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齊某某與楊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8閱讀量:(1393)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聊東民初字第2495號
原告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山東省臨清市。
委托代理人孫麗茹、郭延寬,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本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上列原、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麗茹、郭延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甲經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6日季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6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雙方簽有借款協議。被告楊某甲及韓某某另外為該筆借款寫有保證書。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擔保人主張權利。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未能償還。特具狀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還。
被告未進行答辯。
經審理可以確認如下事實:2012年8月6日,經楊某乙介紹,季某某向原告借款6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月利率2%,由被告楊某甲及韓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與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協議。被告楊某甲與另一擔保人韓某某寫有擔保書,約定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擔保書寫明:“本人證實季某某借款是因生意周轉,急需資金,與其是朋友關系,自愿做本筆借款的經濟擔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能償還借款本息,我二人愿意共同或單獨承擔還清該借款的本息及按借款總額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計算標準,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為避免不必要的爭執(zhí),特立此條為憑據,具有法律依據和效律。”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季某某及擔保人韓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多次電話通知被告楊某甲,被告楊某甲亦拒不到庭,本院送達應訴手續(xù)及開庭傳票時,被告楊某甲拒簽。原告曾以季某某、韓某某和楊某甲為共同被告,因韓某某、季某某下落不明,遂撤回對季某某、韓某某的起訴,僅請求判令被告楊某甲承擔還款責任。
另查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過介紹人楊某乙找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借款人下落不明,擔保人楊某甲以沒錢為由拒不履行擔保義務。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借款人季某某于2012年8月6日書寫的借條及收到條證明雙方就借款數額、借款時間、利息及違約責任的約定。同時顯示借款人季某某已經收到借款65000元。
被告楊某甲及韓某某于2012年8月6日的書寫的保證書,證明借款人借款的事實及擔保人擔保的范圍等。
3、原告于的取款憑條兩張,表明原告在給付季某某65000元現金之前已將款項取出用于支付季某某。
4、證人楊某乙出庭作證證實借款的事實經過、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的事實。
5、當事人當庭陳述也印證上述事實。
上列證據本院予以存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齊某某與季某某簽訂的借款協議除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違背法律規(guī)定外,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被告楊某甲書與韓某某寫的保證書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作為擔保人,被告楊某甲應受擔保合同的約束,在借款人及另一擔保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被告楊某甲應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保證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原告齊某某僅要求被告楊某甲承擔民事責任并無不當,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應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楊某甲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齊某某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6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楊某甲承擔,原告已預交,待案款過付時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蔣國強
審判員 麻建萍
審判員 向國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肖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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