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俞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8閱讀量:(1482)
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陽民初字第98號
原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聊城市。
委托代理人:陳玉普,山東永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陽谷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俞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明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玉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俞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2年5月28日,被告俞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款40800元,有被告當時所寫欠條為證。根據(jù)該證據(jù),被告承諾2012年7月1日償還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陸續(xù)償還我15800元,尚欠我25000元未償還。我要求被告償還欠款25000元。
被告俞某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5月28日,被告俞某某向原告借款40800元,給原告出具了借據(jù)一張,并約定還款日期。該借據(jù)載明:今借劉某某現(xiàn)金40800元,2012年7月1日還期,借款人俞某某,2012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促,被告償還原告15800元,尚欠原告25000元未償還。2012年12月25日,原告訴至法院,求被告償還欠款2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和原告向法庭遞交的借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俞某某借原告款40800元,并出具了借據(jù)一張。被告借款到期后已償還15800元,尚欠250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據(jù)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俞某某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其逾期不還款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俞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某25000元。
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起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明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楊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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