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計某某與裴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9閱讀量:(1563)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49號
原告:計某某,電焊工。
委托代理人:楊國斌,安徽西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裴某某。
原告計某某訴被告裴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許安源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國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裴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計某某訴稱:2009年前后,原告經人介紹認識被告,遂受其雇傭從事電焊工作,雙方約定報酬于每次工程完工結算后支付。前期被告能夠及時支付報酬,后期開始拖欠。2014年5月20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報酬3525元,說是幾天就支付,可是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分文未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報酬3525元;2、被告賠償原告因討要工錢造成的損失1100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計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主體訴訟資格適格;
2、欠條及結算清單各一份,擬證明被告裴某某欠原告報酬3525元。
裴某某沒有提交答辯意見,也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計某某與被告裴某某是雇員雇主關系,原告為被告承攬的廣告牌加工業(yè)務提供電焊勞務。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結算,被告裴某某尚欠原告勞務報酬3525元,并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今欠到計某某叁仟伍佰貳拾伍元整(共計3525元)。注干活工資。裴某某2014、5、20”。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該欠款未果,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計某某與被告裴某某存在雇傭關系,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經結算后,被告應當及時按約定支付勞務報酬。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干活報酬欠條,雖然沒有明確約定償付時間,但經權利人催要后,被告應當立即履行清償義務?,F原告在催要無果情況下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清償勞務報酬欠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對原告向被告主張的因討要工錢造成的損失1100元因未提交證據佐證,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裴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付給原告計某某勞務報酬3525元;
二、駁回原告計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裴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許安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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