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張某、白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7閱讀量:(1528)
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蔚民初字第841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趙久斌,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被告白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街××大廈××層。
負責人田秀慶。
委托代理人丁艷,公司職員。
原告楊某訴被告白某、張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巖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趙久斌、李娜、被告張某、白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彩霞、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2015年6月7日16時10分許,張某駕駛晉B×××××/BG883掛重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109國道蔚縣桃花鎮(zhèn)鴉澗村路段時,在超越同向行駛的殷俊峰駕駛的冀J×××××/冀J×××××掛重型貨車的過程中,遇楊某駕駛的冀G×××××/GM202掛重型貨車由對向駛來,三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為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70142元。
被告張某、白某辯稱,對于原告的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鑒定費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啟動無責限額賠付12000元,剩余部分我公司合理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7日16時10分許,張某駕駛晉B×××××/BG883掛重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109國道蔚縣桃花鎮(zhèn)鴉澗村路段時,在超越同向行駛的殷俊峰駕駛的冀J×××××/冀J×××××掛重型貨車的過程中,遇楊某駕駛的冀G×××××/GM202掛重型貨車由對向駛來,三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殷俊峰、楊某無責任。原告楊某受傷后,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一醫(yī)院住院23天,花醫(yī)療費32027元,門診費2510元。在懷來同濟醫(yī)院住院一天,花醫(yī)療費7955元,門診費2597元。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6年2月18日評定原告楊某為:1、傷殘為十級;2、住院期間1人護理,護理期2個月。花鑒定費1400元,檢查費210元。晉B×××××/BG883掛重型貨車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和商業(yè)三者險。冀G×××××/GM202掛重型貨車車主王永強墊付醫(yī)療費44629元,護理費5600元,交通費1200元。
上述事實,有住院發(fā)票、病歷、費用清單、診斷證明、責任認定、鑒定報告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交通事故致楊某受傷,責任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楊某的損失應包括:醫(yī)療費及門診費450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天×30元=690元,營養(yǎng)費23天×30元=690元,護理費40天×100元+5600元=9600元,誤工費53159元/365天×254天=36992元,殘疾賠償金10186元×20年×10%=203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持3000元,交通費支持2200元,鑒定費及檢查費1610元,以上損失共計人民幣120243元。原告請求的按照居民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計算妻子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的損失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首先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即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在9000元(原告的損失已超醫(yī)療費限額,故原告對于醫(yī)療費無責限額可另行主張),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在110000元的限額內賠償。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張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殷俊峰、楊某無責任,故剩余損失被告張某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張某系司機,屬于雇員,其賠償責任應由車輛所有人白某承擔。因晉B×××××/BG883掛重型貨車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和商業(yè)三者險550000元,故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81164元。該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36469元。該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白某賠償原告楊某鑒定費和檢查費共計人民幣1610元。該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白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1元,由原告楊某負擔499元,被告白某負擔13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孫 巖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田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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