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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與李某、南京某某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19閱讀量:(1882)

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玄孝民初字第162號

原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張銳、袁洋,江蘇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某某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咨詢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區(qū)**街**號**幢**室。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管理咨詢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育峰,江蘇佳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鄭林安,江蘇名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管理咨詢公司、李某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張銳、袁洋,被告管理咨詢公司委托代理人陳育峰,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鄭林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2年2月,原告參加兩被告組織的”生命之旅”共同手拉手走過一段坎坷的臺階時,因二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其從臺階上摔倒。造成其”左側肱骨外科骨折”傷殘,原告經醫(yī)院治療已花費醫(yī)療費40466元。被告管理咨詢公司對此僅支付住院押金5000元,其余費用另要求被告李某從欠付管理咨詢公司的培訓費中支付,而被告李某認為此費不應當由其支付。故原告劉某某訴來本院認為自己是消費者,兩被告是共同提供服務的實施者,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依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下稱實施消法辦法的規(guī)定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住宿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合計46383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管理咨詢公司辯稱:原告劉某某向管理咨詢公司主張賠償?shù)恼埱鬀]有法律依據,管理咨詢公司與李某之間存在培訓合同關系,而與原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此外,管理咨詢公司在培訓前和培訓中均按合同要求提醒參訓人員注意安全事項。原告在培訓中,不遵守培訓紀律,不聽教練指揮。其本身對損害的發(fā)生負有主要的責任。故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管理咨詢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劉某某的傷害與李某無關,劉某某是在參加管理咨詢公司組織的培訓過程中受到的損害,劉某某與管理咨詢公司是培訓與被培訓的法律關系,李某僅是中間介紹人。另外,管理咨詢公司依據培訓計劃應為學員辦理保險,而管理咨詢公司未辦理相關保險。故原告的損害理應由管理咨詢公司承擔,李某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李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李某是上海某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某化妝品公司)在江蘇的銷售商,營銷中李某先從某化妝品公司買進化妝品,后在寧銷售并專銷江蘇地區(qū)的專業(yè)美容院使用。某化妝品公司通過上述銷售方式在江蘇地區(qū)形成多個彼此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商業(yè)銷售網絡。李某在寧未經工商登記自起名號為某某美業(yè)聯(lián)盟機構,并自任該機構負責人。2012年李某為了拓展營銷,在寧組織使用銷售李某某化妝品的專業(yè)美容院以及專業(yè)銷售單位的先進工作者進行拓展培訓。某化妝品公司及全國相關的代理商派人前來學習觀摩。原告劉某某系蘇州市滄浪區(qū)何氏意念美容美發(fā)生身館的美容師。該館經李某之邀,委派劉某某參加該培訓。李某以某某美業(yè)名號與管理咨詢公司口頭達成委托培訓協(xié)議為:培訓前的人員通知、組織由李某負責,自2012年2月20日至同月22日進行生態(tài)體能、行為習慣、意志精神、有效溝通、團隊協(xié)作、換位思考、潛能開發(fā)的訓練。20號具體課程為1、開營破冰、組建團隊、營造良好的團隊氣氛。2、講述木桶原理,培養(yǎng)學員的責任和使命感。3、運用賭球大戰(zhàn)的過程讓隊員理解”小我”與”大我”的關系。21號具體課目為1、合理制勝七巧板,培養(yǎng)隊員資源共享、合理競爭觀念。2、運用生命之旅的過程,使隊員在蒙住雙眼的困難情況下合作走過坎坷的歷程,讓隊員會感恩,懂傾訴,知心聽。22日進行2011年頒獎儀式。管理咨詢公司向李某提供培訓方案宣傳冊,并承租了南京國防教育訓練基地的部分場所作為訓練地點。李某向管理咨詢公司支付5000元的預付款。管理咨詢公司依約集中了113人的訓練營開科集訓。李某帶其工作人員作為某某美業(yè)主辦單位參與培訓,負責協(xié)調、督促、協(xié)助管理咨詢公司訓練。2012年2月11日上午,管理咨詢公司將隊員集中至二樓會議室,由教員講述生命之旅課程的內容要求。約11點許,管理咨詢公司組織隊員蒙上眼睛,手拉手從會議室沿樓梯向下走。劉某某走至一樓出門轉彎處下臺階時踩空而摔倒,左肩碰撞在地面的井蓋棱角上。劉某某受傷后管理咨詢公司將其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八一醫(yī)院進行拍片檢查,支付檢查費604元和西藥費34.1元,并于2012年2月23日送至南京市鼓樓醫(yī)院骨科門診,支付掛號費7元。經查,初診為骨折。當天下午,管理咨詢公司將劉某某送往江蘇省中醫(yī)院進行保守性治療,該院觀察治療三天后,后因劉某某病情需手術治療,故管理咨詢公司于2012年2月25日將劉某某送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qū)總院住院治療(下稱總醫(yī)院),支付西藥費287.20元,急診掛號費8.8元,給付住院押金5200元。管理咨詢公司又支付了劉某某于江蘇省中醫(yī)院住院觀察治療費,管理咨詢公司對該觀察治療費表示放棄。劉某某于2012年3月10日出院,住院14天,出院診斷左側肱骨外勁骨折。出院醫(yī)囑為:1、繼續(xù)石膏托保護6周。2、適當功能鍛煉,加強營養(yǎng)、加強護理。3、經4周后門診復查,適時行內固定取出術二次行內固定取出術所需用約3萬元。具體產生費用以實際花費為準等。劉某某出院時向該院交納住院醫(yī)療費40466.71元,事后回蘇州養(yǎng)傷。2012年3月11日劉某某于蘇州金塘診所對傷口進行包扎治療,支付現(xiàn)金20元。并于2012年4月14日、6月19日、7月31日來寧于總醫(yī)院復查,該期間分別支付放射費166元、83元、83元。劉某某合計支付醫(yī)療費40818.71元(扣除管理咨詢公司已支付的5200元押金后)劉某某實際支付402987元。2012年2月25日,李某與管理咨詢公司進行拓展培訓結算達成協(xié)議為:此次某某美業(yè)拓展培訓于2012年2月22日中午結束。全過程產生培訓費用總額50560元,已付押金5000元,剩余未結款為45560元。培訓中,因一位學員手臂受傷,剩余尾款將待三方(劉某某、兵法、某某美業(yè))對此事件責任結果達成共識,并簽字確認后,一次性付清。2012年3月8日,管理咨詢公司向李某出示支付函,同意李某從欠付其培訓費中向劉某某支付總醫(yī)院治療費35000元。事后,三方協(xié)商無果。原告劉某某訴來本院,除堅持訴稱請求的11項賠償主張外,還堅持要求兩被告按《實施消法辦法》的規(guī)定賠償其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為此訴訟中劉某某申請傷殘鑒定。經南京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下稱司法鑒定)依法鑒定:1、外傷致劉某某損傷遺留左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2、劉某某傷后誤工期限以120日為宜。傷后90日需他人護理,同時需適當補充營養(yǎng)。訴訟中,上述三方各持訴、辯稱意見,致調解無效。

上述事實由2012年2月8日,管理咨詢公司與李某簽訂的收款證明以及管理咨詢公司于2012年2月提供給李某的中國兵法團隊特訓2012年上海某某(江蘇)化妝品公司拓展培訓方案,李某提供給管理咨詢公司包含劉某某在內參加拓展培訓113人名單以及參訓工作人員包含李某在內名單。管理咨詢公司提供的于中央門汽車站接收隊員、按課程進行培訓以及李某在訓練中作動員講話的照片。管理咨詢公司提供送劉某某去八一醫(yī)院檢查、鼓樓醫(yī)院門診、給付總醫(yī)院劉曉紅住院治療押金的相關憑證。劉某某提供的總醫(yī)院診斷證明、出院記錄以及支付住院費和出院后的治療復查費,支付憑證以及交通費、住宿費票據。2012年2月25日,李某與管理咨詢公司簽訂的相關拓展費結算和劉某某在訓練中受傷費用的承擔處理協(xié)議。2012年3月8日管理咨詢公司給李某的支付函。南京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2013)鑒字第712號鑒定意見書,以及該鑒定所收取鑒定費發(fā)票憑證,本院的談話筆錄、開庭筆錄等證據所證實。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管理咨詢公司與李某是否應對劉某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標準是否適用《實施消法辦法》?

原告劉某某認為:劉某某是接受服務方,管理咨詢公司和李某是提供服務方,原、被告之間是消費服務關系。李某作為委托方在委托培訓過程中未能盡到妥善注意義務。委托前未能嚴格核實受委托方管理咨詢公司相應的拓展資質以及教練員的相應資質。兵法在提供服務中未能盡到妥善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拓展訓練中明知可能有風險而不采取相應的保護防范措施,導致原告受傷。故二被告應按實施消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進行賠償。

管理咨詢公司認為:原告劉某某是企業(yè)員工,是接受企業(yè)的內訓,非個人消費服務。故不存在消法意義的消費服務的法律關系。故原告劉某某要求管理咨詢公司按實施消法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劉某某在訓練中不聽教練相關安全提示,訓練中隨意。致其受傷其本人應該負主要責任,依據本案事實應適用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三方合理分擔。

李某認為:自己在本案中僅起到了一個推薦介紹作用,在整個工作中已盡到應盡的義務。劉某某與李某之間不存在消費服務關系。李某為培訓支出了費用,目的是提高江蘇地區(qū)整過美容界的服務能力。在本案中,劉某某不是接受個人消費服務者,而是一個企業(yè)人員的參訓者。劉某某沒有理由要求李某賠償。

管理咨詢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管理咨詢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擬證明管理咨詢公司有組織野營體能訓練服務、企業(yè)經營管理咨詢服務、會議服務、經濟信息咨詢的能力并推進了企業(yè)營銷策劃以及中國軍事體驗式訓練第一品牌相關證書、榮譽宣傳冊,擬證明管理咨詢公司有資質進行拓展訓練。但管理咨詢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劉某某在訓練中不聽指揮,不守紀律致其受傷的相關證據。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之二:李某委托管理咨詢公司進行拓展訓練時雙方有無約定管理咨詢公司為參訓隊員交納人身險的條款?

李某認為當時管理咨詢公司口頭承諾接受委托后為隊員辦理人身責任險,故在管理咨詢公司的培訓方案中反映了該內容。

管理咨詢公司認為:培訓方案是預先做,雙方在談投保費時未談成,故在培訓費的結算中也未計算在內。

各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但李某與管理咨詢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作為某某集團在江蘇省地區(qū)的化妝品代銷商,組織該地區(qū)使用此產品的美容院優(yōu)秀員工參加企業(yè)文化拓展訓練,在其委托管理咨詢公司進行拓展訓練時,對管理咨詢公司在訓練中如何保障參訓人員的人身安全既無嚴格審核,又未提出相應的注意要求。訓練中,李某又未對管理咨詢公司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的事項進行督促。故被告李某作為一個組織者對原告劉某某在拓展訓練中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管理咨詢公司作為承接委托拓展訓練的專業(yè)性公司,其接受李某的委托,負責拓展訓練的策劃、組織與實施。其應為原告劉某某等參訓人員提供專業(yè)性指導與保護,并在隊員受傷后給予充分的救助。被告管理咨詢公司在訓練中組織進行的”生命之旅”的課目,確有一定的不安全隱患。而管理咨詢公司所設安全保護人員人數(shù)不能滿足安全保護的需求,故原告劉某某踩空摔倒時無人拉擋,致?lián)p害后果的產生。依據該事實,對劉某某在拓展訓練中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劉某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生命之旅所進行蒙著眼睛下臺階的危險性具有一定的預見性。而且該活動的目的就是要培養(yǎng)隊員謹慎戰(zhàn)勝困難的能力,活動中理應謹慎行走,雙手抓緊左右二側隊員的手,以防摔倒的發(fā)生。而劉某某不慎踩空,二手未抓緊左右隊員的手,致其摔倒受傷,其自身亦負有一定的過錯,故應對損害損失承擔20%的責任。

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李某、管理咨詢公司按實施消法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根據本案培訓的組織形式、培訓的目的、課程內容進行剖析,原告劉某某是經原所在美容院的委派,委托單位想通過劉某某培訓提高文化品質而帶動所在單位的整體文化素養(yǎng)的提升。被告李某支付培訓費組織本次培訓,目的是通過培訓以提高江蘇地區(qū)使用某化妝品的相關美容院的整體職業(yè)素養(yǎng)得到提升,從而擴大該產品的銷售量。從培訓的課程看,目的重在提升參訓人員的團隊精神和現(xiàn)代企業(yè)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本案劉某某參加培訓不是個人行為,也不是為個人的目的接受培訓服務。故原告劉某某要求二被告按實施消法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劉某某的賠償標準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標準進行計算后按上述責任進行分擔。

一、醫(yī)療費:管理咨詢公司已為劉某某支付檢查費604元、診療費15.8元、西藥費321.3元,墊付住總醫(yī)院治療押金5200元,合計6141.1元。原告劉某某扣除管理咨詢公司住總醫(yī)院押金外,合計支付住院費以及出院后的復查、治療費40298.7元。原告劉某某的醫(yī)療費合計支付46439.8元。二、誤工費因劉某某在原單位每月工資為3200元,根據鑒定傷后誤工期限以120日為宜,故認定劉某某的誤工費為四個月即1280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劉某某住院14天,每天補助18元,計252元。四、護理費參照當?shù)刈o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應為每天70元,根據鑒定報告?zhèn)?0天需他人護理,故護理費應認定6300元為宜。五、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報告劉某某傷后90天需適當補充營養(yǎng),原、被告對每天10元的營養(yǎng)費沒有異議,故劉某某的營養(yǎng)費認定900元為宜。六、住宿費:劉某某出院后由蘇州三次來南京總醫(yī)院復查,因認定2012年4月14日、6月19日、7月31日合理時間住宿南京的費用,另可依據鑒定傷后90天需他人護理合理支付一次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根據劉某某提供的住宿費票據270元,可認定為上述4月14日二人的住宿費。6月21日和7月31日劉某某二次住宿費為278元,合計住宿費為548元。交通費:劉某某出院后三次由蘇州至南京總醫(yī)院復查,參照本案鑒定報告,可增加一個陪護人員的交通費,認定四個雙程由蘇州至南京總醫(yī)院復查的交通費為宜,即蘇州至南京往返火車票是200元。劉某某住地住金浪區(qū)至蘇州火車站往返交通費40元。南京火車站至總醫(yī)院往返交通費40元一次,雙程費為280元。四個雙程交通費應為1120元。八、殘疾賠償金應為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乘20年再乘百分之十,可認定賠償金額為65076元。上述醫(yī)療費46439.8元、誤工費為12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元、護理費6300元、營養(yǎng)費900元、住宿費548元、交通費1120元、殘疾賠償金65076元,合計133435.8元。原告劉某某應承擔上述損失百分之二十為26687.16元,被告李某應承擔上述損失百分之三十為40030.74元,被告并發(fā)公司應承擔上述損失的百分之五十66717.9元。管理咨詢公司因劉某某受傷后已支付押金、診療費計醫(yī)藥費計6141.1元,故因從其承擔的66717.9元中扣除管理咨詢公司已承擔的費用后還應支付劉某某60576.8元。另劉某某已構成十級傷殘,管理咨詢公司應承擔精神損失費3000元,李某應承擔精神損失費2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曉紅賠償費40030.74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合計42030.74元。

二、被告管理咨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某賠償費60576.8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合計63576.8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交納訴訟費2819元,鑒定費1560元,合計4379元。原告劉某某應承擔1313.7元,被告李某承擔875.8元、被告管理咨詢公司承擔2189.5元。原告劉某某因緩交訴訟費、已交鑒定費1560元。被告李某給付原告上述賠償費時加其應承擔的訴訟費246.3元給原告,另629.5元向本院繳納,被告管理咨詢公司應承擔的訴訟費2189.5元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朱紀國

人民陪審員 殷作曲

人民陪審員 劉 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見習書記員 張 冰

人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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