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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9閱讀量:(2086)

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長刑初字第108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長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7日被長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長寧縣看守所。

辯護人楊俊清,四川竹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訴刑訴(2015)第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牟朝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某及其辯護人楊俊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因被告人文某與江某、楊某某之前存在矛盾,2014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文某糾集伍某某、王某(以上兩人批捕在逃)、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持械在長寧縣長寧鎮(zhèn)鯉魚灣橋頭對由楊某某等人經(jīng)營的”0831夜宵店”進行打砸。隨后,被告人文某與伍某某、王某、陳某某等人駕車至長寧縣長寧鎮(zhèn)海水村2組跳墩子橋附近,對江某駕駛的川Q*****號捷達牌小型轎車進行打砸。經(jīng)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川Q*****號捷達牌小型轎車損壞及修復項目的價格為人民幣3129.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文某隨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文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自己只是參與,希望從輕處罰。

辯護人楊俊清辯護意見,1、從本案來看,借錢利益與文某沒有關系,是江某借伍某某的錢,文某只是作為伍某某的朋友去”扎起”,只是參與,被告人文某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2、被告人文某是初犯,案發(fā)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3、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過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文某與被害人江某、楊某某之前存有糾紛,2014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文某與伍某某、王某(以上兩人批捕在逃)、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持械在長寧縣長寧鎮(zhèn)鯉魚灣橋頭對由被害人楊某某等人經(jīng)營的”0831夜宵店”進行打砸。隨后,被告人文某與伍某某、王某、陳某某等人駕車至長寧縣長寧鎮(zhèn)海水村2組跳墩子橋附近,對江某駕駛的川Q*****號捷達牌小型轎車進行打砸。經(jīng)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川Q*****號捷達牌小型轎車損壞及修復項目的價格為人民幣3129.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在法庭上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長寧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被害人楊某某、江某于2014年5月23日報案至長寧縣公安局,同日長寧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

2、長寧縣公安局拘留證、逮捕證,證實被告人文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長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7日被長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3、長寧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公(長)勘(2014)K5115240000002014100017號、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長寧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室對”2014.05.17陳某某、文某尋釁滋事案”的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長寧鎮(zhèn)鯉魚灣大橋頭0831夜宵店。

4、被害人江某的現(xiàn)場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10月14日9時30分至l0時50分,長寧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民警在被害人江某帶領下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被害人江某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指認,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長寧縣長寧鎮(zhèn)海水村2組跳墩子橋。

5、長寧縣公安局檢查筆錄及檢查照片,證實長寧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在長寧縣銅鑼鄉(xiāng)高潮村六組一農(nóng)戶家對2014年5月17日發(fā)生在長寧鎮(zhèn)海水村二組(小地名:三里半)發(fā)生的尋釁滋事案被損壞車輛進行檢查。

6、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長價認鑒(2014)113號關于對涉案的川Q*****號捷達牌小型轎車損壞及修復項目的價格鑒定意見書及相關資料,證實經(jīng)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川Q*****號捷達牌小型轎車損壞及修復項目的價格為人民幣3129.00元。

7、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我和李某在長寧縣長寧鎮(zhèn)鯉魚灣大橋開了個夜宵店,店子名稱是0831夜宵店。2014年5月16日家里有事我在外面手機沒有電了,17號中午我開手機接到店子里面的電話,說我店子被砸了。我馬上去看見我店子的東西已經(jīng)被砸得稀巴爛了,我不知道咋個回事也沒有報警,想看有人來說為什么要砸我店子,但是到今天(2015年5月22日)都沒有來知會我,我才來報案的。后店子里面的韓師傅說,是”草上飛”陳二娃和文某帶人來砸的我店子,我和他們沒有矛盾,也沒有經(jīng)濟糾紛,不曉得他們?yōu)槭裁丛椅业牡曜印V钡阶蛱煳掖螂娫拞柦澄业能?,他說被”草上飛”他們砸爛了,現(xiàn)在停在銅鑼鄉(xiāng),而且車子被砸和我店子被砸都是同一天,我估計是江某的事情,”草上飛”和文某才砸我店子的。因為前段時間文某問過我,江某在什么地方,說江某欠了他們的錢,喊我把他找出來,我當時說聯(lián)系上了后就喊江某和他們聯(lián)系。這次我店子被砸,我估計就是”草上飛”和文某認為江某是跟我一起跑的兄弟,江某長期到我店子耍,吃東西,我的車長期給江某開,估計”草上飛”和文某誤以為江某是我小弟,找不到江某還錢,要我這個哥子出來說話,這樣才砸了我的店子。我的車是個銀灰色的大眾捷達三廂車,車牌是川QQ*****,車子被砸后我到現(xiàn)在都沒有看到車,江某說車被砸爛開不走了放在銅鑼,是”草上飛”他們干的。店子被砸后第二天我到店子去,店子里面的人說前一天晚上的時候嚇人得很,來了一、二十個小伙子,全部提起刀,進店就亂砍,亂砸,據(jù)說還拿槍出來晃了一下。店子里面的一個大冰柜、一個冰箱、一個展示柜被砸爛,基本上算是報廢了;微波爐簡直是報廢了;卷簾門被砍了兩個洞;店子里面的落地玻璃全部被砸碎了;有些桌子被刀砍了些印子。我店子被砸爛的東西估計想修復的話要兩到三萬元。對我的生意影響就不談了,員工說不敢到我的店子上班了,說不安全。店子被砸后,生意做不走了,今年3月份的時候以七、八萬元轉(zhuǎn)過來的,一共花了10萬元的樣子,開了一個多月就被砸,被砸后,生意一落千丈,以前每天營業(yè)額是3到4千元,被砸后每天是幾百千把元,甚至是百來元錢的都有。0831夜宵店被砸的原因,我估計是江某的事情。在我店子被砸的前幾天,當時我和江某他們在一起吃夜宵,江某說差那個幾千元錢,這個人是跟到文某的,我說幾千元錢小事情,我給文某打個電話,你江某就把錢還了。我就給文某打電話說,江某這段時間惱火,寬限幾天,實在江某想不到法了,我松點想法給你文某,文某就說要得。過幾天有個外地娃兒帶了幾個人來我的店子就豪爆爆的,直接問哪個是楊某,出來。我當時還以為找事情的來了,那個娃兒說是我差他的錢,喊我還,我都蒙了,就問他我哪只手借你的錢,那個娃兒說了幾句后,我說我又沒有借你的錢,那個娃兒就氣沖沖的走了,我知道這個娃兒是文某的人,來說的是什么事情,但是我不喜歡這個娃兒的態(tài)度,我沒有咋個理這個娃兒,他就帶起人走了。我估計的這個事情,后頭他們帶人來店子頭沒有找到我,就砸我店子。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長寧縣長寧鎮(zhèn)鯉魚灣大橋0831夜宵店是我和朋友楊某(別名楊某某)合伙開的。2014年5月17日凌晨一點過的時候,當時楊某去宜賓了,我和一個送啤酒的牟老板在0831夜宵店喝酒的時候,來了三、四個車子,一個是無牌照白色的馬自達3,一個是黑色比亞迪,車上下來一、二十個人,帶頭的是”草上飛”和文某,其中有五、六個人提起多長的砍刀,其他人在旁邊站到,”草上飛”來的時候就說這個事情不關我的事,只找楊某。”草上飛”給我說砸楊某的一半,文某在旁邊說了句”日你媽,怕弄日怪”,之后不知道是文某還是”草上飛”就喊聲”砸”,這幾個提起砍刀的沖進我的店子就開始砍、砸,其中有個提刀說普通話的砸店子時還摔了一跤,我和我們店里面的服務員、牟老板都嚇慘了,看見他們亂來我就喊服務員跑開,我站在旁邊看到他們砸,不敢阻止,他們?nèi)颂嗔耍钟械?,我看見草上飛戴了個白色手套,手里面好像拿了把槍,大概是二三十公分長,具體的我沒有看仔細,就看見他晃了一下,我沒有能力阻止,只有眼睜睜看見他們砸完我的店子離開現(xiàn)場。我們店子被砸的東西有冰柜、展示柜、消毒柜、微波爐、店子的落地大玻璃、里面涼菜間的玻璃、卷簾門被砍起洞了,還有一個就是大冰柜、還有就是些啤酒、飲料、燒烤機、桌子這些東西。被砸的兩扇卷簾門、2012年兩扇就是2600元;三扇大的落地玻璃全部被敲碎了,全部弄好要6000元;啤酒機是今年4月份買成5000元;大冰柜是2012年買成6000元錢;展示柜是2014年2月份買成1000元,涼菜間里面的玻璃是2013年整的,花了800元,其他還有些白酒、啤酒、飲料、餐具、佐料這些估計損失在4500元左右,我們算了一下,損失大概就是4萬元的樣子。我上面所說的東西已經(jīng)被砸爛了,現(xiàn)在店子里面就只有個大冰柜。

(3)被害人江某的陳述,我2014年3月左右先找了一個叫”思祁”(真名不清楚)的人借了l4000元,每天給700元錢水錢。過了幾天又找楊某甲借了錢,楊某甲三天兩頭打電話來找我還錢。這期間思祁的哥子文某在一天凌晨兩點左右打電話說,限我在兩天之內(nèi)把欠思祁的錢還上,要不然就不要在長寧呆了。過兩天思祁打電話催我還錢,說他的哥子逼他要錢。我提出打半水或轉(zhuǎn)成月息,沒有答應。給了7、8天的天息每天600元之后我實在沒有錢了,提出轉(zhuǎn)成月息,思祁沒答應。過兩天文某打電話我沒接,回了一個信息,說我現(xiàn)在沒有辦法,有錢馬上把錢給你。文某回我一個信息是送給你做醫(yī)藥費。以后文某再沒打過電話了。3、4天前的一天晚上11時許,我哥哥江某打電話說思祁帶了幾個人去找他,我馬上給思祁打電話約好在上島咖啡吧。我在上島咖啡吧等了十多分鐘后我覺得不對勁,馬上打電話給思祁問他來了幾個人,在電話里聽到他們那邊很吵,思祁罵著說他們來了五個人,這時陳二娃把電話搶過去,在電話里罵我,說如果找不到我就要去找我哥哥江某,我就把電話掛了。隔了一會兒,我接到一個朋友電話,問我和陳二娃之間是怎么回事,他說陳二娃帶人開起五個車找我,我聽后趕緊離開了。思祁不停打電話我都沒有接。之后5月17日凌晨1點左右,朋友李某(李某甲)打電話問我和陳二娃他們是怎么搞的,現(xiàn)在陳二娃他們帶人過來把0831夜宵店砸了。接著思祁又打電話問我在什么地方,我說”你要來找我就鯉魚灣對門菜壩子來找我”,其實我沒有在這里。接著我開車去把遂平(羅某某)、阿偉(羅某某)接到了準備回老家銅鑼去,到長寧往井江分路那個口子的時候,車出毛病開不動了,這時陳二娃用文某的手機給我打電話不停地罵我,問我在什么地方,他們要來找我,我就說我在三里半這邊。幾分鐘我就看見有四、五輛車子朝我們開了過來,這幾輛車停在距離我們車子一百米左右的地方,車上下來了二十個人,全部提著砍刀朝我們沖過來,我就喊遂平和阿偉他們趕緊走,我在跑的時候還朝他們那邊扔了幾個火炮過去,最后我們?nèi)伺艿缴缴先ザ闫鸬?,我們在山上躲的時候,聽見他們把我開的車子砸得叮叮咚咚的。

8、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某的證言,今年五月的一天晚上十一、二點鐘時候,我和小龍(龍某某)、楊某甲、宋某、李某、羅某某、楊某、梁某某(梁某)在鯉魚灣大橋興文烤魚吃夜宵時,拿了一把黑色玩具槍和李某開玩笑。見0831夜宵店門口圍了很多人,我過去看見三四個年輕娃兒在打砸0831夜宵店。我與李某閑擺了幾句。文某來問我手里拿的什么,我說是一把玩具槍。后文某好像是與江某還是楊某打電話,在電話里就吵起來了。文某說江某和楊某會來這里還他錢,等了一會兒沒有人來,文某說去菜壩子等。我們開車跟去菜壩子,也沒有看見人,文某就喊掉頭。到小廣場大屏幕下,宋某下車回家,我去解了個小手,文某他們那輛白色小車上過來兩個砸0831夜宵店的其中兩個人,與楊某甲說了幾句。我上車的時候,楊某甲說”一會我們連刀都沒得。”我說”他們?nèi)ゴ蚣苁斟X,我們只是看一下就是了。”楊某甲接文某電話后說,文某他們要到三里半找江某他們還錢。我、楊某甲、梁某某就開車跟著文某他們的車到三里半一條岔路拐進去一段距離,我聽見前面有東西炸得”咚咚”的響,這時砸0831夜宵店的其中兩個人過來說”他們丟炸彈來炸我們,沒有找到他們?nèi)?,但是已?jīng)把他們車子的玻璃砸爛了,你們調(diào)頭出去走了。”我們就回長寧各自回家了。(補充證言)在菜壩對方人沒有來,我、楊某甲、宋某、梁二娃就回家,要到家時楊某甲給我說文某他們打電話來,說是對方把錢準備好了,喊走三里半拿錢,我說”就走三里半去嘛”。我、楊某甲、梁二娃三個坐黑色比亞迪車到了三里半,剛攏文某他們停車那個地方,我看見路上橫起擺了個車,我們車前面還有兩個車,其中一個是白色的,最前面的是什么車我沒有注意看,思祁就喊我們調(diào)頭回去。當時我沒有看見文某,回來后,我、楊某甲、文某、另外還有兩三個娃兒還有思祁都在,文某就說:”剛剛攏那個地方,對方甩了兩炸彈過來炸我們,黢黑的,一桿煙子,等老子打開車門下車去,人都沒有看到一個,我們跑過去就看到一個車子橫起擺在那個地方,冒火了思祁他們就把車子弄來敲了,錢也沒有雞巴拿到。”文某還說對方錢不還就算了,楊某出面擔保的,店子給他敲了,就抵了,當他裝修一樣。

(2)證人楊某甲的證言,2014年5月16日晚上11點半左右我、二哥(陳某某,綽號”草上飛”)、宋某、梁二娃和小龍五個人在蘭桂坊喝酒,小龍接思祁電話后就給我們說,思祁過哈兒要去找0831夜宵店的老板楊某,因楊某之前出面答應說五天之后如果江某沒有錢還的話就幫江某還錢,等哈要去找江某。二哥聽后說如果事情他們曉得打電話。大概12點過我們開了一個白色馬自達3和一個黑色的比亞迪轎車準備到陽光大酒店對面去吃烤魚,在陽光大酒店我們看見文某帶起思祁、小軍他們六、七個人在0831夜宵店,每個人手里拿把武士刀。我們也到了0831夜宵店門口,沒有下車,我在車上聽文某問0831夜宵店老板李某,”楊某在什么地方”,李某說楊某不在,文某說喊楊某出來,不出來就只有砸店子,李某說你們看哈那個牌子上面是我的電話,喊文某他們不要亂來,文某就說不管咋個喊楊某出來,就在這地方等??匆娢哪硾]有走,想到大家平時關系都很好,有什么事情要扎起(幫忙),我們就在車上等。幾分鐘后,我聽到江某與思祁在電話里吵起來了,聽思祁說:”媽的,你叫我到小廣場,我就來,看你把我咋樣。”打完電話思祁他們那邊的人就上了小龍的車,有兩個騎電瓶車往小廣場去了,文某坐三輪去的。二哥喊我們坐后面黑色的車跟去,在車上二哥說等哈打起來了等那些外地娃兒打。思祁他們六個外地的在小廣場大屏幕旁邊的桌子坐起,我們這邊幾個和文某在屏幕下面臺子坐起,二哥給文某和思祁意思說我們這邊沒有刀,萬一打起來我們幾個不可能用拳頭去打,思祁馬上喊兩個人騎電瓶車去拿刀,一會那兩個就抱一捆砍刀來,思祁說把刀放在車上。過了半個小時左右江某沒來,思祁打電話給江某,他們在電話里還是罵。我聽思祁對江某說:”媽的,你不來,我就到楊某店子里去砸店子。”思祁掛了電話就喊我們上車去砸楊某的店子,我們的人還是坐黑色車,那些外地人坐小龍的車,文某坐三輪,還有兩個騎電瓶車。大概凌晨1點過到了楊某的店子,我們都下了車,思祁、小軍他們幾個外地的拿了刀,二哥下車就戴了個白色手套,把一支十多二十公分長的手槍拿出來,是把什么型號的槍我不知道,有沒有子彈我也不知道,槍是在陳二娃身上帶起的,砸0831夜宵店的時候我才看見他拿出來。陳某某把槍拿出來晃了兩下,文某罵他神經(jīng)病,拿出來干什么,陳某某就把槍收了。我們?nèi)康降曜娱T口的梯梯上站起,李某走過來,文某問他楊某來沒有,李某說沒有來,文某就對思祁、小軍他們幾個說:”你們有什么看不順眼的就砸了。”然后思祁、小軍他們幾個跟著文某的五六個外地人就拿刀把店子的落地玻璃砸了,桌子整翻了,提起刀亂砸、亂砍,思祁在砸東西的時候還摔了一跤,他們像把刀都砍斷了,我在外面,里面就看不見了。他們砸東西的時候,二哥、我、宋某、小龍、梁二娃、文某就在旁邊站起沒有動手。估計砸了0831店子兩三分鐘的樣子后我們就上車了,思祁他們幾個還是上小龍的車,我們坐黑色的比亞迪,陳二娃給文某說回家睡了,我和宋某回到客運站租的房子里睡覺。沒有多久,二哥給我打電話,說文某告訴他,楊某丙的兄弟想在長寧蹦哈,喊到菜壩子去,先都幫了文某他們,這道還是去看一下。他們開車來接我時,文某、思祁、小軍都在車上,宋某吃酒睡著了就沒有喊他。我們到了菜壩后,文某打電話問江某在什么地方,江某喊到鯉魚灣大橋,在鯉魚灣大橋等了大概十多分鐘,江某還是沒有來,我們上車準備走沒好遠,江某又打電話給文某他們,當時文某的車在前面,文某說江某喊到三里半去,然后大家又開車到三里半,到往銅鑼方向分路進去大概一公里左右的公路上,看見一輛捷達車橫擺在公路中間,往銅鑼方向還放了一輛面包車,我們當時不知道情況就都沒有下車,那個捷達車一下子就竄出幾個人,往我們車子這邊丟東西,這東西像炸彈一樣咚的一聲,聲音很大,丟了兩三個后就有人跑上面包車開起車跑了,還有兩三個竄進竹林跑了,這時候我們一起下車看,文某站在那個地方?jīng)]有動,思祁他們幾個外地的喊砍死他們,提起刀就追,結(jié)果沒有追上,轉(zhuǎn)來就把那個捷達車砍爛了。我們這邊幾個當時在思祁他們后邊,沒有上去砍車子,然后我們就回家了。文某、思祁、小軍沒有正當職業(yè),他們幾個平時都在一起的,包括在賭場打牌、放水這些都是在一起的,文某是幫思祁乘頭的。文某、思祁這些人砸0831店子,還和江某發(fā)生矛盾,是因為思祁借了一萬元錢給江某,但是江某還差6000元錢沒還,江某沒有錢了,思祁又找不到他,江某、江某兄弟和其他幾個外地娃兒是楊某丙的兄弟,跟到楊某丙混的,江某欠錢不還,思祁就去找楊某丙,楊某丙當時說給五天時間,如果江某沒有錢的話他就幫到還,結(jié)果過了五天之后楊某丙不認賬了,這樣就把思祁惹火了,所以后頭才去砸楊某丙的店子的。(補充證言)思祁、小軍他們幾個外地人在長寧這邊操社會,就是跟著文某的,相當于文某是他們幾個人的大哥。江某欠思祁的錢就等于是欠文某的錢,畢竟文某是思祁他們的大哥。楊某丙是江某的哥子,楊某丙之前答應過文某,如果江某還不出來錢,就由楊某丙來幫江某還錢,后來楊某丙不認這個賬,再加上江某賴著不還這個錢,文某他們才去砸的夜宵店。在砸店之前,文某喊我們一起去小廣場找江某,到小廣場后沒有看見江某,思祁給江某打電話,江某沒有接,二哥在車里喊文某說:”我們這邊沒有刀,你們幾個倒是有刀,萬一一會打起來我們不可能用錠子(拳頭)和刀打撒。”文某聽后就喊思祁帶人去拿了一捆刀來,他們拿過來的刀沒得幾把,只夠他們一個人分了一把,我們這邊沒得刀。我與文某只是認識,我們都比較尊重二哥,二哥和文某的關系比較好,二哥喊我們跟著去,我們才會去,如果那天晚上二哥不在的話,我們也不可能跟著文某一路去。

(3)證人宋某的證言,2014年5月16日晚上我和楊某甲、陳二娃(外號草上飛)、還有一些我不認識的人在蘭桂坊喝酒后,到鯉魚灣的一家夜宵店吃了約半個小時,凌晨40分許,一個說普通話的人(我不認識)過來對我們說,0831夜宵店的人差他的錢不還,喊我們過去幫他撐場子,那個人和陳二娃說了幾句話,我們這邊去了4個人開了一輛車,那個說普通話的男的他們也開了一輛車到小廣場,我們下車在顯示屏下面坐著。這時我就聽陳二娃對文某說讓拿一些刀到我們開來的車子上,以備不時之需。過了會,我看到有人拿了刀棍到我們車的后備箱,我們坐了半個小時就開車到0831夜宵店去,到后我們這邊去的人就站在夜宵店外面看,看見有個正在那個地方吃東西的人過來了,和陳某某打了聲招呼,喊了聲二哥,然后兩個人就在那個地方擺了幾句,文某也走過去和這個人說了幾句,沒有說好久,具體說了什么我沒有聽清楚,后文某就走了幾步,我就聽見文某吼了多大一聲意思就是砸,然后思祁那邊的人提起刀就開始砸夜宵店,砸了一兩分鐘后,那群人就往街心花園那邊走了,陳二娃上去和夜宵店老板說了幾句話,之后我們五人就坐了一輛黑色的小車走了,把我和楊某甲送到車站,我們兩人就下車回到租的房子睡覺了。陳二娃是我和楊某甲的大哥,我們在車站住的房子就是陳二娃租來讓我們住的。文某、思祁都是今年3月份的時候和陳某某他們一起耍的時候認識的。(補充證言)當時是文某喊他們動手砸店,那幾個人才提刀提棒棒進夜宵店去砸的,文某沒有動手,但是是他下的命令。文某還對說普通話那個男的說”你們看不慣什么東西就砸。”我不清楚文某和動手打砸0831夜宵店那幾個人的關系,因為我和文某不是很熟,但是那天晚上他們打砸0831夜宵店的情況來看,我估計文某是他們幾個人的哥子。他們打砸夜宵店用的刀和棒應該是從我們坐的黑色比亞迪車尾箱里面拿出來的,因為砸夜宵店前,文某喊我們跟他們?nèi)バV場找江某,我、陳二娃、楊某甲以及另外一個人坐的一輛黑色比亞迪轎車,說普通話那個男的及另外幾個男的坐在另外一輛車,文某好像是坐三輪車。我們到小廣場沒有看見江某,陳二娃給文某說我們這邊沒有刀,就喊文某拿幾把刀過來以備不時之用,文某就喊人拿了一捆刀和棒棒放在我們坐的黑車子尾箱里面,之后文某他們打砸0831夜宵店的時候,我記得好像就是從我們車子尾箱拿的刀和棒棒出來。

(4)證人梁某的證言,大約是五月份的一天,當時有我、陳某某、楊某甲、宋某、龍某某、李某丁等在蘭桂坊喝酒,又到陽光酒店對面興文烤魚夜宵店吃夜宵,l0多分鐘后,我和我女朋友一起回家了。我回家后陳某某打電話說他喝醉了,喊我去接他,我就把我的川Q98290黑色比亞迪車開到興文烤魚,陳某某、楊某甲、宋某上了我的車,龍某某自己開他的白色馬自達車,我不知道龍某某車上有哪些人,陳某某上車后喊往小廣場開,說是思祁他們到小廣場找江某收賬,過去看一下。到了小廣場后,我看見思祁、小軍拿了刀在那里,另外還有兩、三個我不認識的,沒有好久文某坐三輪車到了,陳某某、文某、楊某甲、思祁、小軍、宋某、小龍和其他兩三個我不認識的娃兒在小廣場的草壩壩跟前,幾分鐘后我見思祁接電話,樣子好像很冒火,然后他們就過來分別上了我和小龍的車,陳某某、楊某甲、宋某坐我的車,陳某某喊我開車跟到0831夜宵店去,哪些人上了龍某某的車我不清楚。到后陳某某他們幾個先下車跟到思祁他們到0831夜宵店,我把車停好后走到夜宵店,這時有很多人圍起了,我看見思祁、小軍拿刀在砸店子,思祁還摔了一跤,小軍刀都砍斷了,陳某某、宋某、楊某甲、龍某某就站在那個地方看。砸完店后,陳某某、楊某甲、宋某上了我開的車,陳某某喊我開車跟到小龍的車,我開車跟到在街上逛的時候,楊某甲接到電話說是走菜壩去,在菜壩的時候我好像看見文某自己開了個車來。在菜壩停了一會,沒有情況,我們調(diào)頭到了鯉魚灣橋頭,他們?nèi)肯萝囋跇蝾^耍了一會兒,我看見文某打電話,在電話里亂罵,電話打完后,文某就喊閃了。陳某某、楊某甲、宋某上了我的車,車到小廣場宋某就下了,楊某甲又接了個電話后說,思祁跟江某嘛還是江某約好在三里半,楊某甲還說帶家伙不,陳某某說是人家的事情,帶啥子家伙。楊某甲還說思祁他們在河邊上到三里半那個路口等,陳某某喊開過去,我就把車開過去和他們匯合,當時文某他一個人開個奧迪車。我們匯合后,文某走最前面,小龍走中間,我在后面,他們車上還有哪些人我就不知道了,我車上有陳某某和楊某甲。在往銅鑼方向路上的時候,我們車上的都沒有下,聽到砰的一聲,陳某某和楊某甲就下車往文某他們那邊去了,思祁對到我吼一聲調(diào)頭,我就原地調(diào)頭,我在調(diào)頭的時候聽見文某他們方向在亂吼,吼什么逮到呀、不要跑呀這些,我和小龍調(diào)好頭后,他們那邊很鬧雜,沒多久陸續(xù)上車,我們開車回家了。我的車上沒有放過槍,玩具槍都沒放過。我在車上聽楊某甲他們在擺,好像說的是0831夜宵店老板楊某丙的兄弟差思祁的錢沒有還,之前楊某丙出面擋過,結(jié)果后頭去找楊某丙,說楊某丙沒有給面子,楊某甲說楊某丙的這個兄弟還差他的錢。(補充證言)當時我看見思祁和小軍在0831夜宵店打砸,文某就站在夜宵店外面,一直在亂吼亂罵,我也不曉得他們罵的內(nèi)容。文某沒有參與打砸夜宵店,但是我估計是他喊思祁他們砸的,因為思祁他們幾個外地娃兒在長寧這邊混,一直是跟著文某的,文某就是他們的哥子。

(5)證人龍某某的證言,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陳某某、梁二娃、李某丁、楊某丁等在蘭桂坊喝酒后到興文烤魚吃宵夜,后楊某甲說讓我送一下到小廣場,我開車載楊某甲、宋某到小廣場,我們到時看見文某、思祁、小軍他們到小廣場了,我把車開去停好后,陳某某坐梁二娃的車來了,一起和文某他們匯合。文某當時打電話說已經(jīng)和對方約好了,已經(jīng)到小廣場。在小廣場呆了一二十分鐘楊某甲和宋某上我車,楊某甲喊開到0831夜宵店去,在夜宵店門口他們就下了,我看見夜宵店老板李某丙、文某、思祁、小軍他們都在那個地方,我把車停在陽光酒大店門口后走過去,還沒到就看見思祁、小軍他們兩三個人提起砍刀就跑了,文某好像是坐的三輪車走的,我到0831夜宵店時候,夜宵店已經(jīng)被砸得稀巴爛了,陳某某和李某丙好像在說什么,幾分鐘后我把楊某甲和宋某送到街心花園下來的地方我就回家了。我回家大約半個小時楊某甲打電話喊我送他一下,我開車接到楊某甲和宋某,楊某甲喊往菜壩開,過去看見文某、思祁、小軍、梁二娃開的車己經(jīng)到了,文某他們開的好像是個沒有上牌照的越野車。我在車上聽到文某打電話,說他到了,然后雙方在電話里面吵起來,然后又上車喊走,回縣城剛剛到街心花園的時候,楊某甲接了電話喊我走三里半,然后我又開車去三里半,剛剛到三里半那個卡口的時候,就看見梁二娃的車和文某他們開的那個越野車轉(zhuǎn)來了,然后我把楊某甲送到街心花園后我就回家了。我和陳某某認識了七、八年,梁二娃、楊某甲、宋某也是通過陳某某認識的。我當時開的車是個白色的馬自達3,沒有掛牌照。

(6)證人李某乙的證言,2014年5月17日凌晨2點左右,我在0831夜宵店的廚房中洗完碗往店子中走,聽見店子的玻璃落在地上響,我快步走到廚房門口看,看見有四五個年輕人拿起刀正在砸我們店中的冰箱,我嚇慘了。0831夜宵店中被砸的東西有燒烤架、三個冰箱、酒、卷簾門、還有涼菜間和大門的玻璃,反正是能砸爛的都被砸爛了。我不認識砸0831夜宵店的人,店子被砸后我不敢再去上班了,后頭經(jīng)過老板勸,我才去上班的,但心里還是害怕。

(7)證人吳某乙的證言,2014年5月17日凌晨1點過,我在0831夜宵店一張桌子前喝酒,突然幾個男的提著砍刀從門口沖進來,他們進來就用刀對店子里面的東西亂砍亂砸,其中有個男的還提著刀砍了我喝酒坐的那張桌子,當時我嚇慘了,我就退到門市外面。我在門市外面看見這幾個男的在門市里面亂砍亂砸,門市里面的柜子、冰箱、桌子、板凳、窗子、微波爐、扎啤機等很多東西被砸得稀巴爛,他們砍砸了幾分鐘以后就坐上了一輛小轎車跑了。

(8)證人牟某某的證言,2014年5月17日凌晨,我和李某丙正在夜宵店外面壩子喝酒,就來了幾個車子,有個黑色比亞迪車牌是98開頭的,還有個白色的馬自達3轎車沒有牌照,上面下來一、二十個人,起碼有五、六個拿了刀。這些人下來后,李某丙就對這些人說這個店子是他的,李某丙好像還喊了聲那個帶頭的一聲二哥,但是對方好像沒有理李某丙,我就聽見對方有人喊了聲”砸”,然后幾個提刀的就在店子里面亂砸,拿刀亂砍。這些人沖進店子的時候,其他人就在外面站起,我看見其中一個應該是李某丙喊的那個二哥,戴了副白色手套,手里面還拿了把槍,我看見他在拉槍”接揍接揍的”(拉扯的意思),應該是上膛,我轉(zhuǎn)眼看了哈他們砸店子再看這個大哥的時候,他的槍就不知道放在什么地方了,看見他手里拿了個手套,但是當時是沒有打槍的,我只看見是一把手槍。那個帶頭的哥子和其他人就在旁邊站起,他旁邊當時有個人在挨著他打電話,我感覺這個事情有點嚴重了,就站在我們吃東西的地方?jīng)]有動,李某丙走過去站在門那個地方站起看他們砸,他們大概砸了四、五分鐘的樣子,有個拿刀砍啤酒機的人把刀砍斷了,那個戴白手套的哥子就喊人把斷了的刀撿起走了,然后他們就坐車離開了。

(9)證人李某丙的證言,當天晚上我和我老婆、陳某某、楊某甲、宋某我們幾個在陽光大酒店對面興文烤魚吃夜宵、喝酒,喝到喝到的我就看見陳某某不在了,我一問,楊某甲就說在0831夜宵店去了,我就過去找他,看見他和夜宵店老板李某丙在那個地方擺龍門陣,我就把陳某某拖走去喝酒了。過來一哈我看見陳某某又不在了,又到0831夜宵店去了,我又去0831夜宵店擺,我那個時候也有點醉了,我老婆就把我弄去睡覺去了。第二天,我聽到李某丙給我說是陳某某和文某帶人把夜宵店砸了,我看到這種關系,雙方都是朋友,我就去找陳某某和文某兩個問情況,他們也沒說什么,就說該賠就賠,我就在中間幫他們協(xié)商,李某丙要喊兩、三萬,文某說價錢高了,說沒有錢幫那些砸店子的人賠的,就沒談成。后頭的事情我沒有管了。我和陳某某在喝酒的時候,陳某某身上沒有什么武器,只是我和他在喝酒的時候開玩笑,他就去梁二娃的車上拿了把玩具槍,還打了我一槍。他們砸店子好像是楊某丙的兄弟差了文某兄弟的錢,楊某丙出來擔保,結(jié)果沒有還錢,就砸了0831夜宵店。

(10)證人杭某的證言,我之前是0831夜宵店的廚師。李某甲和楊某某剛剛經(jīng)營0831夜宵店的時候生意很好,除去開支每天的純利潤可能是兩三千元,但是自從被砸后生意就差得很,多的時候才賣得到500元左右,生意不好的時候就幾十元錢一天。李某甲和楊某某是以多少錢接手這個店子,又是以多少錢轉(zhuǎn)出去的我不曉得。當天砸店子的時候我看見就跑開了,砸店的過程我沒有看見。店里的門窗玻璃以及店里所有的桌椅板凳、設施設備都被砸爛了。

(11)證人胡某某的證言,2014年5月17日晚,具體時間我記不起了,我、李某丙、牟某某在夜宵店外面燒烤架旁邊吃夜宵,吃到吃到就聽見有車子剎車的聲音,我看見有兩三個車子,印象當中有一個是白色的,一個黑色的,都是轎車,車子上面下來了十來個人,其中四個娃兒拿的砍刀,就跑到店子進門那地方站起,然后有個人個子不高,李某丙給我說是”草上飛”,我看見草上飛下車時就戴了個白色手套,拿了把槍弄一弄的,就把槍好像撇在身上,然后就走下石梯。草上飛旁邊還有個人,也是矮矮的不高,身材、樣子和草上飛差不多,李某丙給我說是叫文某,其他拿刀的娃兒就在那個地方站起。草上飛和這個娃兒就跟李某丙說話,當時說的什么內(nèi)容我記不完全了,意思就是好像是江某差了文某還是哪個的錢,楊某丙出來擔保過,要把楊某丙喊出來,不然的話要砸店子。李某丙當時說招牌上是他的電話,他和楊某丙打伙的,要砸店子的話這個咋個整,不曉得是草上飛還是他旁邊的那個娃兒就說只砸楊某丙的那一半,然后不曉得是草上飛還是他旁邊的那個娃兒就喊了聲”砸”,那幾個提刀等到的娃兒就開始沖進店子亂砸,我們在旁邊沒有開腔,李某丙也沒有說什么,他們在店子里面亂砸,把我們服務員嚇慘了,他們砸完后開起車子就走了。我們接手這個店子時轉(zhuǎn)讓費好像是花了8萬,接手后生意非常好,營業(yè)額每天最少都是3千多,被砸后,生意就開始不好了,最低的一天只賣了96元。最后我們以12000元錢轉(zhuǎn)讓給一個叫張燕的了。

9、被告人文某的供述與辯解,大概有好幾個月的一天晚上l0點之后,我和我家里的人在興文烤魚那個地方吃夜宵,去看砸店子的時候看見陳二娃的。我看見0831夜宵店那個地方圍起的人多就走過去看,看見小軍、思祁在那個地方砸0831夜宵店,拿的好像是鋼管,0831夜宵店的老板是李某丙和楊某丙,當時我好像看見李某丙在場,沒有看見楊某丙。我到時,他們剛剛砸完正準備跑,現(xiàn)場我除了看見思祁和小軍外,還看見一個黑色的比亞迪轎車,車上有哪些人我不知道。我當時有點醉了,看見陳二娃、李某丁都在那個地方的,不知道他們是咋個到0831夜宵店的。過后我問思祁是咋個的,思祁說是楊某丙的一個兄弟差他一萬多元錢,楊某丙是擔保說要還這個錢,但是沒有還,思祁他們才去砸店子的。砸完0831夜宵店后,好像是跟到陳二娃耍的一個叫楊某甲的給我打的電話,說是思祁他們到小廣場有事情,然后我才去的。我在小廣場壩子看見他們有六、七個人,后陳二娃他們幾個也到了,我們在那兒擺龍門陣,后來思祁他們接電話,說是要打架咋個的,他們就去三里半了,我當時沒有跟到去,后頭自己開了88990的奧迪車跟去。我到三里半之后大概分把鐘的樣子,就看見陳二娃他們也到了,來了幾個人我沒有注意,陳二娃開的是一個比亞迪轎車,陳二娃他們車上的人好像下車了的。陳二娃他們跟著去三里半,我估計是陳二娃他們看見我去了才跟到去的,當時是楊某甲打電話給我,說是思祁他們走三里半去了,我沒說什么話就掛了電話開車去,我到了三里半往銅鑼方向路上的時候,就看見有幾個人正在跑,有兩個正在砸車子,我當時沒有下車,我后頭車燈晃到時思祁和小軍在砸車子,我才下車的,我過去看了一下那個被砸爛的車子,被砸的是一個很舊的轎車,我沒有給他們說話,之后我就轉(zhuǎn)身上車一個人開車走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在思祁、小軍砸0831夜宵店之前,因為楊某丙兄弟借錢這個事情我和楊某丙通過電話,我就說喊他把錢還給思祁,當時楊某丙答應了。這錢不是楊某丙借的,我聽思祁說是楊某丙當時出來擔保了的,幫他兄弟認了這個錢,楊某丙這個兄弟的名字我不知道,我打電話想到都是朋友,就在中間說哈。

被告人文某在法庭上供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10、辨認筆錄。

(1)被害人李某甲的辨認筆錄,李某甲辨認出陳某某與文某,文某是在2014年5月17日凌晨一點過兩點鐘的樣子帶人來砸了他開的0831夜宵店的人,陳某某是與文某帶人來砸0831夜宵店的人,陳某某綽號”草上飛”,當時”草上飛”戴了副白手套,手里好像拿了把槍。

(2)被害人楊某某的辨認筆錄,楊某某辨認出文某和陳某某,據(jù)說2014年5月17日凌晨他夜宵店被砸就是文某和陳某某帶人來砸的,陳某某就是”草上飛”。

(3)被害人江某的辨認筆錄,江某辨認出陳某某就是”陳二娃”,也叫”草上飛”。

(4)證人牟某某的辨認筆錄,牟某某辨認出2014年5月17日凌晨參與打砸0831夜宵店的文某就是在那個拿槍的大哥旁邊打電話的人;陳某某就是那個帶頭的大哥,當時李某丙好像喊了他一聲二哥,他戴了個白色手套,拿了把手槍,好像是在上膛;王某就是那個精蹦蹦的娃兒,拿起刀砍東西的時候就像是在練武功一樣。

(5)證人楊某甲的辨認筆錄,楊某甲辨認出陳某某就是二哥,就是陳二娃,還有個綽號”草上飛”,辨認出宋某,辨認出龍某某就是小龍,辨認出梁某就是梁二娃,2014年5月17日凌晨,二哥帶著我、宋某、梁二娃以及小龍去為思祁、小軍等人打砸0831夜宵店”扎場子”,后來我們又去三里半朝銅鑼方向走的路口處砸了一輛捷達車。楊某甲辨認出文某,辨認出王某就是小軍,辨認出伍某某就是思祁,2014年5月17日凌晨,文某當時就令思祁、小軍他們”有什么看不順眼的就砸”,思祁、小軍他們打砸0831夜宵店后,文某又叫我們大家一起去三里半朝銅鑼方向走的路口處砸了一輛捷達車。

(6)證人宋某的辨認筆錄,宋某辨認出陳某某就是”陳二娃”,也叫”草上飛”;辨認出楊某甲,2014年5月17日天凌晨楊某甲和我跟著陳二娃一起去為別人打砸0831夜宵店撐場子。宋某辨認出被告人文某,辨認出伍某某就是說普通話的男子,2014年5月17日凌晨,就是這個說普通話的男子來找到二哥,讓二哥帶著我們來為他和另外幾個人去打砸0831夜宵店”扎場子”,打砸0831夜宵店的時候文某在場。

(7)證人伍某某的辨認筆錄,伍某某辨認出陳某某就是”陳二娃”,也叫”草上飛”,2014年5月16日凌晨1點過的時候,我、江某、阿偉三個在長寧外灘吃東西,就看見草上飛帶了20來個人下車來,他們基本都帶了砍刀,江某喊跑,然后我們?nèi)碎_車跑到三里半里面下車躲起來了,陳某某帶人追上來沒找著人就砸了車。

(8)證人陳某某的辨認筆錄,陳某某辨認出梁某就是梁二娃,龍某某就是小龍,辨認出宋某、楊某甲,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先我與梁二娃、小龍、宋某、楊某甲一起在長寧”蘭桂坊”、”興文燒烤”喝酒,后看見0831夜宵店被砸,又跟著文某一路去菜壩子、三里半收錢。陳某某辨認出伍某某就是2014年5月一天晚上打砸0831夜宵店說普通話的那個胖子;辨認出文某是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找江某他們收債的,陳某某是一路跟著文某去菜壩子、三里半收債的。

(9)證人梁某的辨認筆錄,梁某辨認出王某就是小軍,伍某某就是思祁,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記不起了,梁某看見小軍和思祁拿砍刀打砸0831夜宵店。

(10)被告人文某的辨認筆錄,文某辨認出陳某某就是陳二娃,當天晚上在083l夜宵店的時候,文某看見陳某某在現(xiàn)場的,后來在三里半思祁他們砸轎車的時候,陳二娃和另外幾個娃兒坐了車也到了現(xiàn)場。文某辨認出伍某某就是思祁,辨認出王某就是小軍,當天晚上文某看見思祁和小軍動手用鋼管砸0831夜宵店,后來又在三里半砸了一輛轎車。

11、長寧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情況說明,0831夜宵店被人打砸五天后報案,夜宵店被打砸物品很多已經(jīng)被清理過,無法確定價格鑒定需要標的物價格和規(guī)格,故無0831夜宵店的財物損失鑒定。

12、被告人文某的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文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隨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了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文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文某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是因先前糾紛處理不當引發(fā)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由此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楊俊清提出辯護意見,被告人文某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好,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因本案同案人未全部到案,無法明確本案主從犯,從分歧證據(jù)有利于被告人認定的原則,認定本案為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辯護認為自己只是參與,辯護人楊俊清另提出辯護意見,被告人文某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上述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又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根據(jù)被告人文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程 蓮

人民陪審員 雷遠華

人民陪審員 宋學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羅文秀

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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