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7閱讀量:(1388)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宛龍刑初字第642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喬某某,男。
辯護人唐娟,河南書選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宛龍檢刑訴(2014)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申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28日11時許,被告人喬某某駕駛豫R×××××號中型自卸貨車,沿南鄧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南鄧路與南陽市臥龍區(qū)潦河街交叉口時,與相對方向劉某駕駛的豫RA5091號重型專業(yè)作業(yè)車發(fā)生碰撞后,駛入相向車道與相對方向被害人徐某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陽市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喬某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提請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判處。
被告人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喬某某交通肇事罪不持異議;2、被告人及時報警并采取急救措施,有自首情節(jié);3、系初犯、偶犯,且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11時許,被告人喬某某駕駛豫R×××××號中型自卸貨車,沿南鄧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南鄧路與南陽市臥龍區(qū)潦河街交叉口時,與相對方向劉某駕駛的豫RA5091號重型專業(yè)作業(yè)車發(fā)生碰撞后,駛入相向車道與相對方向被害人徐某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徐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陽市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喬某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喬某某未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民事部分已在本院民庭另行立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的身份證明、照片,證實被告人喬某某系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被告人喬某某無違法的證明,證實被告人喬某某無犯罪前科。
(3)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實2014年6月28日11時5分,接到報警電話稱在南鄧路潦河街口,一輛貨車與轎車發(fā)生碰撞,有人受傷。
(4)喬某某的B2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證實被告人喬某某有機動車駕駛證。
(5)劉某的身份證、身份信息、駕駛證。
(6)被害人徐某的身份證、駕駛證。
(7)豫A×××××號小型轎車的行車證、行車信息。
(8)被害人徐某及父母、弟弟的戶口薄。
(9)被害人徐某的丈夫冀某甲的身份證、二人的結婚照。
(10)孫某某、孫某甲、程某某的身份信息。
(11)被害人徐某的女兒冀某某戶口正在辦理中的證明。
(12)冀某甲委托程某某全權代理的委托書。
(13)車輛的保險單據(jù)。
(14)劉某甲于2014年3月16日將賣于孫某某的售車協(xié)議。
(15)南陽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記表。證實,2014年6月28日11時5分,接到1368390××××電話報警,稱中州路百里奚路口下坡處發(fā)生交通事故。
(16)120急救指揮中心出具的案發(fā)時求救電話證明。證實先后接到1326207xxxx、1513861xxxx、1359822xxxx、1368377xxxx求救電話。
案件訊問視頻資料。
(18)南陽市交警支隊二大隊出具的喬某某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喬某某于2014年6月28日21時到長江路事故處理二大隊投案。
(19)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從被告人喬某某處扣押豫R×××××號中型自卸貨車。
2、檢驗報告
(1)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肇事事發(fā)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事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2)交通事故尸體報告書,證實徐某因受到鈍性外力(如車輛等)碰撞造成顱腦及胸部臟器損傷致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喬某某應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應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無責任。
3、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的證言:……今天上午我按照正常作業(yè),在潦河鎮(zhèn)區(qū)公路局穩(wěn)定砂料場裝水后準備回潦河超限站,我沿南鄧路自東向西行駛,當行至潦河橋東時,這個地方是一個小彎道。這時我對面過來一輛紅色自卸車,他剛過了彎道,直朝我車行駛的方向上來。我發(fā)現(xiàn)情況后,通過我車右后視鏡看到我車后面同向有一輛三輪車,我不敢往右邊靠,點了一下剎車,這輛紅色自卸車碰住我車倒車鏡,把我倒車鏡撞掉,緊接著聽到“通”的一聲響,我知道這輛自卸車可能是撞住我車其他部位。隨后我等三輪車從我右側超過后,我將車慢慢行駛到西邊??吭诠酚覀取:髞砑t色自卸車咋撞住小轎車的過程我沒有看到。事故發(fā)生后,我往東看看,沒有見到自卸車,我還以為他逃跑了,我下車查看我車損失。后來看到自卸車掉到路北側溝內,我就到現(xiàn)場去看。紅色自卸車司機二十多歲,個子有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偏瘦,發(fā)型沒有注意,瘦長臉。見到他后,我問他咋開的車,他沒有吭聲。之后他也一直沒說話。我當時行駛在中心線右側,左側車輪距中心線有十公分左右。我的車速有五十左右時速,五檔。車上裝載有十四五噸水,正常裝滿。我車車號豫R×××××東風牌灑水車,行駛證登記車主是臥龍橋公路管理局。車有強制險和商業(yè)險(20萬)。我有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A×××××年考取的駕駛證,臥龍駕校學習的駕駛證。
(2)證人孫某某的證言:2014年6月28日中午12點多,我的司機喬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車在潦河街撞著人,人已經(jīng)不行了。”我給他說,你趕緊打110、120報警救人。喬某某是今年3月份經(jīng)朋友介紹我雇傭的司機,他家住在南石路高速橋附近,大約27歲左右,已婚,他愛人剛生完小孩。他的詳細情況我不知道。我車的車號是豫R×××××,紅色杠3型自卸貨車,今年3月份買的舊車,買來以后一直就是喬某某開著。我不知道登記車主是誰,車經(jīng)別人介紹買的,我們私下打的協(xié)議,有協(xié)議,但車輛沒過戶。車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保額為20萬元。今天我派他開著車去鄧州市裴營工地送水泥,送完水泥回南陽途中出的事故。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我今天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我來投案自首。2014年6月28日9時許,我駕駛豫R×××××號東風牌貨車從鄧州市出發(fā)回南陽市,我駕駛車輛沿南鄧路自西向東行駛,大約11時分許,我行駛過潦河鎮(zhèn)潦河橋右轉彎時,我看到我右前方向有一個電動車,我順正方向繼續(xù)行駛,這時相對方向駛來一輛罐車,我聽見我的車響了一聲,這時車輛向左行駛駛到左側車道,這時有一輛轎車自東向西駛來,我剎車不及和轎車撞在一起,隨后兩車一直沖出道路,沖到路北側溝內停下來,后來我用18623909192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及119搶險電話。隨后查看轎車駕駛員情況,我看到那輛轎車壓在我的車輛車頭底下,我看不到駕駛員情況。隨后我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且參與搶救傷者,后來我因為腿疼離開現(xiàn)場并且回家籌措錢準備賠償。后來我到事故大隊來投案自首。我駕駛的車輛車主叫孫某某,平時都叫她孫某某,平時給我發(fā)工資和派活都是她。我是2007年領取的駕駛證,初次準駕車型是C1,2011年在南陽市中原駕校培訓學習后升級,現(xiàn)準駕車型是B2。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經(jīng)法庭出示、質證,被告人對以上證據(jù)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喬某某未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喬某某案發(fā)后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鵬
審 判 員 劉 麗
審 判 員 馮雪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宋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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