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7-27閱讀量:(1565)
河北省尚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尚民初字第483號
原告時某。
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愛芬,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住所地:尚義縣。
負責人李某。
被告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懷安縣。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劉某。
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梅英,河北中庭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時某與三被告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劉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答辯期間三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我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尚民初字第48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三被告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劉某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懷安縣人民法院處理。原告時某不服裁定提起上訴,2015年11月16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張民立終字第18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一、撤銷河北省尚義縣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483號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尚義縣人民法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時某的二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李愛芬、被告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劉某以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梅英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時某訴稱,2008年4月被告劉某找到原告想合伙投資買礦建廠,原告也同意。后經(jīng)過一個多月考察,最終約在5月底在尚義縣甲石河鄉(xiāng)駱駝山村購買了張家口某某礦業(yè)有限公司的鐵礦一處,購買鐵礦系劉某個人全部出資。之后開始建鐵選廠,其中原告為鐵選廠建水井兩個、租賃鉤機、鏟車、辦公設施、購買地磅、辦理安全生產(chǎn)許可手續(xù)費等等支出現(xiàn)金。出資后劉某分三次分別向原告出具交選廠股金收據(jù)三張,合計960500元。2009年1月8日原告和劉某等9人簽訂了《某某礦業(yè)采礦經(jīng)營協(xié)議》。然而被告劉某并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去尚義縣工商局登記注冊“某某礦業(yè)公司”,而是利用其作為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東的身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由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諾投資50萬元,在尚義縣甲石河鄉(xiāng)駱駝山村設立了一個分公司,并進行了工商登記,同樣從事鐵精粉來料初加工及其產(chǎn)品銷售,一直經(jīng)營至今。原告后來得知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諾投資50萬元并沒有到賬,也沒有后續(xù)的經(jīng)營資金的投入,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的設立及運營資金均來源于原告及其他股東的出資。被告劉某未能遵守協(xié)議約定擅自將其收取的原告等人用于“某某礦業(yè)公司”的出資交給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存在嚴重過錯,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此而得利,既無法律依據(jù),又無合同依據(jù)。故此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取得的不當?shù)美婪☉斢枰苑颠€,被告劉某存在嚴重過錯,亦應和二被告共同承擔返還責任。
三被告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委托代理人口頭辯稱,一、原告所主張返還的960500元的款項是其為在尚義縣甲石河鄉(xiāng)駱駝山村合伙開辦選場設立、運營投資的,是由其他合伙人相互簽名見證,由劉某出具的收據(jù),因此原告對款項的用途心知肚明,被告劉某沒有返還的義務。二、懷安建材有限公司是合伙建選廠時,以懷安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掛靠的單位,該單位并未給原告等人投建的鐵選廠投入過任何資金也未分配過任何利潤,故對原告主張返還960500元不負有返還的義務。三、原告等人所建的鐵選廠成立以后生產(chǎn)的時間很短,由于前期投入成本很大,現(xiàn)在長期停產(chǎn)歇業(yè),所以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幾年來從來沒有進行過任何利潤分配。原告應當在合伙鐵選廠最終清算時按照合伙協(xié)議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因此原告主張要求三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氖聦嵅环戏傻囊?guī)定,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月8日原告時某與被告劉某等9人,簽訂了“某某礦業(yè)采礦經(jīng)營協(xié)議”,其中原告時某在簽訂協(xié)議之前于2008年4月開始為鐵選廠建水井、租賃鉤機、鏟車、辦公設施、購買地磅、辦理安全生產(chǎn)許可手續(xù)費等等支出現(xiàn)金。出資后鐵選廠分三次于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2月5日、2010年5月(未寫明日期)分別向原告出具部分股東簽名的“交選廠股金”收據(jù)三張,合計960500元。2008年7月21日成立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懷安縣柴溝堡鎮(zhèn)龍王塘村,經(jīng)營范圍粉煤灰砌塊磚、鋼瓦加工、銷售。2008年11月19日成立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負責人李某,營業(yè)場所尚義縣甲石河鄉(xiāng)駱駝山村,經(jīng)營范圍鐵精粉來料初加工及其產(chǎn)品銷售。原告時某與被告劉某等9人,即2009年1月8日簽訂了某某礦業(yè)采礦經(jīng)營協(xié)議后,共同參與經(jīng)營管理,2013年由于種種原因,礦山全部停產(chǎn),至今所有合伙人未就利潤分配及債權債務進行過清算。
本院認為,原、被告和其他合伙人簽訂了“某某礦業(yè)采礦經(jīng)營協(xié)議”后,所有合伙人共同參與經(jīng)營管理礦山的日常事務,由于種種原因礦山停產(chǎn),從停產(chǎn)至今所有合伙人就在經(jīng)營管理期間的債權債務及其盈余分配未進行過清算。且三被告在礦山經(jīng)營管理過程中,沒有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故原告時某要求三被告劉某、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返還9605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時某要求三被告劉某、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懷安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尚義分公司返還960500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405元,由原告時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作
審 判 員 邊曉東
人民陪審員 魏志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邊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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