計劃書》,證明原告未履行對家庭的義務。被告對證據(jù)1、證據(jù)2的實體權利表示另循途徑解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在重慶云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原告訴述: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感情不和,無共同語言,被告脾氣暴躁,經(jīng)常因為瑣事與原告爭吵,被告隨意發(fā)脾氣罵人。為了家庭和小孩,原告多年來忍氣吞聲,逆來順受。此外,被告經(jīng)常干預原告公司工作,私自取走公司貨款,嚴重影響公司正常運轉,導致原告精神長期處于極度緊張和壓抑的狀態(tài)。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雙方均多次協(xié)商離婚,已分居多年,己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原告堅決要求離婚。
庭審中,原告承諾離婚后會負擔女兒李某某每年學費30000元的一半,每月負擔撫養(yǎng)費3000元。被告堅持答辯意見,撤回對原告支付每月10000元共計五年的家庭開支費的反訴請求。被告以女兒處于青春期并與其共同生活多年為由,請求判準其對女兒的撫養(yǎng)權,使其與女兒一起生活,保障女兒健康成長。原告應負擔女兒的教育費用和撫養(yǎng)費。庭審后,給予了原、被告調解婚姻和好的程序、時間。
原、被告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未提出分割請求;雙方均未就離婚后對女兒的探視方式及內容提出具體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是對立的。原告請求解除雙方已存續(xù)23年的婚姻關系的理由,訴指的是多年來因被告的行為導致其情感壓抑,生活痛苦,已分居多年,證明婚姻感情已徹底破裂。被告則主張沒有發(fā)生婚姻感情破裂的事實存在,雙方應再努力共同維護家庭完整。兩者均有各持己見和片面的特點。根據(jù)被告舉證并經(jīng)原告質證無異議的證據(jù)2、證據(jù)3的證明內容,原、被告曾于2010年初發(fā)生過協(xié)議離婚及約定原告每月承擔10000元家庭費用的事實,原告未支付過該承諾的款項。綜合分析以上的案情事實,應當認為,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已有多年裂痕和不和諧的情況,原告的本案起訴行為是其對婚姻感情的判斷和決擇,應認定雙方婚姻感情確己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是對婚姻感情的態(tài)度。我國婚姻法關于準予離婚的規(guī)定,是遵循婚姻自由法則的體現(xiàn)。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準許。
關于原、被告對婚生女兒李某某的撫養(yǎng)權問題。原告已同意離婚后每年負擔女兒學費30000元中的15000元,負擔每月的撫養(yǎng)費3000元,原告的意見體現(xiàn)了同意被告取得女兒的撫養(yǎng)權及負擔撫養(yǎng)費的合理水平。故對被告請求判準其對女兒的撫養(yǎng)權,使其與女兒一起生活,保障女兒健康成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對女兒的教育和撫養(yǎng)義務依法應當負擔至李某某年滿十八周歲;原告對婚生女兒李某某具有探視的權利;原、被告雙方可另外協(xié)商解決探視的方式、內容。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離婚,雙方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脫離夫妻關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兒李某某由被告張某撫養(yǎng),跟隨被告張某生活;
三、原告李某從2015年4月份(含本月)起每月支付李某某的撫養(yǎng)費人民幣3000元、每年(含2015年度)支付李某某的教育學費人民幣15000元給被告張某,支付期間至婚生女兒李某某年滿十八周歲。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文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吳華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