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劉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8閱讀量:(1614)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翠屏民初字第3309號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佳,四川鼎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
被告:嚴某某,女,漢族,住四川省高縣。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陽區(qū)××路××號(××花園東苑××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家虎,四川意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劉某、被告嚴某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洪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佳,被告劉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家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4年2月10日,被告劉某駕駛川Q×××××號小型客車(該車投保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水富營銷服務部)從宜賓城區(qū)方向往金坪鎮(zhèn)方向行駛,當行駛至象鼻街道時,與原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zhèn)笞≡褐委?3天后出院。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管三大隊(2014)第01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損失為:醫(yī)療費8711.05元;誤工費4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護理費2580元;交通費800元,合計17251.05元。事故發(fā)生至今,被告方未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原告為保護其合法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劉某、嚴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7251.05元;判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且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支付;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10755.50元,其中醫(yī)療費8711.05元,誤工費1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護理費2580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67104元,精神撫慰金9000元,鑒定費2700元。
被告劉某辯稱,以保險公司的意見為準。
被告嚴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的各項費用偏高,有幾項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2、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10時27分,被告劉某駕駛川Q*****小型轎車從宜賓城區(qū)方向往金坪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宜賓市翠屏區(qū)***省道象鼻街道時,與對向行駛的原告楊某某駕駛的川Q*****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原告楊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楊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宜賓市民心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3月25日出院,住院43天,產生醫(yī)療費8711.05元。
2014年2月10日,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三大隊出具2014第01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無責任。
2014年6月20日,原告楊某某向本院申請,要求對其傷殘等級、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本院同意該鑒定申請,并依法委托四川鑫正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4年8月21日,該所出具川鑫正鑒(2014)臨鑒字第501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楊某某交通事故傷后遺留左耳中度聽覺障礙,右耳重度聽覺障礙,根據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4.8.2.d)項,屬八級傷殘。2、2014年2月10日交通事故與楊某某雙耳聽力功能障礙八級傷殘有一定因果關系,其交通事故參與度為50%。產生鑒定費2700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申請,要求對原告楊某某的傷殘等級、參與度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不同意該鑒定申請。
另查明,車牌號為川Q×××××小型轎車屬被告嚴某某所有,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由被告劉某駕駛,被告劉某具有相應的駕駛員資格。2013年7月10日,被告嚴某某為該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水富營銷服務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7月11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10日24時止,責任限額分別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
又查明,原告楊某某系農村居民家庭戶。原告楊某某自2012年2月8日起在宜賓市翠屏區(qū)**竹木制品經營部上班,并簽有勞動合同,月工資為1800元。2012年7月10日起原告楊某某在宜賓市翠屏區(qū)象鼻街道金象社區(qū)迎賓路西段**號*層附**號租胡某、李某某的房屋居住。
上述事實有原告楊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管理三大隊2014第014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川Q×××××小型轎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宜賓市民心醫(yī)院住院病歷及醫(yī)療費票據,四川鑫正司法鑒定所川鑫正鑒(2014)臨鑒字第501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宜賓市翠屏區(qū)高升竹木制品經營部合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證明勞動合同,宜賓市翠屏區(qū)象鼻街道金象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李某某房權證、租房協議,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明書和當事人陳述等隨案佐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14年2月10日,肇事車輛川Q×××××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分別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故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應在上述相應限額內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嚴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因原告楊某某未能舉證證實被告嚴某某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因此,對其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此,原告楊某某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有證據證實的賠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賠償標準,原告楊某某雖系農村居民家庭戶,但其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務工,其經常居住地和生活消費地、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至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楊某某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務工已超過一年,因此原告楊某某的相關賠償標準應以城鎮(zhèn)標準予以計算。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對四川鑫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川鑫正鑒(2014)臨鑒字第501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原告楊某某的傷殘系先天性耳聾,自身疾病,與本次事故無關,要求對傷殘等級與參與度進行重新鑒定。因四川鑫正司法鑒定所是經法院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四川鑫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故對其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四川鑫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川鑫正鑒(2014)臨鑒字第501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其程序合法,結論明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
現對本案原告楊某某造成的損失及請求,根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予以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本院支持8711.05元。庭審中,對于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提出的醫(yī)療費應扣除15%的自費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原告楊某某的醫(yī)療費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和病歷等相關證據證明,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楊某某治療的不合理性。因此,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提出的醫(yī)療費應扣除15%自費藥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2、誤工費,原告楊某某雖提供了其月工資標準為18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交通事故減少了損失,因此,該項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支持645元(43天×15元/天)。4、護理費,本院支持2580元(43天×60元/天)。5、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200元。6、殘疾賠償金,結合原告楊某某傷殘程度及本次事故外傷參與度為50%,本院支持67104元(22368元/年×20年×30%×50%)。7、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楊某某傷殘程度及本次事故外傷參與度為50%,本院支持4500元(9000元×50%)。8、鑒定費,本院支持2700元。
綜上,原告楊某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8711.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5元,護理費2580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671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鑒定費2700元,共計86440.05元,此款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其中,(一)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護理費2580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671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鑒定費2700元,此項下合計77084元;(二)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8711.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5元,此項下合計9356.0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86440.05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5元,減半收取1257.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277元,被告劉某負擔980.50元,此款原告楊某某已預交,被告劉某承擔部分直付原告楊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洪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高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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